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欧美网络车险法律问题解决方式对我国网络保险的启示
1.完善网络保险立法工作。
立法保障是国外网络车险高度发达的充要条件。事实上,中国保险业大量法律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立法制度不完善。美国犹他州1995年通过了最早的《电子签名法》,1997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2000年颁布《国际与国内电子商务签章法》,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环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使得美国网络车险的发展始终处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状态。欧洲地区中,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等均为各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因此说,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国外网络保险规范化、有序化发展的根本保障。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使车主、保险公司、企业等参与主体的行为被有效规范和约束,它通过合理界定他们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有效降低了网络保险的运作成本和交易成本,在各个制度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将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支持政策规范化。
2.建立全国性跨行业的车险信息平台
银行、保险、交通部门的多方合作,保险公司信息平台与交警信息平台对接,可获取单个车辆的出险、违章、违规记录,根据该记录上浮或下浮车险费率,对于无出险无违章违规的客户使用优惠的折扣系数,对于出险次数多,驾照多次被扣分的适当上浮系数。同时全行业要建立起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即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保险公司不能滥用客户的个人信息,要对客户充分告知,明示该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如发现有公司滥用客户个人信息不当得利的,可举报当地监管机构。
3.完备的信用制度体系是网络保险发展的支柱。信用行业起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信用体系。英法德意等欧洲国家已经普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建立保险信用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心理学上的原因。致力于行为心理学研究的心理学家认为一个谨慎处理信用关系的人,在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比如驾驶汽车也会小心谨慎。善于理财的人,通常会按时保养、维修他们的汽车。二是精算方面的原因。美国一份精算研究报告指出保险信用等级与损失成本率(赔款与保费之比)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9。从精算角度讲,即指客户个人保险评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客户索赔的可能性大小。保险评分越低等级越差的人其索赔的概率和金额会更高。
由此可知,欧美强大的信息制度支撑了网络保险的高速发展。完备的信用制度立法,可以充分调整信息的公平、信用评价、违规惩罚等与信用相联系的各种关系。
4.IT建设是产品创新、提高交易安全性、掌握客户信息、减少法律纠纷的基石。美国非常注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利用网络成本低、快捷性、受众面宽等特点,美国先后开发了支持代理人在线销售、客户自主查询等业务并对各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起了深远影响。计算机、数据库与互联网技术应用及信息技术手段的更新使得高性能的数据库与服务器完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数据的实时采集和更新。客户CRM管理的实施效果是通过数据质量实现的,欧美国家通过自己高精尖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通过风险因子、费率因子等模型分析能迅速有效找到目标客户,实现产品创新并达到盈利目的。反观我国车险市场,保险公司急需通过数据分析找到优质客户,虽然各公司都有自己完善的统计分析系统,技术实现上也没问题,但还是做不到精确的分析判断,这就是因为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同样,低端数字信息平台也不能提供完善的车险线上承保和理赔服务,产生交互偏差,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也是我国的网络保险只能停留在初级阶段的直接原因。只有加快保险信息技术建设,掌握真实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来源才能建立强大的网络风险防控体系,缩短与欧美发达国家网络保险之间的差距,积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