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风险涵盖三类风险,即收入风险、疾病风险和失能风险,这三种风险需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三种不同机制予以化解。
老龄化严峻 凸显老年护理需求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使得老年护理需求巨大。
我国老年人口增长迅速。
2011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3%。据预测,截至2015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2亿,而到2025年,这一数字将攀升至2.8亿。同样有专家测算,从目前的人口增长趋势来看,中国到2040年(或 2050年)将有接近4亿老人(今日中国,2006年9月),届时将不仅是中国GDP超过美国的时期,而且中国老年人总数将超过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现有总人口之和。这意味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作为占世界总人口1/5的国家,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无论对其自身还是世界的发展,影响都是巨大和深远的。
在老年人口迅猛增长的同时,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口的数量也在增加。
中国老龄办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 19.0%,到2015年,即“十二五”期末,中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老年人平均生活不能自理率为8.81%。
失能老人的增加,产生了巨大的养老护理需求。
同时,“4-2-1”结构的家庭普遍化导致中年人在忙于事业的同时,难以承担照料老年的父母和幼年儿女的双重责任,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迫切需要社会化。在这种背景下,尽快发展老年护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已势在必行。
早在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就现阶段的老年护理事业而言,其质量、规模、水平等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与广大老人护理需要相比还是有不小的距离,存在着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尚未建立成熟的护理体系。一般而言,成熟的长期护理体系包括正规的医院护理、广泛的社区服务(即公共卫生、初级保健、康复保健和临终关怀)、家庭护理、私人疗养院等在内的综合护理体系。而我国目前仍停留在家庭护理为主的护理模式,严重缺乏专业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二是护理资金严重缺位,老年护理保险至今仍未启动。老年护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医学上,护理按照生活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类,最低的部分护理依赖型护理人员的年均护理费用在5 000元以上。如果按此标准计算,全国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3 000多万老年人口的护理费用,就在1 500亿元以上。
国际上,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以色列于1986年、德国于1995年、日本于2000年等均已建立了老年护理保险。虽然各国老年护理保险在强制与自愿之间,以及在政府主导与商业化运作等制度、机制和模式上不同,但是各国政府均已对老年护理进行制度化安排,通过立法建立起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各国的经验证明,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缓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一种正确的选择。
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
长期护理保险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之。按照照护对象不同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和残障长期护理保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与风险,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两种保险模式
目前,老年护理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护理保险产品。以德国为例。德国实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其目的主要是向病人和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方(家庭成员、朋友、健康护理专业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以减轻社会福利的负担。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义务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五支柱。法律规定参加每个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其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而购买私人保险的人则必须参加一项私营护理保险。
目前,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基于保险目的、覆盖面和待遇水平从的比较,我国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采用社会保险为主体的模式应该更加适合;应学习德、日以照护服务为主体,国家和政府承担主要的责任,由政府最终兜底,并且弱势群体应得到更多政府资助。
应建立老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
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
从国情来看,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差异较大,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重,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养老制度安排,享受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障机制。同时,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三位一体结构中,居家养老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理念而被广泛认可。因此,老年护理保险在模式设计上应当充分加以考虑诸多差异和文化传统,依托现行制度框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设计多元化的、养医护结合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先行试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定,这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
因此,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建立不能脱离现行制度框架,既要坚持制度的公平性、政府的职责和社会统筹共济,也要突出制度的效率、可持续与个人职责。
四个问题不可回避
首先,关于资金来源与缴费主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和互济性,以及资金来源多元化特征,一般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缴费,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责任分担。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城镇职工“五险一金”总和缴费已占企业人工成本一半左右(包括为职工缴纳工资总额不超过十二分之一的企业年金),企业已经不堪重负。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缴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那么不论缴费率高低,企业都难以承受。毕竟,护理费用与失能程度、人工成本直接相关,老年人失能一旦发生则很难逆转,费用必然持续增长。因此,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在缴费主体、缴费机制和资金来源上无法有效解决。
其次,关于制度模式。政府立法、强制实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特征。那么,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应采取普享型还是选择型的制度模式呢?如果全民普享、城乡统筹,势必面对城乡居民缴费能力巨大差距的困境。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属于没有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缺乏持续缴费能力的群体,如果立法强制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全民普享,那么低收入人群的缴费责任应由谁承担?而如果只面向城镇职工建立缴费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又怎能解释全民普享与部分群体覆盖之间的矛盾呢?
第三,关于财务模式。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是长期险种,需要进行纵向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实行基金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或者部分积累统账结合模式,才能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如何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投资运营、保值增值将如何安排?
第四,关于受益资格和发放条件。是参照养老保险以退休年龄为计发条件还是以参保者对护理的需求划分受益资格?如果根据护理需求划分,那么评定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只为体弱者、失能者提供护理费用补偿,那么健康群体的待遇如何计发?这同样要充分考虑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目前我国老年人护理情况与“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存在着相当的差距。老年人能否得到基本的长期生活护理,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重视和发展以老年人为主体的老年长期护理体制和机制应当成为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和使命。
调整现行养老金缴费结构
当前一个时期,影响长期护理保险模式设计的因素包括:现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差异较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养老制度安排,享受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障机制。因此,老年护理保险在模式设计上应当充分加以考虑诸多差异,依托现行制度框架,针对不同类型人群设计多元化的、养医护结合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先行试点。
鉴于养老金与老年护理服务虽然属于不同形式的老年消费,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平滑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消费水平,保证老有所养,维持体面的老年生活。在当前社会各方关于降低现行养老保险缴费率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笔者主张:在不降低现有养老保险缴费率、不大幅度额外增加各类群体缴费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原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构,划拨一定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进入老年护理保险账户,适度增强个人责任,以此方式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
综合考虑地区、职业、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现有的保障体系差异,在现行制度框架内,笔者建议先从城镇职工群体开始试点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毕竟,现行制度中,只有城镇职工享有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均实行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分担、用人单位与个人双方缴费机制,职工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缴费能力。具体方案可以是,首先,通过划转缴费比例,调整现行养老保险缴费结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20%中,划转6%的缴费进入老年护理保险费;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6%中(许多地区已达到9%—12%),划转2%缴费进入老年护理保险费。这样从企业缴费中共计划转8%缴费进入老年护理保险,进行社会统筹、现收现付,建立老年护理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名义账户记账管理。其次,适度加大个人责任,建立个人账户。在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工资总额的8%+2%)之外,适度加大个人缴费责任。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会出现失能状况,在失能与否的问题上,个体差异较大,由此决定失能所引发的对护理的需求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和弹性,个人缴费责任相应地增大。因此,个人应先从工资总额1%开始缴费,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逐步提高到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这样,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有8%来自用人单位缴费,实行社会统筹、现收现付;另有8%来自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通过如此调整养老保险缴费结构,划转部分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不增加现有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适度加大个人缴费责任的条件下,建立起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护理保险金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计发,报销或者补贴护理费用等。如果职工没有发生护理费用,那么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可合并领取养老金,或者一次性退给个人。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
试点
实践1 长期护理保险“青岛模式”
2012年7月,青岛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解决这些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社会化照护难题。
根据规定,对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参保人,可以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成本。
职工长护资金的安排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是历年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的20%,另一部分是每月按照个人账户月人均总额0.5%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前者为10亿元左右,后者大约3.5个亿。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0%,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医疗护理费实行床日包干管理,对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为60元;在二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170元;在三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200元。
截至今年1月底,青岛市“长护”保险已惠及参保失能老人2.5万余名,累计支出护理保险基金6亿多元,帮助6000多名老人走完了生命最后旅程。
今年1月1日,青岛的长期护理保险推广到农村,将原来新农合的427万参保人纳入其中。
实践2 山东潍坊:启动职工长期护理险
山东省潍坊市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参保范围
凡潍坊市辖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
机构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职工。
医疗专护
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术后仍需要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参保职工。
居家护理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
故事
每月4692元:护理费也能报销了
1月1日,山东省潍坊市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潍坊恒信纸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吕先生成该市第一位受益者。
吕先生自2008年患脑梗死,至今一直瘫痪在床,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从2013年8月底开始,他住进青岛交通医院接受长期护理。
虽然吕先生治疗费用可以按照潍坊本地的医保进行报销,但是护理费用却不在医保报销的范围之内,所以这部分的费用只能由他的两个女儿承担。在过去大约一年半的时间里,吕先生平均每个月的护理费用达到6000元左右,姐妹俩每人每月就要承担3000元左右。
青岛市自2012年就启动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这项制度于今年1月1日才在潍坊开展。
1月上旬,相关机构及时通知了吕先生的家人。
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符合规定的护理保险费。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以吕先生这个案例来说,作为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按照潍坊市的有关规定,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170元,按照吕先生目前在二级定点医院接受长期护理的情况,根据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2%的规定,吕先生现在可享受到的报销金额为每天最高156.4元,这样算来,他一个月最多能报销4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