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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产品类型

发布时间:2014-01-08 10:13:13    作者:冯鹏程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从产品期限划分,重疾产品可分为定期产品(一般保障至65岁或70岁)和终身产品。从给付形态划分,重疾产品分为独立型、附加给付型和提前给付型。

1.独立型

独立型重疾产品针对重大疾病提供保障,不包含死亡保障,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罹患约定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或未发生责任,责任终止,有些产品退还客户缴纳的所有保费。

2.附加给付型

附加给付型重疾产品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罹患约定重疾时,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保单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不因重疾给付而减少,不足是保费较贵。

3.提前给付型

提前给付型重疾产品一般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罹患约定重大疾病时,提前领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作为身故保险金。

在发生重大疾病之后,为了弥补被保险人保障不足,南非等国家保险公司在产品中提供了两个选择性责任-恢复重大疾病保障责任(Reinstatement of Critical Illness Cover)和恢复死亡保障责任(Reinstatement of Life Cover),后者也被称为回购选择责任(Buy-back Option)

(1)恢复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重疾保险金后,重疾保额保持不变,但之后只对其他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如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对再次发生的恶性肿瘤不承担责任,只对其他重大疾病承担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后,担心的是再次罹患恶性肿瘤,而不是其他疾病,而且,该选择性条款的保费较高,因此在南非不太成功。

(2)恢复寿险死亡保障责任。在提前给付型产品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后,其死亡保额相应减少。在身患重大疾病、死亡风险增大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难以再购买到寿险产品,从而导致死亡保额下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南非的保险公司在重疾产品提供了恢复寿险死亡保障责任,规定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一段时间后仍生存,通过额外支付保费,可以买回原保额的一定比例(如25%),如果再生存一段时间,还可以继续购买,通过几次购买,死亡保障金额就可以恢复到原有水平。目前,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诊断重大疾病一年后仍生存,就可以购回100%的死亡保障。恢复寿险死亡保障责任适合客户需求,在南非市场很受欢迎。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病情严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从各国发展来看,重疾产品最初推出时一般保障3-7种疾病,但目前都已扩展至20种以上。有些重疾产品除了保障传统意义上的疾病外,也保障疾病状态、手术甚至失能等责任。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增加疾病来提升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客户也希望得到保障范围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