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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耀契约精神的光芒 透射合规文化的力量

中外保险公司老保险单欣赏(九)

发布时间:2013-08-28 17:47:12    作者:林振荣    来源:

图37-1“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终沪)
图37-2“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终沪)
图38 “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终沪2)
图39“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终闽)
图40“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终湘)

    □林振荣

    “生不逢时”:

    储汇局惨淡经营简易寿险12年

    为了迅速打开局面拓展业务,储汇局依恃国家强权,力图排除异己,一统江山,独揽简易寿险市场。1936年1月5日,政府发布通告:交通部邮政储金汇业局为唯一特许办理简易寿险的专门机构;简易寿险属交通部主管的国营事业;凡在50-500元之人寿保险,无论其为个人或团体契约,皆属于简易人寿保险之范围;凡属于简易人寿范围内之寿险,其他保险业者,无论已办未办,按照法令规定,均应由本局办理。政府禁止简易寿险民营新法令出台,原已存在多年的闽粤等地许多民间人寿小保险公司被依法勒令停业清理。着即令广东、福建二省政府督查境内民营小额寿险组织结束办理此种业务,并经“储汇局”派遣保险处第一科科长张哲成前往协助监督执行。“至民国二十五年四月,闽粤两省之民营小额寿险组织完全结束,国营独占之局告成”,简易人寿保险实现了由民间自发兴办到国营专权的华丽转身。

    国民政府还希望事业单位、国企率先垂范,组织团体投保。1936年1月6日,交通部发布第3号训令,规定交通部所属各机关员工全员投保简易寿险。1月19日,出台团体简易寿险办法细则,规定凡机关、公司、银行、工厂、学校及其他团体超过15人以上者,皆按额九五折收费,以示优待。还一度尝试采用免除捐税、免收邮费等“优惠条件”来吸引参保者。

    为了拓展业务,也为了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1936年6月2日,储汇总局迁至江西路建设大厦,改变了原来办公场所空间狭促的窘境。

    天时地利人和促简易寿险崛起

    由于政府鼎立支持,得天时地利人和,简易寿险在最初的两年内发展很快,范围迅速推及沪、苏、浙、皖、赣、湘、鄂、粤、闽各邮区管理局和内地各要地,经办局所达304处。至1936年底,契约件数达1.79万件,月保费2万余元,保额达386万余元。1937年,参保者已约3万余户。简易寿险迅速成为储汇局与储蓄、汇兑并重的三大业务之一。

    1937年上半年,储汇局还计划向社会各行业推广寿险业务,为此还计划在原定寿险种类——定期10年、15年、20年、25年及终身之外,再增设终身保险10年付费、15年付费、20年付费3种,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但是“七七事变”一起,计划受挫,良好的发展势头遭到破坏,急转直下,不但预定的业务得不到实施,原有的契约也失效很多。

    “八一三”淞沪会战后,储汇局将部分人员及账册撤至法租界霞飞路(今淮海中路)兴业里,后“中国军队西撤,日军对留在租界内的金融机构不断施加压力,储汇局局长率员先赴香港考察,寻求退路,并将大部分重要档案帐册内移,全部外汇和大部分现金汇出上海,只留部分人员留驻上海,维持日常工作。”为了集中全国的金融力量应付这场民族战争,“1937年,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中央、中国、交通、农业四行联合办事处,简称四联处,作为最高的金融机构,对全国的金融事业进行决策管理。”(储汇局1940年正式纳入四联总处,成为“四行二局”的重要成员,储汇局局长也成为四联处金融委员)。

    1939年,为适应战时形势需要,储汇总局由沪经昆明迁至重庆办公,业务重点转移到大后方,在东川、西川、云南、贵州、广西、河南、陕西、甘肃各邮区相继开办寿险业务。但是由于激战正酣,民生失去安宁,兼以物价飞涨,币值下落,所以推展起来颇费周折,业务进展缓慢。至1942年底,仅订立保单6.18万件,月收保费6.09万元,保险金额974.56万元。

    图37-1、图37-2为“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正背面。票幅宽27厘米,高20厘米,上端有“简易人寿保险”、下端“邮政储金汇业局”标识。画面艳丽,绿色花饰围成繁缛的边框,装饰寿字符等吉祥元素,四角各嵌进十二角星徽记。票面底张由内到外由小到大的涟漪圈纹是由“简易人寿保险”字样组成的。保险单编号“终沪第壹叁捌柒壹号”,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右下角贴一张被保险人陈沈氏2寸照片,骑缝钤盖公司钢印。根据信息可知,被保险人出生于民国纪元前十年一月五日,时年35岁,受益人陈思圣。保险种类为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国币叁佰(壹)拾肆元整”,保险费壹元整。中端标注“本保险单系依照简易人寿保险法及其附属各项章则所订立,特发给要保人收执为据”。有“储汇局”局长沈叔玉的签名及钤章。底端有“上海商务印书馆承印”小字标识。背面列“回复契约或变更契约及重发保险单”登记栏和“保户借款及偿还”登记栏目,并明确提示“本保险单领到后应妥为留意保存,倘遇申请给付保险金额及发还金额或有其他申请事项时,均应交付于邮局随时索取收据为凭。另纸随附之‘简易人寿保险保户须知事项’,请阅后与保险单一并保存为要”。

    图38为“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票幅图案同图37。保险单编号“终沪第壹肆肆伍陆号”,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九月七日”。被保险人金德坤,出生于民国纪元前二十四年三月十日,时年49岁,受益人金守然,保险种类为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国币壹佰柒拾捌元整”,保险费壹元整。

    图39为“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票幅图案同图37。保险单编号“终闽第壹陆陆伍玖号”,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被保险人陈昌发,出生于民国纪元前一年十一月六日,时年26岁,受益人陈世燋,保险种类为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国币贰佰拾元伍角整”,保险费伍角整。

    图40为“邮政储金汇业局简易人寿保险单”,票幅图案同图37。保险单编号“定湘第壹陆壹零捌号”,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被保险人鲁常氏,出生于民国纪元前三十五年五月八日,时年60岁,受益人鲁子和,保险种类为十年期满定期保险,保险费之缴纳期间“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保险金额“国币壹佰玖拾陆元捌角整”,保险费贰元肆角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