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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医保缴费需从长计议

发布时间:2016-02-03 11:24:31    作者:宋占军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6年1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明确提出“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并招致退休职工广泛批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今试图打破福利刚性,对于收入来源单一、健康状况不佳的退休职工征收医保费用,关乎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疑需要从长计议。

事实上,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并非突发奇想。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即提出“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2015年12月16日楼继伟在《人民日版》发文“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亦指出“研究实行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缴费政策”。中央全会决议和《人民日报》、《求是》纷纷建言退休职工医保缴费,足可见该项政策已纳入中央大政方针。但“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并不意味着该项政策即刻实施,也绝不意味着每一个退休职工都需要个人缴纳医保费用。

现行退休人员无需缴纳医保费用的依据,源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所以实行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延续劳动保险时期“低工资、高福利”的待遇政策,减少制度改革的阻力。然而,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的费用,在国家“给政策不给钱”的困难时期,却是由在职人员来支撑的,即在职人员不仅负担其本身的医疗费用,还需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医疗支出。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人口红利的支撑下,城镇职工医保尚可持续。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的持续上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日益严峻。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等数据,2014年,职工退休比已下降到2.90,24个省份职工退休比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倘若剔除农民工,职工退休比仅为2.25,即2.25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职工的医保费用。同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出的增长率已超过收入的增长率,势必逐步消耗基金累计结余。因此,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修订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现实要求。

稳步推进退休职工医保缴费,需统筹考虑长期与短期、开源与节流、在职和退休三大关系。从长期和短期来看,尽管从维护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可持续性的角度出发,短期内启动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是最优的政策选择,但该项政策涉及亿万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其中亦不乏贫困或重病的老年群体,在社会还远未就此政策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决不可仓促要求退休职工个人缴费参加医保。况且,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尚存9449.8亿元,其中统筹基金账户累计结余5537亿元,因此退休职工缴费并非刻不容缓。实行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优化医疗保险制度的长远考量,当前应广泛讨论,凝聚共识,逐步降低未来改革的阻力。

从开源和节流来看,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仅是开源的举措之一。与开源相比,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更需重视节流。通过医保控费、推进分级转诊、促进社会办医、改革公立医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推进互联网+医疗,应多措并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稳步推进退休职工医保缴费的同时,应随着法定退休年龄的延长,逐步规范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坚持适度保障原则,建立与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调整机制。

从在职和退休来看,实行退休职工医保缴费的同时,必须降低在职人员的缴费比例。在减轻企业负担、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时代背景下,当在职人员不再承担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其相应的缴费比例也应随之降低。对于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应坚持分步实施、分类缴费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根据退休的时点分类设计缴费政策,坚持精算平衡,原则上已退休的老人不应再继续缴费,当前的在职人员退休后适度缴费,新入职的人员退休后个人缴费,在二十到三十年内建立健全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另一方面,对于低收入和贫困的退休老人、重病老人,由医疗救助代为缴费,统筹利用财政补贴、国有资本划拨等筹资方式,坚持量能负担,精细化设计退休员工缴费方案。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保险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