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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义生利 义利相融——兼谈对险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察

发布时间:2016-02-05 09:17:34    作者:刘冬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为社会公民的企业,除承担自身经济责任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参与社会发展的建设。作为险企,鉴于其身负的使命,尤其要坚持“以义生利,义利相融”的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与社会共同进步中实现自身价值,这是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最高追求。

刘冬

古代先贤的义利观向世人传递一种温暖的人生哲学,那就是义利兼济,相辅并重。同时也教化人们:“富而好义”,施惠他人,促进“利己”和“利他”的和谐统一;达到众人普遍的公利,实现“富而仁”的至高境界。

先贤的义利辩证思想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理论具有高度相关性

在世界上掀起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运动以来,作为构成CSR核心内容的“利益相关方”理论,一直是业界和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现在ISO 26000认为,利益相关方是指“在组织的决策或活动中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故此,利益相关方可以理解为所有影响企业经营或受企业经营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股东、员工、客户、消费者、产业链伙伴、同行伙伴、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社会团体、社区公众、政府等。简而言之,所谓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企业承担以利益相关方为主要对象的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精准对象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着整个社会对企业的要求,期待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遵守伦理和法律,兼顾利益相关方利益,担负社会公民责任,参加社会建设。这与古代先贤眼中的“义”异曲同工。清道光黟县商人舒遵刚总结先贤义利思想后说:“圣人言,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相隔2500多年的两者思想相逢,是星辰间的辉耀,思想内核高度相通。

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

传统的股东中心论观点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财产是由他们所投入的资本形成的,他们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应是为了满足股东利益的“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随着社会进步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利益相关方理论纠正了传统理论的狭隘视角,把企业赋予了“社会公民”身份。企业不能仅注重经济目标,还要关注企业所在的社会环境,还要加强自身的道德形象建设,遵守商业伦理规范,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强调在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人与社会的价值关注;企业还必须通过参与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而确立自身社会地位,从而保证企业长期的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先进性,还在于提醒公司管理方在公司治理中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关注兼顾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企业的利益与股东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高度相关,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有助于企业减少交易成本、监督激励成本和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成本;二是有助于促进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使得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三是体现契约精神,在经济社会中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与其各利益相关方也存在着一种复杂契约关系,履行与利益相关方的契约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

与其他行业不同,保险公司经营以风险为对象的产品,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天然承担着经济和社会双重责任,其社会责任与生俱来,具有“义以为上”的先天基因。

首先,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与重大社会议题密切相关。现代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是用市场的办法应对人的生老病死以及各类灾害损害的社会管理。现代保险的职责和使命使其在解决人口老龄化、灾害风险防范、农村医疗改革等社会现实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公司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政策、公共安全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将保险的专业优势与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

其次,所有的社会问题最终都会归结到人的利益问题,而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其免受意外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有避险需求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仅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前进的动因,还是影响保险公司实现目标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也是构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再次,诚信经营与高标准的服务水准不但是保险公司的重要职责,也是其必须坚守的操守标准。保险产品实际上是对未来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纸承诺,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且保险合同的解读需要具备一定金融与法律知识。这种产品的无形性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使得消费者处于劣势。故,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道德信誉、营销声誉与服务质量在日常经营中显得尤为重要。客户购买保险产品除了考虑产品功能与自身需求的匹配度外,更看重险企的信誉与服务的质量,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格外重视企业形象的建设和维护,格外重视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压力也是动力

相对于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传统观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巨大的创新和进步。经业界和学界多年讨论,作为国际共识,2000年7月联合国正式向全世界推出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的《全球契约》,呼吁全世界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

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其公司治理的必须。这是因为:第一,使命决定。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具有准公益性特质的保险公司注定其经营战略必须包含有社会责任的理念,必须完善其自身的社会属性构建。第二,法律要求。《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另外,《保险法》中也有要求保险公司维持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内容,督导其履行社会责任职责。

承担社会责任更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动力。显而易见,如果没有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消费者对险企的认同,保险企业也就无从发展。所以,保险企业要超越把利润作为主要目标的传统观念,克服短期利益的冲动,兼顾利益相关方的关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环境和社会进步的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了自身经营,提升社会的融入度、以及消费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信任感;为实现经营“永续”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先进的经验表明,保险公司的发展与承担社会责任是正相关的。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越大,将更加有利于其发展壮大;保险企业越发展,综合实力越强,风险防范能力就越强,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大。两者互为促进,相融相济。

(作者系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