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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抑郁症自杀意外险不赔

发布时间:2014-05-14 09:57:52    作者:王方琪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如今,抑郁症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资料显示,全球每年因患抑郁症自杀死亡人数高达100万人。已经拥有保险保障的人,因患有抑郁症自杀死亡保险是否该赔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话题。

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郝女士告诉记者,在寿险条款中,投保两年之内“自杀”往往被列为除外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付保险金的。但是,患有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争议一直比较大。如今,大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患抑郁症自杀死亡,意外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早在2003年,四川南充一个保险理赔案的法院判例就曾经引起过保险界的关注。2003年2月,何某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同年8月,何某被诊断为患有抑郁症。两星期后,何某在医院上吊自杀。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表明:因患有抑郁症自杀。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赔偿,但承认何某并非蓄意骗保,因此同意退还保费。何某的妻子不认同保险公司的做法,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何某的自杀因疾病所致的标准进行赔付,即保险公司赔付受益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金,返还保险费,不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案例2:2011年,浙江省也发生了一起因为客户患抑郁症自杀身亡引起的保险理赔案件。

2010年8月,边某夫妇为正在上中学的儿子投了学生平安保险。几个月后,儿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2011年6月,儿子趁家人没注意,自缢身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为由拒赔。边某夫妇因此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