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邦
61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能否被妥善照顾?
留守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存在一系列问题,早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可以说,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老话。留守儿童问题之所以年年“老调重弹”,显然至今仍然未能找到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合理方案。透过留守儿童问题,我们不难看到背后的迁徙自由之惑。
留守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治理和人口流动不相适应的结果。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下,公民缺少真正的迁徙自由,而我国流动人口已达到2.36亿,每六人中就有一个是流动人口。在此情况下,留守儿童问题应运而生。
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在其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然而,此后中国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治理结构,中国公民并没有享受到这一《宪法》规定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在1975年修改《宪法》时,“居住迁徙自由”这一条款被取消。在此后修订的82《宪法》中,同样没有恢复“居住迁徙自由”这一条款。
改革开放之后,尽管《宪法》没有明确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权,但城乡人口流动不断加快,农民进城打工,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度明显提高,毫无疑问,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征。
随着民众拥有越来越多的迁徙自由,社会人口流动速度明显加快,农村进城务工生活者急剧增加。然而,现今的户籍管理制度还停留在原先的城乡二元治理的基础之上,人口管理制度的滞后,与流动人口的增加,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明显,留守儿童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措施,当然是彻底改革当前的户籍制度,改变城乡二元治理政策,赋予公民居住迁徙自由权,让儿童可以随外出打工的父母到城市学校接受教育。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而受教育权是发展权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向来是牵动社会敏感神经的重要问题,也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表征。教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在城乡二元治理结构下,城乡之间的孩子享受的教育权利,在起点、过程和结果上,都难谈公平。也正因为如此,呼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弟能够享受城市教育资源,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教育平权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不可否认,现行的所有解决留守儿童的各项措施和各地的先进经验,不管做得有多好,有多么的完美,其实都只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老师对留守儿童照顾得再好,也不能够等同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学校对留守儿童出台再多的照顾措施,也无法弥补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种种缺憾。当前,留守儿童工作,充其量只是一种在无法改变城乡二元治理损害儿童教育成长权利下的修补性措施,只是尽量使这种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虽然当前的留守儿童教育的各项工作都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权宜之计,但我们如果从改革大局来看,关爱留守儿童,虽然从理论上讲只是权宜之计,却具有政治上的重大意义。
城乡教育平权,虽然是美好愿望;让农村孩子跟随农村进城务工的父母到城市接受良好教育,虽然非常理想,但会让当前的城市资源无法承受这种压力。中国的城市化是一个痛苦的过程,留守儿童就在付出这种痛苦代价。农村学校做好留守儿童工作,尽量照顾好留守儿童,目的就是尽量减少留守儿童的痛苦。
因为关爱留守儿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决定了关爱留守儿童的诸多工作,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也决定了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尽管烦难辛苦,却是劳多功少。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改革,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政治命题。做好留守儿童工作,就是在为确保改革与稳定作出贡献,也是为改革赢得时间与空间。因此,做好留守儿童工作,虽然是权宜之计,但因为其中的重大政治意义,无论如何都应该尽力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