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著
日前,人民银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推动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包括银行、保险等相关机构加大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对于经济新常态下亟待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我国保险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
从保险业与养老金融创新发展的角度看,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是保险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在养老金融领域融合发展的重大创新成果;从保险公益属性与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的角度看,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则是保险业自觉承载社会公益属性的重要载体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
随着我国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日渐完善,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床位实际提供能力约400万张,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每100位老人需要5张床位计算,我国至少需要床位1000万张,缺口高达600万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尽管面临如此之大的总量缺口压力,现实中却出现了社会养老机构门可罗雀、床位大量闲置的“过剩”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养老服务视同“私人产品”交由市场“自主调节”,老年人难以承受“市场价格”之重,基本养老需求被市场抑制,“产能过剩”势在必然。很显然,问题的症结就出在“公益性”上,只有让养老服务真正回归公益属性,才能从根本上彻底破解“过剩”怪像。为此,除了养老机构本身具有公益属性外,更为重要的是,还要为养老机构装上“动力系统”,也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养老机构在确保养老服务公益属性的前提下获取必要的“合理收益”。从这两点来看,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大有可为。
即使单单就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而言,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也要明显优于其他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主体。这是因为,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本身作为养老金融与保险业融合发展的创新成果,能够反过来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产品优化升级,提高养老险、健康险等“适销对路”产品比重,加大差异性长期护理险、意外伤害险等新产品开发力度,以及延伸养老金融服务链条等提供新的创新平台。保险业与养老金融的深度融合发展,还会为保险业在建立长期护理服务机制方面提供新的发展空间。另外,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也是保险业利用自身公益属性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拓展自身业务的迫切需要。
本报记者 刘书勇/摄
国内外经验表明,养老服务的“资本化”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决定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联姻”路径选择的核心问题。对于前者,也即养老基础设施的提供方式,宜以“公建民营”为主;对于后者,也即价格补偿机制的框架结构,宜以公共财政补贴作为构造主体。
养老基础设施以“公建民营”作为主要提供方式,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站在养老基础设施专用属性和功能定位角度,一是能够较好地解决投资大、门槛高等资本“进入难”问题;二是能够彻底解决资产专用性强、改变性质和用途难、产权交易难等资本“退出难”问题;三是有利于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和指导,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现象。站在公共资源使用与管理的角度,由政府提供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化的养老基础设施,承接主体竞价获取,租赁价格市场决定,可以避免定价困境,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价格补偿机制以公共财政补贴作为构造主体,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为提高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提供激励机制。根据提供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以及社会选择性评价(养老服务需求量)情况等,在政府确定的“合理收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价格)框架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适度有序竞争机制,获取“合理收益”性源泉和动力;二是为养老机构获取“合理收益”提供动力机制。在这一框架下,一方面通过提高服务质量、社会选择性评价机制和适度有序竞争机制,争取因增加养老服务量而带来的“增量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争取因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而带来的“超额收益”。
由此,倘若将养老服务比作一列高速奔驰的列车的话,那么,“合理收费”就是确保其沿着“公益性”方向前进的轨道,“合理收益”就是确保其高速运行的动力牵引系统,而政府购买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则是确保其安全行驶的后勤保障系统。
“合理收费”标准的确定,关键在于找准养老服务公益性与养老服务社会化之间的平衡点。一般情况下,“合理收费”标准应以社会成本价的60%~70%区间范围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公建民营”租赁费收取多少与“合理收费”标准的确定有关,与平均“合理收益”无关——作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一个相对常量。
“合理收益”标准的确定,关键在于找准建立适度有序竞争机制与确保养老机构持续经营的平衡点。一般情况下,“合理收益”标准应以社会平均资本报酬率的60%~70%区间范围确定。
“合理收费”和“合理收益”确定之后,政府购买服务(价格补偿机制)标准由以下公式确定:“合理收益”+社会平均成本—“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