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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来了 保险也要来

发布时间:2016-03-09 10:27:11    作者:记者 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赵广道

“其实早就想要,但因为不符合条件所以就想放弃了。去年我们姑娘上初中了,自己还非坚持要住校,搞得我们俩都有点不习惯。”在北京市丰台妇幼保健院,正在排队产检的39岁二胎“宝妈”赵女士一边用手抚摸着肚子一边说。从去年十月基本确定国家要全面放开二胎开始,她和先生就开始积极备孕,“现在都4个多月了,大人孩子都好。”赵女士眼中带笑的说。

高龄孕产妇=高风险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废除了已施行3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二孩可以延长假期。日前,卫计委官员公开表示,符合“全面二孩”政策条件的妇女约有60%在35岁以上,这也就意味着二孩政策带来的高龄孕产妇会明显增加。

消息一出,既非“双独”又非“单独”的70后、80后们开始蠢蠢欲动。但兴奋过后,像赵女士这样毫不犹豫“生”的有,但仍在犹豫的亦大有人在。毕竟,理性思考过后便会发现,面对二孩仍有诸多难题待解:对众多70后高龄孕产妇来说,最现实的困境就是一旦决定要二孩,则意味着要承担胎儿染色体异常风险比适龄孕产妇高,妊娠期并发症风险也要高的风险,“想生而不敢生”的困局实实在在的摆在了高龄孕产妇面前。而这则以春节前夕引发广泛关注的北医三院孕产妇死亡事件最为典型。

2016年1月16日,北医三院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患者杨女士34岁,妊娠26+周(自然受孕),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2015年12月28日收入院。既往高血压病史十余年,胆囊结石等。住院后行系列检查和专家会诊,经治疗病情相对平稳。今年1月11日,杨某出现胸痛继而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多科室联合抢救无效死亡。初步判断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根据相关报道,杨女士在2011年曾产下一女,出生后仅十余天便夭折,曾为此与医院有过纠纷。遗憾的是4年之后,悲剧再次发生,悲剧过后又因家属的“天价索赔”而广受关注。

实际上,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孕产妇保健水平已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高达十万分之53,而到2014 年时,这一数据已降至十万分之21.7,但近几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的速度却在明显放缓,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已到瓶颈期。所以,尽管孕产妇死亡率已明显下降,但其风险仍不容忽视。此外,据相关医学研究结果显示,孕产妇死亡率会随年龄、孕产次的增加而增高。为此,高风险已成为高龄孕产妇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


看我,看我!叫姐姐。张海霞/摄

二胎保险市场悄然形成

在市场经济时代,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大量准“高龄产妇”的出现,让目光敏锐的保险公司们,借互联网之势,几乎与全面放开的政策同时推出了相应的保险保障产品,比如安邦保险的“二胎安”母婴安康保险、中国人寿的“母婴安康”以及永安保险的“二胎保”安孕意外护航保险等等。

实际上,一直以来,保险业的发展和人口状况都息息相关,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人口因素直接影响到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保险业政策的制定。

“在二胎产品推出前,我们做了详细的市场调研,从调研结果来看,市场需求总量很大,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适龄生育的妇女接近1亿人,高龄风险明显增加。”安邦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全面放开二胎的大背景下,在我国人口再生产转变过程中,政策变化必将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如何应对人口结构的变化与趋势,抓住细分市场,将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是对个人和家庭生育自由与权利的回归。二孩政策同时意味着将出现更多的高龄产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生育风险与新生儿出生缺陷风险。”首都经贸大学教授朱俊生表示,在二孩政策下,家庭有必要借助商业保险,建立生育风险保障体系。

实际上,鉴于通常的保险产品难以有效承保孕产妇面临的风险,保险业已经面向这个细分市场,开发了多种相关的保险。记者大致梳理过相关保险产品后发现,当前市面上的二胎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女性保险。其保障范围虽以女性特定癌症、常见手术为主,但也具备妊娠期和新生儿的保障功能。被保险人如在孕期患相关疾病,可按条款规定的比例获得一定赔付。新生儿作为“附带被保险人”,如确诊患先天性疾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二是母婴保险。这类保险产品的主要保障范围是妊娠疾病(如羊水栓塞、胎盘早期剥离等孕期高发疾病)和新生儿先天畸形(如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新生儿病症)。

三是生育政策调整后,一些公司推出的“二孩险”。其更专注于准备生二孩的女性这一细分市场,主要针对生育一孩后备孕第二孩的身体健康的女性,特别关注高龄产妇健康,部分公司推出的产品投保年龄最高可放宽至45岁。保障内容则主要包括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婴儿严重先天畸形、妊娠身故保障等。总体来看,此类产品的保障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家庭因生育事件面临的经济风险。以某公司的孕育综合保险计划产品为例,保险费1000元,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助孕医疗5000元,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含胎儿发育异常手术治疗)1万元,新生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10万元,婴儿严重先天畸形5万元,妊娠身故20万元。但实际上,生育风险与新生儿先天畸形带来的实际医疗费用通常明显高于目前市场上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

虽说相关产品众多,但从产品供给端结构改革的要求来看,当前,大多数保险产品对于孕妇的购买大多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在翻阅各家公司提供的二胎保险产品说明时可以发现,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怀孕超过28周(7个月)的孕妇的投保申请,通常要等产后两个月才能受理。同时对孕妇购买的险种通常也有一定限制,比如,大多都不接受孕妇投保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险等短期保险,通常只接受孕妇投保普通的长期寿险。另外,一些险种还将由怀孕引起的风险事故作为除外责任。

“诸如此类的产品限制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孕产妇的歧视,因为通常保险产品都是根据普通群体的平均风险来定价,而孕产妇在特定的生育期风险明显增大,所以需特别考虑。保险公司可以在面向普通群体的产品基础上增加面向孕产妇的附加险。特别地,在商业健康保险中可以考虑直接纳入和生育相关的保险责任。事实上这在美国等国的健康保险中已经很常见。”朱俊生表示,保险公司有必要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保险费用与保险责任选择菜单,进一步提高保险金额,这样才能真正缓解家庭因生育二孩而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