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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血获利”传闻怎么来的

发布时间:2014-09-24 09:08:42    作者:张枫逸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一条微博在网上疯传,“红十字会200毫升一袋血卖给医院200元,医院卖给病人则为500元。只此一项,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获利39.35亿,医疗卫生部门获利高达上百亿元”。对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回应称,多年来红会只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从不收取任何费用(9月22日《法制日报》)。

“红会卖血获利数十亿元”的传闻,荒唐到不值一辩。根据《献血法》规定,红十字会只是辅助无偿献血的一个机构,并不直接参与采血、供血环节,全国各级血液中心和血站也均不隶属于红十字会。由此可见,红会根本没有卖血获利的可能性。然而,近年来红会一直深陷卖血获利的质疑风波,相关网帖不断被网友接力转发。

事实上,《献血法》明确指出,“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按理说,有了这样明晰的规定,公众不应再有“卖血获利”的质疑,却为何总有传闻在坊间流传?

追根溯源,问题就出在“用血互助金”上。无偿献血制度建立伊始,为了促使更多人参加无偿献血,缓解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的问题,许多省份出台规定,要求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一到五倍交纳互助金。微博中提到的“一袋血卖给医院200元,医院卖给病人则为500元”,前者数字是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后者数字多出的300元就是所谓的“用血互助金”。

必须看到,通过交纳互助金这一经济手段变相强制公民献血,与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法律精神不相符合,也有悖于《献血法》的规定。而在现实中,这种方式不但没有有效促进献血工作,反倒增加了患者看病的经济负担。统计显示,2008年至2010年,浙江省共收取互助金10441万元,因家属献血返还2647万元,返还率仅为25.36%。也就是说,75%左右的公民宁愿缴纳用血互助金,也不愿意参加献血,这样的结果可谓社会和个体的“双输”。

用血实际费用远远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之间,无形中让红会、医疗卫生部门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在一些人看来,红会之所以不遗余力地鼓动民众无偿献血,就是为了让医院多卖血,自己多拿些利润分成。同时,也容易导致人们对无偿献血制度产生误解,误以为有关部门就是通过“无偿献血,有偿用血”谋取私利,从而挫伤公众参与无偿献血的热忱。

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吉林省人大有关制定献血地方性法规可否设定用血互助金制度时,就明确批复按照《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增加其他收费项目。近年来,合肥、北京等地也陆续取消了“用血互助金”,但仍有一些地方在坚持收取。面对“卖血获利”的误读,除了红会、血站及医疗主管部门的澄清外,地方政府更要深刻反思,尽快取消“用血互助金”,从源头消除公众误解。全国人大有必要对《献血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叫停一切有悖上位法的乱收费“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