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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制度环境 激发保险业公益热情

发布时间:2016-05-12 15:42:58    作者:杨孟著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杨孟著

从“大手牵小手”“责任照亮未来”,到“汇聚点滴,让爱起航”……近年来,“保险公益热”在中华大地蓬勃兴起,一浪高过一浪。保险公益项目不断涌现,异彩纷呈。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作为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已蔚然成风。这对于保险业引领社会风尚、竖立行业标杆、培育竞争优势、提升社会美誉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然而,无论是公益活动的规模、覆盖面、影响力,还是组织架构、机制保障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无疑,制度环境是导致这一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

值得欣慰的是,“孕育”十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于今年“两会”期间“破茧而出”,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有关公益慈善行为的规范,以及公益慈善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真正有了法律层次的合法依据。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都离不开包括实施细则、办法等在内的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匹配,这是由较高位阶法律所固有的稳定性、适用性和原则性所决定的。慈善法当然也不例外。国际经验表明,营造良好的公益慈善制度环境,是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事实上,相对其他慈善组织而言,保险业更需要良好的公益慈善制度环境。这是因为:一是公益属性。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与保险业自身业务的公益属性内涵一致、功能啮合,良好的公益慈善制度环境有利于促进保险业自身业务的发展;二是规范性。保险业发展战略与公益慈善紧密相连,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目标;三是义利一体。保险业务实质上是公益慈善活动商业化运作的体现形式。因此,保险与公益是内在统一的,后者寓于前者之中,两者间“以义生利,义利相融”;四是激励兼容。制度环境的优劣好坏,因公益慈善参与者形态结构的不同而表现迥异;五是先天拥有“大数据”与“互联网+”的资源聚合优势,有利于在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创生中脱颖而出。

营造良好的公益慈善制度环境,前提是首先让慈善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为此应着力在如何激发社会爱心、确保善款善物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发挥公益慈善活动效能等方面下工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重点解决以下四大问题:

第一,完善捐赠行为约束条件。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尽管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诸如高校接受校友和社会人士捐赠等“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现象,但仍需要对捐赠行为的约束条件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慈善行为都适宜于“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条件捐赠”、以捐赠为名行投机套利、侵吞国家税收之实的行为等。迄今为止,我国税收制度仍将企业法人主体的实物捐赠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根本原因也就在这里。

第二,明晰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界限。慈善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这就客观上为进一步明晰慈善组织与非盈利组织之间业务内容相似而业务性质截然不同的界限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对于慈善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等慈善活动所需款物中来自于捐赠人慈善捐赠的部分,其相应的从政府购买该慈善活动项目服务中取得的价格补贴,应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不得用于行政管理费用支出或挪作他用;二是增加有关慈善组织行政管理费用来源、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遏止管理费用过度膨胀和侵蚀善款善物行为。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从强化公益慈善活动监督管理的角度考察,应将发挥独立的第三方监督主体的作用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以有效破除制度的制定者与制度执行效果的评价者和监督检查者“统一”的局面。其中,国家审计应在第三方监督主体中充当主力军,这不仅是因为公益慈善活动属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审计较之社会审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有利于减少成本支出,防止收买窜通现象,确保审计监督效果和质量。

第四,实行全面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公益慈善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公益慈善活动的范围几乎被政府公共财政的范围所涵盖,两者间具有高度重合性——替代关系,这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之所在;二是正向激励效应。与一般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公益慈善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是正面的,也就是说激励效应越大,就越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不像其他所谓的“税收洼地”,带来的只能是价格扭曲、资源错配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