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温州市政府此前颁布的《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浙江省温州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遇车祸时,可先行为受害人垫付“救命钱”。
温州的这个车祸“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情况,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二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不难发现,温州市所设立的这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首先是一个堵漏补缺的好办法。按说,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相关救助费用等问题,依法是有明确归属的,比如保险公司有责任赔付,比如肇事车辆和司机、车主负有赔偿责任等。但凡事皆有例外,温州市这个车祸“救助基金”所针对的三种情况,是极有可能出现的。这个时候,明显需要第三方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然后这个支持者再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此一来,受害者的抢救费用等有了着落,责任人的责任也没有因此免除,而且相比于弱势的车祸受害者,政府相关部门向责任人追偿时也更加容易。
事实上,此前我们也有相关“先行赔付”制度设计,但承担先赔或垫付责任的主要是保险公司,比如“车祸中责任人死亡的保险公司需要先赔付”,比如“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先垫付相关费用””等。虽然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之后,也是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的,但因为保险公司毕竟是商业机构,对此进行赔付和垫付的积极性并不高,而且将先赔先垫付的责任完全交由保险公司,也未必公平与公允。
基于此,温州市的这个车祸“救助基金”,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一方面,它在车祸受害人面临飞来横祸之时,为其先解决了救助资金的问题,使得受害者免受身体伤害与救治花费压力的双重之苦。另一方面,这种政府相关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的方式,体现出了对弱者的同情,对车祸的积极救助态度,是政府体恤车祸受害者,尊重人性与生命的良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