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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耀契约精神的光芒 透射合规文化的力量

中外保险公司老保险单欣赏(十二)

发布时间:2013-08-29 17:19:17    作者:林振荣    来源:

    图51:中央信托局战时运输兵险费率表

    图52: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兵险兼水险要保书”(中华民国廿八年一月)

    图53: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兵险兼运输险要保书”(中华民国廿八年八月)

 

 

 

 

共赴国难:硝烟里扶危解困,独家开办战时兵险

战时兵险,亦称战争险,是适应战争形势而举办的一种特殊险种。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直接因战争行为(包括陆、海、空)对被保的财产、物资所造成的损失。实质上是为了保障战争期间生产、生活不致停顿的应急措施。

规避社会风险离不开保险事业,大规模的厂矿内迁迫切需要保险业来保驾护航。原本寄希望于实力雄厚的英美保险机构能够伸张正义(当时英美尚未参战,日军尚不敢明火执仗侵犯上海租界及英美公司的利益),用承担战时兵险和再保险支援中国的反法西斯斗争,但英美保险人明哲保身,迫于日趋紧张的华北华东战争形势而退缩了,不愿承担更多的中国抗战责任,反而落井下石,纷纷调整财险费率,“均照前加倍收取”。1937年7月,洋商火险公会就同上海保险业同业公会商议,拟停保中国任何区域的兵险,甚至“将不承保远东货运战争险”。大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忧惧于风险增大而发出公告,对于所有货物的储存与运输一律拒保兵险。分保问题无法解决,风险无法规避。一时间,如何有效保护内迁工厂物资的运输安全,便成为摆在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1937年8月2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召开常务会议,决意开办战时兵险,“危险较大,难免亏折,然政府办理事业,固不以赢利为前提。”希望依靠国家财政的力量,创办运营战时兵险,以达到鼓励沿海地区工厂内迁,保障后方生产和物资安全的目的。申明虽由政府出面举办、监督执行,但不直接经营——由财政部拨款1000万法币,委托中央信托局负责筹办——财政部是战时兵险政策的最高决策机关,而中央信托局则兼负管理与营业双重责任,代理战时兵险的承保、查勘、理赔等事项,一切会计事务独立核算。政府不惜代价兴办“运输途中兵险”,这在世界保险史上是前无古人的创举。

这时的中央信托局,在上海沦陷后业务几乎停顿,部分人员已撤往汉口,10月18日,中央信托局利用其原有保险部正式承保战时兵险业务,为节省人力物力计,未另设专门机构,“并派员赴重庆集中办理运输兵险”(后来中央信托局保险部改组为产物保险处后,才增设特种保险科,专管运输兵险及陆地兵险)。1938年底,中央信托局将总局撤至香港,在汇丰银行大楼租了20间办公室。上海市长俞鸿钧奉召至武汉,任中央信托局常务理事,驻香港办理外交事务。

运输途中兵险,分为“兵险兼运输险”“兵险兼水险”“运输车辆兵险兼全车平安险”“运输员工兵险兼人身险”四个险种。其承保对象为农矿产品、工业制造品、国际贸易品及相关之运输工具与员工等(其中占保额比例最大的承保标的是对支持抗战具有重要意义的棉花、纱布、食盐、粮食等农产品)。其承保范围,以转运期间的国内水路运输兵险为限,单独的陆地兵险暂不承保(其余入口卸运前及出口装载后的上述物品及员工,均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运输兵险初期,以沪为核心,偏重东南

运输兵险业务开办初期,实际侧重于东南省份,以上海为中心,规定凡途径上海或由上海起运的内迁物资,均属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包括兵险和其他一切险在内。上海沦陷后,业务的重点便移到湘江及粤汉、广九铁路一线,还包括途经香港的内运物资。武汉、广州失守后,承保地区又转至港越、滇越等运输通道各线。

由于尽人皆知的原因,运输兵险费率比较高(先由中信局保险部按照危险程度确定收费标准,提交战时兵险顾问委员会审核后颁布)。起初,单程运输的基本费率为3%,转运物资按基本费率的金额再加收25%,一次运程的最高费率不超过10%。1940年10月14日后,由于运输路线转入西南、西北山区,敌机空袭的危险减少,一次运程的最高费率降为不超过5%,运送粮食、食盐及出口换汇物资,费率上还可享受优惠。

图51为中央信托局战时运输兵险费率表。

同样,运输兵险的赔付率也非常高。举办的当年,收入保费73万元,赔款133万元,赔付率高达182%,这些亏损由政府全额负担,战争的第二年开始时亏时盈。自1937年开办至1945年日寇投降后结束,历时8年,共收保险费47971万元,赔款37450万元,年平均赔付率达78%,除最初的半年外,1942年、1945年也发生亏损,赔付率分别为282%和105%。

中信局“因承保内河各地兵险,业务甚盛”,“其时凡有货运往内地之客家及京杭沿线殷实商号,莫不前往接洽投保,因营业之发达,保费亦随之增加。”由于“平时赔款迅速,信誉极佳,财力殊为充裕”。(注2)

图52为“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兵险兼水险要保书”,票幅宽20厘米,高28厘米,画面简朴,纸张软薄。要保书编号“3456”,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廿八年一月九日”“立于万县”。要保者“贸易委员会”,地址“磨子巷”,保险种类为平安水险,承保项目为“羊皮180件、桐油500件”。船名“长虹”,起运点“万县”,目的地“重庆”,保额“国币捌萬肆仟元”,保单期限“10/1”一日。保险费“肆佰陆拾贰元整”。左上端加注“此货系属外销兵险,保费可予记账”,印章内标注“兵险保费$126.00经贸易委员会证明出口记账”,有经手人的个人钤章,并钤盖“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保费收讫”印鉴。

图53为“中央信托局保险部兵险兼运输险要保书”,票幅宽21厘米,高27厘米,画面简朴,纸张软薄。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廿八年八月十一日”“立于万县”。要保者“富华贸易公司”,地址“王家坡上街廿号”,保险种类为平安水险,承保项目为“桐油1000件”。船名“万流”,起运点“万县”,转运地“宜昌、衡阳”,目的地“香港”,保额“国币拾肆万元整”,开行日期“12/8”。保险费“贰万另柒佰叁拾肆元整”。左上端加注“此货系属外销兵险,保费可予记账”,印章内标注“兵险保费$12348.00经贸易委员会证明出口记账”,并钤盖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保费“付讫”印鉴。

注2: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中央信托局(保险部)第六次调查报告(第15746号),1938年4月4日,藏上海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