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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敌伪保险机构的接管

发布时间:2014-08-22 09:58:23    作者:程太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长期坚持的八年抗战终于取得了最后胜利。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即着手恢复沦陷区经济秩序。1945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了《收复区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接收办法》,《接受办法》规定,凡于日本侵华期间建立的此类机构,由财政部各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商请各该收复区接收委员会分别予以接收清理。财政部为此即在京(南京)沪、粤桂闽、鄂湘赣、晋豫绥、冀鲁察热、东北、台湾等区分设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为加速完成接收任务,敌伪金融机构的接收工作分由各特派员指定的国家行局办理,有关保险机构则责成中央信托局接收。各特派员办公处裁撤后,在财政部内设立清理敌伪金融机构督导委员会,直接督导原接收机关分别继续清理。台湾省敌伪金融机构由该部授权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下设的保险业监理委员会负责接收。

抗日战争时期,敌伪金融机构分设于沦陷区各城市。根据民国35年(1946年)、民国36年(1947年)《财政年鉴》及有关资料记载,列为敌伪的保险机构全国计有111家。其中日本106家,汪伪3家,伪满2家。日商分布于上海23家、东北40家、台湾26家、北平(今北京)9家、天津5家、广州1家,另有日本第一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华中统辖事务所2家。敌伪保险机构上海2家,北平1家,东北2家。

日本保险设在上海和华东地区者,一般称支部、支社或出张所,在华北和东北者大都称分部、分会、支店或出张所。上述均是日本30多家保险总部的下属分支机构。

损害(即产物)保险经营海上或火灾保险,计有日本火灾、日本海上、东京海上、大正产物、大阪产物、千代田、安田、日新、大成、住友、共同、同和、三菱海上、明治火灾、兴亚、大仓、大库、朝日、神户海上、帝国海上、明治海上、日产火灾、东洋火灾,以及总公司设在上海的安利和东亚海上火灾再保险株式会社。敌伪在上海设有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通惠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有满洲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

生命保险经营人寿保险(含征兵保险),计有日本、住友、明治、安田、千代田、日产、三井、帝国、富国、第一生命、大同、第百、野村、第一征兵等。敌伪在华北有中华人寿保险公司、东北有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

上述安利海上火灾保险株式,是由日本安田中支那国际株式会社和华人陈伯蕃等合作,总公司设在上海,经日本政府注册的日中合资保险公司,故一切权力均由日本人独断独行。

敌伪的中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名为股份有限公司,实系为汪伪中央储备银行独家投资的、统驭沦陷区保险业的权力机构,是凌驾于沦陷区所有保险公司之上既经营业务又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保险公司。关于敌伪的通惠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定性为中日合资性质。

1945年10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驻各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发布公告,饬令敌伪政府核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一律停业清理。当年底,中央信托局沈阳分局旋即接收东北敌伪保险机构计有日商40家、伪满2家。伪满2家为满洲邮政生命保险和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华北、上海等地的敌伪保险机构接收工作也于1945年底、1946年初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