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之。按照照护对象不同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和残障长期护理保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两种保险模式
目前,老年护理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护理保险产品。以德国为例。德国实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其目的主要是向病人和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方(家庭成员、朋友、健康护理专业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以减轻社会福利的负担。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五支柱。法律规定参加每个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其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而购买私人保险的人则必须参加一项私营护理保险。
目前,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基于保险目的、覆盖面和待遇水平从的比较,我国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采用社会保险为主体的模式应该更加适合;应学习德、日以照护服务为主体,国家和政府承担主要的责任,由政府最终兜底,并且弱势群体应得到更多政府资助。
应建立老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
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
从国情来看,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差异较大,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重,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养老制度安排,享受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障机制。同时,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三位一体结构中,居家养老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理念而被广泛认可。因此,老年护理保险在模式设计上应当充分加以考虑诸多差异和文化传统,依托现行制度框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设计多元化的、养医护结合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先行试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定,这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
因此,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建立不能脱离现行制度框架,既要坚持制度的公平性、政府的职责和社会统筹共济,也要突出制度的效率、可持续与个人职责。
四个问题不可回避
首先,关于资金来源与缴费主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和互济性,以及资金来源多元化特征,一般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缴费,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责任分担。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城镇职工“五险一金”总和缴费已占企业人工成本一半左右(包括为职工缴纳工资总额不超过十二分之一的企业年金),企业已经不堪重负。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缴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那么不论缴费率高低,企业都难以承受。毕竟,护理费用与失能程度、人工成本直接相关,老年人失能一旦发生则很难逆转,费用必然持续增长。因此,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在缴费主体、缴费机制和资金来源上无法有效解决。
其次,关于制度模式。政府立法、强制实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征。那么,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应采取普享型还是选择型的制度模式呢?如果全民普享、城乡统筹,势必面对城乡居民缴费能力巨大差距的困境。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属于没有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缺乏持续缴费能力的群体,如果立法强制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全民普享,那么低收入人群的缴费责任应由谁承担?而如果只面向城镇职工建立缴费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又怎能解释全民普享与部分群体覆盖之间的矛盾呢?
第三,关于财务模式。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是长期险种,需要进行纵向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实行基金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或者部分积累统账结合模式,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如何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投资运营、保值增值将如何安排?
第四,关于受益资格和发放条件。是参照养老保险以退休年龄为计发条件还是以参保者对护理的需求划分受益资格?如果根据护理需求划分,那么评定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只为体弱者、失能者提供护理费用补偿,那么健康群体的待遇如何计发?这同样要充分考虑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目前我国老年人护理情况与“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存在着相当的差距。老年人能否得到基本的长期生活护理,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重视和发展以老年人为主体的老年长期护理体制和机制应当成为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