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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路漫漫 中国首部慈善法“定音”

鼓励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

发布时间:2016-03-18 10:18:27    作者:黄明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黄明明

2016年3月16日这一天,揭开了中国慈善事业新的篇章。

在当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该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该法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对于志愿者保险保障进行了明确。

业内人士认为,该法为慈善行为指出了方向。

慈善行动 有所为有所不为

近年来,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一日千里,规模迅速增长。中国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

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涉及慈善活动的法律相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总体而言,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此次慈善法不仅对历年来对于慈善中的一些问题给予了答案,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有所不为的禁区。

人人都应该有慈善之心,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慈善?慈善法在现行有关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开募捐的主体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在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方面,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对于争议比较多的信息透明问题,该法专门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对于有所不为的事项,该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较此前几次审议草案,最终面世的慈善法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此前草案中,对于有关违法行为规定“可处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表决通过后的慈善法将相关表述改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该法,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鼓励为志愿者购买保险

志愿者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由于志愿服务中不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相对应的志愿者的人身保障并没有跟上。

2015年11月,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各类保障措施中,志愿者最迫切需要的是人身保险,选择比例高达64.3%,其次为应急制度和医疗卫生条件,选择比例分别为39.2%和37.8%,这些为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保障措施提供了方向和着力点。

在此前公布的慈善法草案全文中,就对于志愿者人身保险有了非常明确的说法。

在第六章慈善服务的第六十九条中提到,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第八章促进措施的第九十四条又再次提到,国家建立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记录和评价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从具体的条文中不难看出,慈善法不仅对于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险圈定了前提即“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还表明了国家的“鼓励”态度,并提出了操作的方式,“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事实上,在此之前,若干对于志愿者人身意外险的行动就已经开始了。例如2015年底在湖南,为纪念第30个国际志愿者日,由湖南省文明委、省志工委主办的 “向志愿者致敬”系列活动中,全省优秀志愿者代表获赠1万份志愿服务公益保险。同样是在2015年底,《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要求。同样的时间,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启动“志愿者保险1+1项目”,志愿者仅需支付1元钱,就可获得长达一年的最高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最高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以及 50元/天的意外住院定额补偿。

除上述地区之外,还有很多地区都陆续开展了为志愿者上保险的做法。通过记者的梳理发现,在保险的形式上,各地的做法也五花八门,有的买,有的送,有的是政府出面,有的是保险公司推动,基本处于各自为战。

随着慈善法的确立,以及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各地实施细则的出台,志愿者人身保险或将得到更高层次的保障。

声音

江西省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 徐毅

慈善法的出台将开启我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它让今后人们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必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儿基会秘书长 朱锡生

慈善法的出台,对中国慈善事业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对于中国的慈善事业,必将带来新的繁荣与新发展。而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说是机遇,主要是慈善法的出台,由原来的入口管理转变为过程监管,对慈善组织特别是民间慈善组织重新发力带来了可能,也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一种倒逼,你不这么做就不行,形成倒逼之后,慈善组织的发展后劲也就具备了。说挑战,主要是慈善法对公信力、监管等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要求,这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谁不做好就是违法,违法就要付出成本,违法就要有惩罚。所以,公益组织首当其冲是要练好内功,一切按法律法规办事。

中国记协党组书记 翟惠生

过去通过网络渠道能看到许多募捐信息,但最终被曝光其中夹杂着蓄意诈骗、借机敛财等各种丑陋现象。然而,之前的这些多被理解为道德问题,而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让人遗憾。现在慈善法将其上升为法律问题,与道德相辅相成,更能起到监督人们行为的作用。网络募捐要在统一平台上发布信息,正是针对网络生态的复杂情况而提出。我认为,这项规定是规范网络慈善行为的一把有力戒尺,也是引导大家更好地向善向上的一个风向标。

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 言恭达

即使在慈善法草案顺利通过后,也亟须在税收减免、宣传传播、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办法,把慈善法鼓励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精神真正可操作性地落到实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国现行税法针对捐赠方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甚至政策缺乏,且流程繁琐,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展开。建议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增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对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部分免征所得税等,并可考虑通过设立遗产税等方式推动慈善捐赠。

新希望集团董事长 刘永好

以前慈善募捐的善款如何用、由谁管、用到何处以及善款用途的确认和审计等等都没有专项立法,由于法律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不法分子打着慈善的旗号做违法违纪的事,而许多企业想参与慈善却不知道如何参与、如何登记管理。西方国家大多有详尽的慈善立法,因而慈善事业较为发达。中国的慈善法出台后将有助于慈善行为的常态化,从事慈善的人会越来越多。

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徐桂芬

《慈善法》颁布实施后,要加大对慈善法的宣传力度,总结经验,表彰在发展慈善事业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更加广泛地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推动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实现我国“两个百年”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制图、制表:王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