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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单揭秘

发布时间:2014-08-22 09:45:20    作者:高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名称:投保单

险种:财产强制保险

地区:安徽芜湖

时间:1955年8月4日

尺寸:31cm×21cm

早在1949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发出指示,要求各国营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规定保险费可以列入成本,并且指出,参加保险可以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并且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对灾害预防工作的帮助。

1950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据前苏联开办保险的经验,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实行强制保险的建议。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因保险而支出之费用,准予编入预算报销,或列入成本计算”。同时,“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照章收费补偿外,应积极进行防灾措施,负责对投保单位进行防灾设备的检查与指导,”并“提取保险费收入之一部,有重点地协助改善城市的公共消防设备与交通上的公共安全设备”。

同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共6种,核定准予公布施。

此保单为财产强制保险物资定期保险投保单,投保单位为芜湖市医药公司;物资为西药、药械;保险金额为120 000元(新币);保费为15.29元(新币)(特在旁加盖了“新”字,指人民币新币)。签发人为人保公司芜湖支公司经理张恩志。

说明中指出:1.每套三张,依次为投保单、凭证正本、凭证副本。由投保单位填写签章后,一并送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填写签章后,将凭证正本送投保单位存证,凭证副本送上级公司,投保单自留。3.凭证须经投保单位及保险公司双方签章完备后方为有效。

名称:保险凭证(正本)

险种:财产强制保险

地区:安徽芜湖

时间:1955年2月5日

尺寸:31cm×21cm

此图所示财产强制保险物资定期保险凭证正本,投保人为芜湖市医药公司。保险金额与保费仍是人民币旧币,是因为开具时间较早的原因。

1951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实行强制保险》的社论,社论根据苏联实行强制保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全面阐述了保险政策,特别是批评了国营企业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两种错误思想。一是“反正公家赔,保险不保险没关系”,二是“强制保险增加企业成本”。社论指出:国家财政逐渐趋于计划之后,发生意外灾害,不应当再依赖于财政拨款来重新修建,否则将破坏国家财政预算。如果企业自行设法解决,即使在灾害较小的情况下,也将使生产停顿,如灾害严重,企业一时无法自行恢复,国家财产损失将无法弥补。另外企业不包括保险费支出的成本,不是正确的成本,而是侥幸的成本,与未曾折旧的成本一样,既不真实,也不正确。而且强制保险推行以后,由于保险面扩大,危险负担面的分散,保险费率就必然降低,因之所谓“增加成本”的影响也将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