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星
名称:起运通知书
险种:国际运输保险
地区:上海
时间:1961年9月8日
尺寸:24cm×17cm
如图所示是一张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国际运输险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
运输工具为“伊泰立克麦斯”号;起运口岸为汉堡(Hamburg);到达口岸为上海;货物为发给上海计量管理局的电位差计仪器;下方有人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单收据专用章,及中国外贸运输局上海分公司保险专用章,是印制在上面的。
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人保公司在进出口物资保险工作中,加强以银贸合作为中心,深入企业、生产部门、运输、码头、仓库等各个环节,调查研究,发动并依靠群众,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加强自身经济核算,提高效益是理所当然。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保险公司承保外贸进出口物资保险应当是只保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对于因为国内有关单位工作失误等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有必要分别和外运公司、各外贸公司划清责任。当时大连分公司对出口商划清责任提出了做好“六抓”:抓承保商品出运前的检验,抓有关单证,抓事后调整,抓国际习惯,抓上级规定,抓事后协商。对进口物资的残损,恢复联合检验制度,不仅可以及时明确国内各方面的责任,还可以及时查明国外发货人或船方责任,便于向外索赔,对损失严重、续运内地必将增加残损的物资也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施救处理,以免在续运途中扩大损失。至于在出口检验时,发现商品品质或包装已有残损或不符合出口要求,就建议采取补救措施。
名称:赔款计算书
险种:国际运输保险
地区:上海
时间:1968年9月25日
尺寸:26cm×22cm
这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档案处查找到的档案资料。案件起源是:由人保公司承保的“PROBITAS”货轮自阿联到中国上海的运货,货主是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1968年1月22日货轮抵沪后,船长坚持要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后才卸货。船长称,在航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船舱壳板有漏水,货物有损,后经修理后,经验船师检验准予继续航行来沪。
但人保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怀疑该船是否具备适航条件,是否具有海值条件,经检验后发现船板原来已锈蚀严重,不适航行,拒绝海损。但有关各方出于业务角度,理解不一。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给总公司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别打了报告,建议协调一致对外。
但后来经过多方协商,考虑到种种政治因素,人保公司最终给予了部分赔付。
在一张上海港务局监督的海事声明鉴证中列有适航证书未逾期;航行日志记录相符;海事损失鉴定等内容。
最终人保公司赔付了344 819.81元,终结日期为196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