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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新政

发布时间:2015-08-14 09:50:04    作者:苍翯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苍翯

8月4日,北京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民政部门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让谁进来的问题。办法中明确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即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第二,怎么进来的问题。入住程序分为提出申请、资格审核、自理能力评估、审核及评估结果公示、异议复核、意愿填报、安排入住。暂时难以安置的通过轮候或转送方式解决。其中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安排自理能力评估;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安排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新出台的三个文件是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适应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发展趋势,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更好的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并且为了解决包括失独群体在内的特殊老年人在入驻养老机构、突发疾病就医时面临的无监护人旅行签字责任及提供持续服务等实际困难,出台了《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代理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记者了解到,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后,首先要履行公益职能,同样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以合同方式,约定不少于20%的床位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为了保证公办养老机构在民营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建立了风险保障金,其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勘察设计费、大额设备购置费等)的1%。

李红兵在谈及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发展问题上,强调要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而且希望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真正实现“挣钱”,他表示,养老机构实现“挣钱”并不容易,真正盈利就表明机构运行良好、管理良好、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为了保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能够实现可持续化发展,运营商对养老机构再投入,设立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