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百转千回终归海——中国人民保险船舶货运险初期发展的风雨兼程

发布时间:2016-02-05 09:30:36    作者:高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管子·七法》:“不明於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檝而欲经於水险也。”是最早讲“水上险要之处”的文字。后来,中国早期保险人把水上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财产保险叫“水险”,又称“海上保险”。因水险的保险标的大多为船舶、货物等,因此又叫船舶险、货运险,现在中国人民保险财险公司设立有“船舶货运保险部”。

1805年,外商洋行在中国香港联合组织广州保险协会,专门办理中国产品运销海外的运输保险,这是中国最早出现的代理水险业务的机构。1835年,英国商人在香港开设了广州于人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当时广州中外贸易机构的海外贸易保险业务,这是中国最早出现的经营水险业务的保险公司。1877年,上海招商局设立仁和水火险公司,这是中国国人自办海上保险的开始。

图一

苛刻的土壤 坚韧的萌芽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初期,我国国民经济从千疮百孔的环境中开始恢复建设。这一时期的国外保险业务,主要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即为了保障国家进出口贸易货物的运输安全开办的海洋物资运输保险及附加保险业务;为了分散责任,减少外汇支出而进行的国际分保业务;为了吸收外汇在东南亚地区我国海外保险机构经营的各种保险业务。其中以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比重最大,是整个国外业务最重要的部分。

当时,我国进出口贸易一般由装载轮船,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由于运输过程比较长,海上情况又比较复杂,包括敌对战争及封锁和禁运的风险因素,加之轮船制造工艺水平还不高,存在着经常遭受损失的危险。同时,巨额物资集中在一艘轮船,遭受巨额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容易冲击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贸易除了需要运输保险以外,办理战争保险也属必要。开办的险种有:兵险、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淡水险、潮湿险、偷窃险、渗漏险、碰损险、短少险、破碎险等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国外业务,最初是由其所属的专营外币业务的专业性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同时,通过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和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的海外机构承做少部分进出口物资的保险业务。从1950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直接承做国外保险业务(主要是对东欧的业务),并集中办理公营企业进出口保险业务;中国保险公司办理私营企业进出口保险业务。似乎是政治路线不同,保险有别一样。

来自资本主义市场的贸易条件比较苛刻,一些外商习惯在国外办理保险,不太了解我们的保险服务情况,而贸易部门主要关注的是争取物资能够顺利进出,因此忽视了在国内办理保险。针对这种情况,从事航运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宣传说服工作:“争取在国内保险就是为国家节约和吸收外汇,是维护国家主权的表,是与帝国主义作经济斗争的一个环节”。

中国人保并将东欧线和香港线贸易路线的费率降低了30%。为了扩大保险公司影响,为保户提供靠的保险资料,与贸易部门共同编订保险手册;各级公司还利各种机会解释条款,并代保户核算保险费和成本等等。由于立于提供优质服务,国外保险业务的开展得到了贸易部门和公私业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业务量有了显著的增长。此项保险业务自1951年 1月起至1952年11月止,赔款总额(不含分保摊回赔款)达46.7亿元(旧人民币)。

这些涉外业务,通过国际间再保险关系建立起的同业间的联系,可以进行世界各地验残理赔服务的国际性服务。在与国外保险公司交换业务中,运用国际力量,发展同世界各国友好、平等的国际经济合作。当时国际分保业务的方针也是按政治航线划分的:“加强与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保险公司的团结与合作,而同时按照两利原则不放弃利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关系为我服务”。

中国保险公司保持了伦敦保险市场的分保业务关系,但其分保条件十分苛刻的,分保手续费和年终纯益手续费都很低,还规定了保费要按月结算的办法。对于战争险,规定必须使用伦敦保险市场制订的战争险条款和费率。中国保险公司坚持在自主制订费率的基础上,分出了海运船舶保险业务,减轻了海运部门保险费用的负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国外保险业务后,在上海、广州、天津、青岛、大连等各主要港口设立分公司,内地的汉口、重庆、南宁、梧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全国各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货物运输检验或处理赔款,在世界约 200个港口或地区,设有约300多货物损失检验或处理赔款的代理人。

图二

漩涡里劈风斩浪

“文化大革命”一开始,远洋船舶保险被指斥是一切依赖外国人的“洋奴哲学”,是"不相信广大船员政治责任感户的行为,在经济上也是“得不偿失”。1969年 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军事代表业务组和交通部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联合向国务院呈交了《关于停保自营远洋船舶保险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对于停办此项保险业务的理由陈述为:

第一,交通部的远洋船舶和其他国有企业的生产设备同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固定资产,如果发生损失应当与国家其他固定财产采取同样的办法解决,不应该单独采用保险的办法来弥补。而且现行的远洋船舶保险办法,实际是拿国家的外汇向帝国主义国家保险公司投保,堂堂的社会主义国家竟依赖帝国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集团的保障而向他们取得外汇补偿,这不仅直接违背了自力更生的方针,更重要的是在政治上造成极不良的影响,这是外汇挂帅思想的必然结果。

第二,交通部所拥有的远洋船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的,1969年有37艘,总的保险金额为 2400万英镑。自1962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向苏联、英国等保险市场办理分保,每年付出保险费 9万英镑。向国外平均支付4年的分保费即可购置一艘价值50万英镑的普通货轮。交通部自开办此项业务以来,除“跃进轮”以外没有再发生类似全损。从长远来看,小额损失依靠保险公司赔偿意义不大。

第三,近年来,国外的保险公司,特别是英国伦敦市场的保险公司,对我国船壳保险业务经常提出增加费率等要求,趁中东美以侵略阿拉伯国家事件,增加船壳战争险费率达50%。1968年8月,船舶险分保费率由原来的0.35%提高到0.50%,且还将继续提高。对船舶附加险费率要求我由 0.10%提高到0.15%,此项要求未被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因此致使部分分保合同中途废止。所以,停办远洋船舶保险业务是对伦敦保险市场进行针锋相树的斗争的需要。

至此,经过广大保险干部职工多年辛苦经营而拓展的远洋船舶保险和罢工险等业务,终于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休克了。

图三

组建船货险技术委员会

1972年,随着“文革”进入尾声,中国人民保险逐步恢复了远洋船舶保险,并且完成自1970年开始进行的海洋船舶险和货物运输险条款的修改。这次修改条款虽然是在适应“斗、批、改”的形势下出现的,但它是通过了对广州、上海、天津、青岛等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按着实事求是、独立自主的精神施行的,基本上合乎我国国情。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恢复国内业务。我国对外贸易关系也日趋活跃,为了能及时就地办理由中国保险的物资、船舶以及人身意外伤害等损害的检验与赔款等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外广泛委托理赔及海损检验的代理人。据统计,截至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港口,委请了300多家货损检验和理赔代理人,就地为由中国保险公司业务服务,并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分保业务关系。与此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接受了111家外国保险公司的委托,为外国保险同业在中国提供代理理赔和海损检验的服务。如伦敦劳合社就委托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天津等5个口岸的分支机构,作为它在中国的检验代理人。自1979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陆续接受了8家外国的船东保赔协会为中国地区的保赔通讯总代理人,代表各协会处理其入会船舶在中国境内发生保赔保险责任范围的海事及其他事故的案件。

据《中国保险史》一书记载:截至 1990年前,中国人保开发的船舶险种包括油轮险、渔船险、船舶建造险,海洋及航空货物运输险险种包括展览品、贵重物品运送保险。其中船舶险保费收入达2751万美元,赔款为1231万美元,向外国责任方追回赔款累计为4000万美元。

历史进入2000年,中国人保船货险依然挺进向前。2009年船货险保费收入为48.22亿元;2010年为59亿元;2014年达到63.78亿元。目前,中国人保财险远洋船舶险续转船舶2002艘,续转率98%;远洋保赔险续转、新增承保船舶538艘,同比增长14%。

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航运市场毫无任何复苏迹象,政府拆船补贴政策期限延长,船舶险面临的经营形势更加严峻。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落后运力和中小船企的淘汰出局、客户对服务品质要求的提升等向我们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人保财险积极应对。抽调系统内船货险资深专家,组建成立船货险技术委员会,采用分片包干方式,承担政策研究、市场策略、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等职责。力争在航运险的大潮中,劈风斩浪,一路前行。

图四

(图1-图4为中国人民保险船舶货运险初期发展存档物件)

我主沉浮——建国后人保船舶货运保障我国利益主要案件

1951年2月,我国外贸部门租赁的巴拿马船籍“海后”号轮,装运进口物资回国途中,遭国民党海军劫夺,货物损失巨大,这是当时震动整个国际保险界的一笔巨额赔款案件。由于中国保险公司在配合外贸部门抢运货物进口时已经办理了货物运输战争险,并向伦敦保险市场办理了分保,因此在接到外贸部门的索赔要求后,中国保险公司迅速派员查明出险经过,审核了数以万计的物资单证,在核定了确切的损失后,向伦敦合约再保险人要求现金赔偿。但伦敦市场以双方未开战,不能算战争险;原保货物在孟买卸下转船回国,是绕航,属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中国人保以令人信服的法理分析,两次驳回伦敦方面的拒赔理由,终于使这批货物损失从国际分保中得到补偿。周恩来总理十分重视此事,亲自听取汇报。此时,伦敦保险市场将战争险费率增至每百元10元,同时将已经逐步提高的战争险业务分保手续费又降至2.5%。伦敦保险市场一贯坚持波动价格,在偶然发生一次较大的赔款时,就立刻采取增加费率和降低分保手续费等措施,甚至不肯进行分保的业务交换。中国人保坚持与不平等的协议进行斗争,最终要回了107万英镑,这是保险历史上的奇迹,史称“百万英镑事件”。中国人保充分发挥了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的作用,极大减轻了国家外汇补偿的负担。


中国海监总队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签字仪式合影

1963年4月30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我国第一艘自主制造的万吨级船舶“跃进轮”,装载1。 2万吨玉米,从青岛出发,开往日本,5月1日在韩海面触礁沉没。该轮在出航前曾向人保公司投保125万英镑的保险,其中船壳机器100万英镑,费用增值25万英镑。在投保险别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壳险全险、费用险、战争险。人保险公司将其中104万英镑分摊给了英国、苏联、捷克等20个国家的90家保险公司。“跃进轮”出险后,在当时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一开始人们以为是敌对势力的破坏所致。最终搞清原因后,面对巨额损失,听说办有保险,人们又松了口气。但接受分保的外国保险公司,面对如此巨大的赔偿,此时能否信守合同,又不免让人怀疑。周恩来总理等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对此十分关注,亲自请中国人保公司的同志到中南海汇报。中国人保险公司于6月8日打电报给国外各分保公司提出索赔,依理据争,几日后顺利地从国外分保公司摊回了104万英镑的赔款。“跃进轮”保险赔款的摊固,及时地补偿了外汇损失,有力地支持了远洋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

1963年8月,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古巴进口一批原糖,由希腊籍“爱琴”轮装运。到达上海港后,发现船舱进水,原糖遭水浸受损。经查该轮来沪途中曾遇海事,船长出示验船证书,符合适航条件。但人保公司人员上船查勘,发现船壳锈蚀严重,已不适航运。中国人保对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作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爱琴”轮追偿。该轮所属西英保赔协会,拒绝赔偿。伦敦法院又长期拖延诉讼。1967年3月,“爱琴”轮再次来上海港,并打算卸货后以5.1万英镑卖给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人保研究,在上海扣船,由上海法院解决。人保与外交部等有关部委研究后,向国务院请示,周恩来总理批示:“只要国际有惯例,可以扣船。”4月14日,船方通过伦敦清算银行开来5万英镑赔款不可撤销信用证,并承诺由他们支付伦敦撤诉费用。信用证经中国银行证实,上海港务监督局宣布放船。这是中国涉外保险追偿史上第一次扣留外籍船舶。

1985年2月8日,由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承保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从西班牙进口的13157桶二甲苯,由阿根廷阿福卢埃姆有限公司所属的“拉果阿卢米内”轮承运。1985年7月5日,该轮到达天津新港。货到后,发现短缺52桶。经审核查证,船长在溢短单上签字确认后,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立即如数赔付被保险人46386.64美元,同时取得了向承运人一一阿福卢埃媳公司的追偿权。根据有关法律,人保在7天内全部办妥债权申请登记和提供全部法律单证等事项,及时取得债权合法身份。1986年11月17日,天津海事法庭宣布判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偿金额为4638.64美元,所提出索赔金额得到了全部赔偿。

1987年5月,瑞典歌德堡史更迪保险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提出一起保险索赔。事由是江西省分公司承保的58箱烟花,由“AR+Nurmaersh”船从广州经香港运至哥德堡,在海运途中遇雨淋湿,经公证机关检证,确定损失为 2932100美元。这58箱烟花同时又向史更迪保险有限公司办了保险。这种同一货物两家投保的情况,在发生损失时,根据保险赔偿原则,其损失应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但史更迪公司在获得船方追偿款后,将保险公司应赔的 962500美元,全部要江西省分公司承担,对此不合理、不公正的做法,江西省分公司于1987年7月2日致函史更迪公司,明确指出这不符合国际保险习惯,并退回其索赔清单,要求更正。20天后,即1987年 7月22日,史更迪公司回信道歉,并附来更正后的索赔清单金额为481250美元,从而维护了中国人保公司的权益。

1987年5月31日,“Paravalos”轮装载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承保的,中国化工迸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的46393630吨尿素,离开美国Tampa港,船上船员18名。1987年7月1日,该轮在南朝鲜海域触礁,船长宣布弃船,8时船员登上前来营救的“Danl”轮。“Parvalos”轮船长将触礁情况报告了船东(希腊人),1987年7月2日16时该轮沉没。船上所载货物全部损失,船壳保险人按船壳全损赔付船东130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按货物全损赔付货主830万美元,同时获得代位追偿权。船东申请美国法院管辖,按美国法律限制船东责任。人保则充分利用律师和代理对案情的实际情况完全掌握,并以取证等有利条件,细致安排索赔节奏,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几经交涉,于1989年11月8日结案。我方得到该轮铅东保赔协会赔款65万美元,并避免10万美元的运费损失,共追回75万美元,取得了对沉船案进行追偿的成功经验。

1987年 12月,中国人保公司承保的“卡松”轮发生爆炸事故,所装载的进口物资损失达3000多万美元。国内十几家外贸、工贸公司面临着支付了货款而不能收到货物的严重局面。其中一家造船厂,由于进口舵机受损,影响如期完成建造任务和按合同向外商交货,厂方非常焦急。保险公司了解此情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协助重新进口新舵机,使该厂按期完成造船工程,履行合同,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保障了对外径济交往的正常进行。

1989年5月, “迈德赫迈蒂”轮进口棉花被劫持案,终于结案。这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持续追偿18年最终获得成功的一起索赔案,也是一起涉及政治、外交以及国际公法、私法、战争法的错综复杂的追偿案件。“迈德赫迈蒂”轮是一艘巴基斯坦国营航运公司所属的轮船。1971年,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期间,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了价值91614287英镑的棉花,并由“迈”轮承运。同年12月8日,该轮在印度洋公海海面航行时被印度海军劫持到孟买港,并将棉花卸下移交给印度国营棉花公司。由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为该批棉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险并附加了战争险,因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按全损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追偿权,开始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经过长达18年的交涉,1988年12月,印方终于同意赔偿一船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棉花,并保证于 1987年第二季内交货,同时还请中方派小组赴印度商谈具体事宜。1989年5月底,印方承运该批棉花的船安全到达天津新港。至此本案结束。由于有我国强大的国力作后盾,有外交、外贸部门的协作配合,加之参与办理此案人员广泛学习了有关的国际法规、国际公约、战争法规等多方面的知识,掌握了法律武器,认真对待每一次谈判,对于印方所提的不合理方案,我方据理予以反驳,并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采取适度灵活性,促进了问题的解决。经过18年的不懈努力,索赔成功,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