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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星
名称:保险单(副本)
险种:火车运输保险
地区:河南巩县
时间:1954年6月8日
尺寸:31cm×21cm
这张保单是有别于保险单正本的副本,上面一些表格代替了公司的标准字和司徽。
被保险人是洛阳专卖处;火车自回郭镇至洛阳;货物为纸烟,保险费为肆仟元(旧币)。签发人为人保公司巩县支公司回郭镇营业部主任张戊辰。
上面贴有印花税票及加盖印花章。
一同收藏的,还有一张洛阳专卖处的保费收据,但不是此笔业务。
1953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今后保险工作的方针为“通过国家保险业务,组织分散的社会资金,促进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安全互助,提高人民福利,同时为国家积累资金”。
关于城市业务,会议认为,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和基本建设工地强制保险因保费系由国家预算支付要停办。国营企业(包括合作社)的强制保险,仍应继续办理。其他业务按(1)对生产有无积极作用;(2)群众是否需要与自愿;(3)是否符合经济核算的三条原则,划分巩固、收缩、停办三类进行整顿。其中运输保险与火灾保险作为重点开展。
名称:保险单(副本)
险种:火车运输保险
地区:天津
时间:1953年10月10日
尺寸:26.5cm×19cm
这是一张简单的保险单副本,投保人为人人企叶(业)公司;火车自天津至上海;货物为表发条2箱;保额为贰亿伍仟万元(旧币);保费为贰拾陆万伍仟元(旧币)。下角只盖了一位人保公司天津分公司某位经理的名章。
一同收藏的一张同样来自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的运输保险承保凭证正本,被保险人也是人人企叶(业)公司。上角加盖印花税圆章。火车是自天津经浦口至上海;货物为轮胎45件。保险公司签章为人保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赤峰道办事处副主任凌桂本。
在凭证下方印有注意事项:
1.本凭证或复写3张,正本交被保险人,副本2张分别交保险公司及出单处所存查。
2.本凭证须经代理处及保险公司负责人双方签章方为有效。
3.如有变更请即通知原出单处所及保险公司。
4.本凭证保险责任范围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为准(以平安险为限)。
5.申请赔款时须持本凭证及有关单据如发货票,铁路局货物通知单或轮船公司提单向各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