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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5-01-09 21:46:44    作者:宫伟瑶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保网讯 记者 宫伟瑶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2015年1月7日15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意见》,并与网友在线交流。就目前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哪些问题?《意见》围绕扶贫济困、衔接社会救助确立了哪些要求和目标?如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畅通捐赠渠道?对百姓最关注的慈善机构透明化和募捐款物信息公开有哪些明确要求?等问题作出解答,其中郭玉强就网友提问慈善税收优惠做出解答。

他表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这个话说的很有意义,一个是慈善组织的所得税,此外,根据现行规定,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要交的,他透露看在这方面能否有所突破,就是慈善性质明确的民非所得税能否减免。

郭玉强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慈善事业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建国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这样一个大制度下,整个慈善一度处于销声匿迹的阶段。真正现代慈善起步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其实它是和改革开放同时兴起的、古老而又新兴的伟大事业。但是,在慈善事业兴起过程中,尤其是它起步较晚,同时也发展很快,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很多东西,特别是一些不好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要求政府必须对慈善事业进行规范,特别是慈善行业内部也呼吁政府加强相应的管理和指导,这样才有了《意见》的出台。这是《意见》出台的大背景。

郭玉强表示,《意见》出台最核心的意义在于,《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在这之前有些省市出台了指导意见,比如北京、山东等地都有,但是以中央政府的名义,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这是它最大的意义和亮点。具体来讲,它的意义包括这么几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由于慈善事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呈蓬勃发展之势,中间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说慈善组织不透明,监管措施不得力,捐款数量总的来说比较少,甚至前几年出现一些在社会上引起不好反响的事件。基于这种情况,要加强相关规范。《意见》的出台,是国家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形势要求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