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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单揭秘

发布时间:2016-08-12 11:32:38    作者:高星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名称:保险单

险种:一年定期人身保险

地区:河北张家口

时间:1955年6月14日

尺寸:14cm×10cm

本小型保险单全部由红色印刷,上面有人保公司名称标准字及保徽,下面为表格内容,见图。

被保险人为殿玉田;年龄:42岁;职业:商;性别:男;住址:阁东11号;健康情况:正常;受益人:殿瑞;与被保险人关系:子;住址:阁东11号。

最后加盖人保公司逐鹿支公司经理李辉民,制单员苏淑勉的姓名章。

保险单背后印有保险条款,见图2-308,第一条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负给付责任:

1. 身故者。

2. 因遭受剧烈明显的意外事故,以致造成永久丧失全部或局部劳动能力者。

(二)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1. 被保险人之死亡,系由于自杀、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所致者。

2. 被保险人之死亡,系由于指定受益人之阴谋所致者。

3. 被保险人之死亡,系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者。

4. 失踪者。

5. 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情事者。

名称:保险单

险种:简易人身保险

地区:河南安阳

时间:1952年9月10日

尺寸:15cm× (10cm+10cm+10cm)

图所示是一张三折式保险单,封面有红色装饰花边框线,上排人保公司名称,下排险种名称。

内页表格内有:被保险人张唤民,年龄32岁;保险种类:20年满期两全保险。受益人为其爱人。

最后加盖人保公司滑县支公司及经理张忠名章。并有“注销”字样章。可能是停办业务以后所盖的。

我国商业性人身保险业务,新中国成立前是由专门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审批私营保险复业时,只是批准了部分私营产物保险公司复业,而没有允许私营人寿保险公司继续开业。因此,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人身自愿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按集体方式投保的、不带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中主要是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另一类是按个人方式投保的,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中主要是简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是在1951年开办的,当时主要对象是城市的手工业者、小商、小贩、搬运工人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家属。这部分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生活得到改善,逐渐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但对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困难还没有能力应付。为此保险公司办理了按照个人方式投保并且带有储蓄性的简易人身保险。由于这种业务带有储蓄性质,保险期限比较长,又要每月缴付保险费,所以业务发展各地差别很大,有的地区业务发展缓慢,而有的地区业务增长较快。截至1952年底,全国参加这种保险的约10万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