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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7-1 中央信托有限公司保险部轮船平安保险单(上海至宁波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
图47-2 中央信托有限公司保险部轮船平安保险单(上海至海参崴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
图50-2 中央信托局寿险广告
图50-1 中央信托局保险业务广告
图49-1 《中央信托局业务内规(第十三编人寿保险)》
图48-3 “中央信托局职员保证书”
鸠占鹊巢:
中央信托局挟威权以自重
1933年初,已侵占东三省的日军又向华北进犯。面对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蒋介石一方面鼓吹“攘外必先安内,统一方能御侮”,奉行“不抵抗”政策,忙于“剿共”;另一方面,也迫于战争形势需要巩固中央集权,期望通过组建政府特种信托机构,专营战争所需的军火等战略物资的采购储运,筹办中央储蓄会取代已经失控泛滥的中外有奖储蓄活动,以及垄断纸币金融票证印制等要务,藉以加速金融统制,维护金融主权、解决财政危机。
1934年5月,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由中央银行增设信托局,并经财政部呈请行政院会议通过。6月16日,国民政府正式训令由中央银行划拨1000万元资本设立中央信托局筹备处,开始筹建工作。经过年余的紧张筹备,摆平围绕权力的内部人事争斗。1935年7月29日,央行理事会第88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信托局章程》,并呈奉国民政府特许备案。
在筹备阶段还上演了一幕小小的“鸠占鹊巢强令改名”插曲:为了避免名称使用上误会起见,南京政府敕令上海原已经营多年的中央信托公司更改名称。
中央信托公司系中国近代史上第一家信托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滩永丰钱庄的总经理田祈原(民国初年曾任上海钱业公会总董和杭甬铁路总买办),田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和人际关系,担任筹备处主任,出面联络田时霖、宋汉章、王晓籁、裴云卿、李济生、严成德、胡熙生等旅沪宁绍帮钱庄金融界名流46人,共同擘画,于1921年10月筹资创建。资本初定为1200万元,先收1/4,即300万元。董事会公推田时霖为董事长(1925年田去世后,由田祈原接任),聘任严成德为总经理。总公司设上海市北京路270号,主要经营信托、银行、储蓄、保险等业务,设四个职能机构分工管理。其中保险部专营水火险,曾在汉口设分公司,其他国内大中城市设代理处。信托部附设证券股,1929年时以第二号经纪人身份纵横捭阖于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
中央信托公司创业后,许多投资客群起效仿,沪上一下子冒出了十多家信托公司,连同大批新创的交易所,一时间掀起金融投资狂潮。信托投资本属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由于盲目追风的公司大都不具备经营信托业务的资质,而专以圈钱进行股票投机钻营为业,结果酿成了1921年底“信交风潮”(亦称“民十风潮”),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都轰然倒闭。中央信托公司以其良好的信誉、规范的组织管理而幸免于难,不仅成为硕果仅存的两家信托公司之一,而且逆袭扩张,于次年购下上海黄金地段北京路地皮,自建五层大厦作为总公司营业基地,还适时添设房产经租处、保管箱及仓库等职能部门,实施多元化经营策略,赢得了蓬勃发展的契机,业务拓展迅速,业绩突出,在金融界颇负盛名。1930年增设办事处于上海虹口,1933年购汉口湖北街基地,自建六层楼大厦,作为分公司营业所,1934年再添设办事处于上海西门。
图47-1为中央信托有限公司保险部轮船平安保险单,票幅宽27厘米,高21厘米,票面简洁,没有繁缛的设计,中英文条款对照,保险单编号“19440”,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廿一日”。投保者“上海水泥公司”,承保“水泥运输平安险”。起运点“上海”,目的地“哈尔滨转海参崴”,表明水泥产品已远销到国外。保额“规元贰仟两”,保费“5两”,有经手人的英文签字,并钤盖上海中央信托有限公司保险部“中华民国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付讫”印章。
图47-2为中央信托有限公司保险部轮船平安保险单,票幅及画面同上,保险单编号“19441”,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十五年四月廿一日”。投保者“上海水泥公司”,是由民族工商业巨擘刘鸿生、朱葆三等1920年创建的著名工业企业,地址在上海龙华镇,1923年投产的象牌水泥,因质量优良,在与进口洋水泥剧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畅销全国。这件保单承保项目正是“水泥”,保险种类为水运平安险。船名“新宁绍”,起运点“上海”,目的地“宁波”,保额“规元肆佰两”,保费“1两”,有经手人的英文签字,并钤盖上海中央信托有限公司保险部“中华民国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付讫”印章。标注“兵险水雷险均不在此保险单之内”说明。
此时猝然接到财政部限期令,这家已有14年辉煌历史的金融机构,迫于政府威势,无奈改换门庭,经股东会议决,于1936年1月1日起改称“中一信托公司”,继续经营各项业务。
完成“四行两局”金融统制
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以下简称中信局)在万众瞩目中隆重开业,总局设于上海汉口路126号,央行拨充中信局注册所需的全部资本,计国币一千万元(1941年累增至五千万元)。中信局的成立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四行两局”金融统制的初步完成。在开业庆贺会上,时任央行总裁的孔祥熙莅临讲话,谈及创办中信局的缘由时说:中央银行责任重大、事务众多,因而政府方面有许多事情要委托商业机构经理,同时中央银行限于国家银行、代理国库的地位,事实上和手续上诸多不便,所以特在中央银行之下,组设信托事业独立机构,承办一切信托业务。由此可知,中信局一问世,就定性为中央银行之附设机构,正因这种依附关系,被外界合称为“行局一家”。
中信局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长由央行总裁兼任,第一任理事长孔祥熙。常务理事为张公权、叶琢堂,理事有宋子良、徐堪,监事为陈行、李铭、陈光甫。理事会聘任局长一名,司理全局业务,先后由叶琢堂、张嘉璈、刘攻芸、吴任沧、程远帆、沈熙瑞受聘担任。
局内设置秘书处、会计处、业务稽核处、信托处、购料处、易货处、储蓄处、房地产处、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中央储备金处、代理出售政府物资财产委员会等12个业务职能处室(1947年后又增设苏浙皖区敌伪产业管理局、储运处、配给物资顾问委员会等3个部门;到1947年底,在全国各地设分局19处,办事处12处,各省代理处31处)。
图48-1、图48-2为中央信托局徽章两枚,中圈字,系“信托”两字套合而成的借笔字。
图48-3为中央信托局职员谢邦华保证书。中信局也像其他金融企业一样,要求员工必须提供殷实铺保,藉以防范内部舞弊案件的发生。
中信局成立初期,一方面积极秉承政府意志举办各种政府交付的业务;另一方面凭借特许权力,立足本业不断扩展新的业务渠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据中信局章程规定,其业务范围为:“储蓄(甲、公务员储蓄,乙、军人储蓄,丙、有彩储蓄)。采办(办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与国营事业或公共团体委托购买事项)。信托(甲、企业信托,乙、存款信托,丙、基金信托,丁、投资信托,戊、证券买卖,己、特约信托)。保险(甲、人寿保险,乙、产物保险)。保管(代理文件契据证券物料之保管及代收证券本息)”。
中信局成立次日,即设立保险部,副局长刘攻芸兼保险部经理(不久即由项馨吾接任经理),“由该局一次拨足国币五百万元为该部基金,会计独立”(注1)。除经营一般产物、人寿和再保险外,还特许办理政府机关、国营公用事业的财产保险以及公务员、军人的人身保险。
图49-1为《中央信托局业务内规》第十三编人寿保险卷。
图49-2为《中央信托局业务内规》第十四编产物保险卷。
图50-1为中央信托局保险业务广告,文字信息表明业务种类为火险、一般水险、船舶险、水陆联运险、邮包险、汽车险、电梯意外险、寿险、意外伤害险、航空意外险。
图50-2为中央信托局寿险广告,文字信息表明寿险种类为:“团体寿险”分一年定期团体寿险、六十岁养老团体寿险和终身团体寿险三种;“个人寿险”分为储蓄寿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联合寿险、馈赠寿险、事业寿险六种。各种年金与人身意外险,并凸显“促进国家建设”“保障社会安宁”的寿险主旨。
由于获得中央银行资金挹注,中信局保险部迅速展现出不凡的气势。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以及各国营事业、公用事业、教育文化机关,迅将各公有产物开列清单,送交中信局办理保险业务。1936年起,先后在厦门、南昌、重庆、济南、扬州、兰州、郑州、福州、西安、贵阳、徐州、衢县、漳州、泉州、南城、万县、浦城、南京、天津、汉口、杭州、青岛、芜湖、开封、北平、九江、新浦、长沙、镇江、蚌埠、安庆、下关、石家庄、武昌、宁波、绍兴、吉安、洛阳、延平、三都、板浦等地设立了代理处。
中信局保险部不断接受政府资金与特权的双重扶持,业务渐趋发达,市场日益扩大。凭借政府特许的各种特权,保险业绩骄人,到1936年上半年,保费收入就超过100万元。1937年四五月间,保险部因业务扩张,原址办公场所狭小,不敷应用,“迁入外滩七号,中国通商银行总行二楼及三楼独立营业”。
至1937年底,中信局保险部基本上垄断了全国公有财产的保险业务,一方面获取了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又对民营保险业形成了竞争和排斥。其资本实力跃居华资保险公司之首,远高于当时最显赫的太平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
注1: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中央信托局第三次调查报告(第13125号),1936年12月7日,藏上海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