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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农险往事(上、中)

发布时间:2018-11-09 11:44:3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鲁延

清末民初,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由于大部分土地掌握在地主手中,城市附近的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有些松动,民族资本主义近代工业艰难地向前发展着。随着帝国主义列强从中国大量掠夺原料,商业性农业进一步发展,农副产品的出口总值不断上升。国内资本主义工业的初步发展,对农业原料的需求日益增多,城市的发展也要求增加农副产品的供应。“在上海市郊农村相继出现一批蔬菜专业产地。嘉定县真如乡,自上海辟为租借地后,中外互市,人口日繁,需要巨量之蔬菜。农民以应供求起见,有舍棉、稻而改艺者,工力虽倍,应时更替,年约六、七熟,获利倍蓰。本乡之东南部大多如是,而西北部农民以交通上之关系,不能享此权利,然有改植洋葱头者,每亩收获多至二十余担,价格视产量及需要之多寡为转移,为西餐之主要食物,销售洋庄,获利亦溥。”晚清政府明令各省以振兴农工商业为要务,强调:“非先振兴农务则始基不足,工商亦无以为资。” 1903年,在宝山县出现实行雇佣生产的垦牧农场。民国《宝山县续志》卷六“农业”记载:“有粤人在江湾芦泾浦旁创设畜植公司,集股万余元,圈地三十余亩,专养鸡鸭,兼种棉花、菜蔬。”继而,在真如、大场、吴淞、彭浦等地,又有类似规模的四五家农场设立,新式农业企业出现。由于晚清政府提倡用近代化的组织和技术改良旧式农业,鼓励垦荒,扶助华商投资兴办农业垦殖公司。这样,一些华侨商人开始投资农业,到辛亥革命前,这样一批新式农业垦殖公司达到了90多个,分布在10多个省份。

中国农村经济变化

中国的农村经济,在辛亥革命后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这一时期又处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欧洲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侵略,中国民族资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国的农村经济新的变化表现在实物地租仍占绝对优势,但货币地租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已有增长趋势。在经济发达的江、浙等许多省份,货币地租约占地租总额的25%左右。主要农产品的商品量中,粮食的商品量为212.1亿公斤,到1919年增至263.4亿公斤。经济作物中,大豆的商品量,1910年为3237万担,1919年增至5738.5万担。棉花,1910年为490万担,1919年增至790万担。烟叶,1910年为172.4万担,1919年增至226.8万担。经济作物耕种面积也不断扩大。农业经济的日益商品化,必然导致农业资本主义的增长。随着农村经济作物的迅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批进行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区,农村手工业产品日益商品化。在南京临时政府提倡“振兴实业”“垦植荒地”的鼓励下,进行专门化生产的农垦公司有了显著增加,十余年间达到300多个,分布在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山西、吉林、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及自治区。尤其以苏北盐垦区、内蒙和东北三省较多。这些农垦公司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从事蔬菜、养蜂、牛奶、果园、粮食等农副产品生产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这类公司大多设立在资本主义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郊区,一般规模不大。二是采用自垦和租佃双重形式的公司。它们一般都划分一部分土地自己经营植棉、畜牧等事业,雇工劳动;其余大部分土地招佃种植,坐收地租。三是利用特权低价领垦土地,然后转手出租的农垦公司。它们主要分布在东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官地放垦区,一般规模较大。农垦公司的大量创办,表明在这一时期中国农业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北洋军阀政府的统治下,国内生产连遭破坏,农民倍受剥削掠夺。人祸之外,天灾也几乎连年不断,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危害。

20世纪20年代后期到30年代前期,由于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的频繁冲击,中国农村经济更是呈现出严重的困境。大多数农户入不敷出、负债累累。当时的浙江、江西、湖北等地的农户入不敷出者至少在50%以上。在这种背景下,各种风险因素的冲击给农户家庭带来了深重灾难。为避险趋利,在国内农村开展试办农业保险也成为一项极为迫切的事项。由此,农业保险也就为保障农业贷款的安全,伴随配合农业贷款的发放开始产生,以有效帮助农户抵御风险。

农业保险萌芽与试点

上世纪20或30年代,农业保险开始在我国萌芽。当时试办农业保险的有耕牛保险、家畜保险、农作物保险、农产品储押放款业务、农村放款抵押品火灾保险、牲畜险、丝茧险、棉花险、农业仓库及中国农民银行房屋火险等保险险种。经营区域主要在安徽、四川、江西、广西、浙江、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云南等区域。保险主要由保险主体即合作社、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和银行代理。但民国时期的商业保险多为试验性质,都没有能够实现持续经营,在农村产生的实际影响很小。尽管民国时期农业保险的试办并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但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探索还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89年9月出版的由颜鹏飞先生主编的《中国保险史志》一书记载:“1903年,日本保险商在中国台湾开设家畜保险株式会社。总部设在台湾。”

1941年 4月,《合作事业》刊登了叶骏发先生写的《农村社会所需要的保险合作》一文指出:“吾国则农业保险,尚无所见,远在民国十一年(1922年)时,曾有金陵大学农学院在安徽乌江地方发起耕牛保险,算是吾国农业保险的萌芽,但乌江的耕牛保险,并非合作制度,损益由保险人享负,故纯粹是金融界的一种投资方法,以牟利为目的,则事业方面,不易推广,结果加入保险的耕牛,不过数十头,遂不能有良好的结果。”作者提倡“推行保险合作而由公家来主持之”,既反对纯由国家来施行强迫保险制度(“失之过火”)也反对自行合作保险。

由魏原杰、乌申元先生主编,于1992年9月出版的《中国保险百科全书》则这样记载:“30年代初,上海银行与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试验所在安徽和县乌江镇农业试验区,配合农业贷款推行耕牛保险。试办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试验区发放农业贷款资金的安全,组织形式是由农民组成耕牛保险协会,以互助合作的团体组织自保。1934年到1935年已有5个村成立了耕牛保险协会,入会会员61户,入保险的耕牛63头,保险额3267元法币。入保险后每头牛先交一部分保险费,牛死亡率超过2%时,要加收保费。由于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保险费负担过高,保障不足,入保险的牛太少而停办。”

通过《合作事业》和《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两文历史资料对比,耕牛保险在安徽和县乌江试点的时间上要相差八年,加入保险的耕牛数量两文上也有一些相差。因此试点农业保险的时间即农业保险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和耕牛数量承保数据还需要寻找进一步确定的依据。目前行业均以“上世纪20或30年代”作为我国农业保险产生萌芽的时间。


民国时期南屏合作社临时货找券壹分、贰分。

民国时期经营的农业保险险种和经营区域

民国时期经营的农业保险险种较少,主要是耕牛保险和家畜保险。此外还有农作物保险、农产品储押放款业务、农村放款抵押品火灾保险、牲畜险、丝茧险、棉花险、农业仓库及中国农民银行房屋火险。

耕牛保险

耕牛一直是中国广大农村非常重要的劳动工具,由于它的保险是有生命的财产保险,所以需要一种特殊的组织才能够为其提供保障。耕牛会是农民耕牛自行保险的重要组织。

1934年7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农业部自本月起,按耕牛头数给江宁、江浦、宣城三区的9个耕牛会发放耕牛抵押贷款。耕牛会会员的耕牛则由耕牛会自行保险。以每头耕牛的保证金为担保基金,保险赔款额为牛价的半数。

到1935年6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农业部已发放贷款额为规银17.9万余元,而江苏安徽二省九区的耕牛会人数达到14594人,拥有耕牛15017头。9月19日,安徽和县乌江耕牛会成立。乌江地区系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及中央农业试验所的农业推广实验区,上海银行为耕牛会办理耕牛押款。该耕牛会实行耕牛保险,农民投保耕牛,仅交纳保证金额为规银5元,无须付保险费,而保险营业之损益,概由上海银行负责。江西临川鹏溪实验区设立耕牛保险社并由农学院及临川家畜防疫处指派兽医协助。耕牛保险社章程规定:年收牛价5%为保险费,保险耕牛死亡时领取赔偿费为保价80%;耕牛入社须经兽医检查许可,以及烙印和估价后,才能填发耕牛保险证;耕牛发病隐匿不报,以及牛疫流行不遵兽医指示者,拒付赔偿费等。到12月,安徽和县乌江耕牛会已有石头山、马家庄、陈家庄、大戴、小汤等五所,会员61人。拥有耕牛63头,其耕牛保险金额为3千余规元。


民国时期的宣纸文字拼写的耕牛图案。

1937年9月10日,国民党江西省政府当局制定《江西省耕牛简易保险暂行办法》。

1938年4月,江西南城上唐圩耕牛保险合作社成立,共有牛主314人,投保耕牛496头。该社章程规定,牛主可凭耕牛保险证向当地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12月,江西临川鹏溪耕牛合作社自开办迄今,共保耕牛1859头,总保价3万余元法币,收入保费1221元,支付赔偿金448元(保牛死32头)。这次突破性尝试取得了明显效果。

1939年,江西南城上唐圩耕牛保险合作社收入保险费5千余元。12月24日,江西省耕牛保险总社正式成立。通过《江西省耕牛保险总会组织章程》。拟下年度先在吉安、赣县、上饶、宁都、泰和、遂川等县举办。耕牛保险总会与裕民银行洽订合约,由国民党江西省政府暂拨10万元,作为总会再保险准备金,俟后归还。

1940年1月,江西省耕牛保险总社正式营业。下设兽医、保险、总务三组。总会主要经营再保险业务。县耕牛保险会办理初步保险。县会所收保险费及再保险赔偿金不敷赔偿时,可动用该县的保险基金,若仍感不足,再向总会申请贷用再保险基金或再保准备金,但应自次年度起分期摊还。3月13日,国民党政府农本局拨款40万元,试办耕牛保险。3月16日,川康盐务局设兽疫防治站,并成立牛仔保险部。到12月,江西省耕牛保险总社自开办以来共承保耕牛4727头,保险金额为法币17.1万元,收入保险费6千余元(费率4%)。本年度死亡投保耕牛41头,赔款金额共为1169元。江西南城上唐圩耕牛保险合作社本年度盈余3千余元法币,投保耕牛已有3475头,保险总额13.9万余元。江西临川鹏溪耕牛合作社本年度盈余516元,投保耕牛仅为1252头,保险总额为3.1万余元,收入保险费千余元。1940年冬,广西临桂的良丰、大墟、大中、大埠等四乡成立耕牛保险社,并在乡分设保险经理处。该社业务上受设立的全省家畜保险总社的监督,并得到其拨付的补助金2.5万元法币。

1941年 1月,广西临桂的良丰、大墟、大中、大埠等四乡今起正式营业。其章程规定,凡在该耕牛保险试办区内6个月以上之耕牛,一律强制加入保险,由评估委员会评出价值,依评价之3%交纳保险费。保牛因病死亡,其赔偿费为评价之80%。保牛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申请兽医免费治疗。12月,国民党政府云南省合作委员会指定专人拟定云南省保险合作社社章规定:滇省保险社……耕牛保险保费依各地保险公司所定保险费率表之规定办理之。中国农民银行江西分行与国民党江西省政府合作金库,草签《办理耕牛保险转抵押贷款合约》,其中规定:贷款总额暂以500万元法币为限,本年度办理耕牛保险区域,暂以赣县、吉安、泰和、宁都、南城、上饶、瑞金、萍乡、遂川、临川等10县为限,耕牛办妥保险后,其牛主社员,可随时在保险数额八成内向合作社申请贷款,但水牛每头不得超过150元,黄牛不得超过80元。合约有效期间暂定两年,以后如有延长必要,由双方换文决定。

1945年,重庆泰安保险公司在四川内江、自流井(自贡市)、富顺试办力牛保险。主要承保盐场拉盐井的力牛和糖厂轧甘蔗的力牛,保险额按力牛市价8成承保,保险费按保额的4—5%收取。截止1947年,承保力牛2000头(包括耕牛)。由于该公司负责试办此项业务的经理调至上海,其业务经营的重心转移至上海、武汉、广州等地,力牛保险维持到期满以后不再续办。


盐场的牛车和耕牛。

家畜保险

家畜保险作为近代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民家庭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民国时期得到了优先推广。

1934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民银行正式代理保险业务迄今,6个月来已成交保险总额264.1万余元,其中牧畜险(猪只),保额规银:54600元。

1938年6月,国民党广西省政府公布《广西省家畜保险暂行办法》、《广西省家畜保险社组织暂行规程》。规定设立三级家畜保险组织,即全省家畜保险总社(担任再保险)、县家畜保险社及乡村家畜保险经理处(办理初步保险);各级家畜保险社于该区域兽疫防治有成效者,分别改组为家畜保险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等。

1939年,四川北碚三峡实验区家畜保险社,本年度投保猪仔72头,保险金额1832元法币,再保险猪仔43头,再保险金额1341元。4月5日,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以及太平、中国、华兴、宝丰等保险公司创办川、滇、黔三省马运输保险兼水险。9月19日,实业部农本局在重庆农业实验区设立家畜保险经理处,在所辖农业实验区的合作金库(农贷机构)支持下,办理牲畜保险业务。在卢作孚等人的支持下,家畜保险经理处首先在重庆北碚成立第一个家畜保险社,试办猪仔保险。该社业务受国民党政府农本局社该区(相当于县一级)家畜保险经理处管辖。农本局今年设立,并拨专款法币50万元试办家畜保险。


四川北碚猪仔。

1940年,四川北碚三峡实验区家畜保险社再保险金额增至4778元,再保险猪仔为815头。按该社章程,猪仔投保年龄为4月至3岁,保险费率为评定价值的5%,所保之猪若因病死亡,保险部即以评定价值之九成赔偿之。该社还以其承保金额的80%,向北碚家畜保险经理处作再保险,再保险费率为5%。12月,四川北碚三峡实验区家畜保险社自开办以来,承保猪只1.6万余头,保险金额为法币18.3万余元,保险费收入约9千余元。魏原杰、乌申元主编的《中国保险百科全书》这样记载:“由于参加的猪不多,赔款负担不起而停办。”

1941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出版了张延凤著作《我国家畜保险之理论与实务》,该书主要说明家畜保险的意义、作用及必要性,介绍我国家畜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应采取的政策等。附录:1、四川北碚三峡实验区家畜保险社章程;2、农本局北碚家畜保险经理处办理再保险细则。

牲畜保险

据1944年4月《中农月刊》(第5卷第4期),中国农民银行在1943年度办理牲畜保险业务,其承保总额是国币1366万余元。

1944年12月,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已决定上海、南京、成都、福州等处为牲畜保险试办区。保险对象是牛、猪、马、羊、驴等。保险办法和保险费标准,均仿照欧美各国牲畜保险条例。12月1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来无锡招揽承保乳牛、耕牛和猪仔险。每头牛费率5%,猪仔每只费率为7.5%。

1946年,中国农民银行制定通过《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牲畜险章程》。

1947年9月17日国民党政府农村部公布《农林部、中国农民银行、中国农民保险公司合作推行畜牧贷款及牲畜保险联系办法》。

米稻杂粮押款保险

1936年4月10日,无锡米业公会开会讨论关于银行业举办米稻杂粮押款保险问题,一致反对押款保险。9月,中国、交通等银行驻无锡分行通知无锡米稻杂粮堆栈两业:米稻向银行押款,应照章保险。并拟就米稻杂粮押款办法,拟于10月11日实行。其具体办法如下:(1)承保米粮保险,由借款人委托受抵银行代保。(2)保额,按照借款日之市价,投保以后,市价涨落,由借款人随时通知增减。(3)保费,每千元按全年十元计,按四五折实收。(4)收费、投保时,如数收足。(5)退费除实用日数,按日计费外,其余如数照退。(6)出险,受保米粮,如有不测,以堆栈账册为主,银行米行账册为参考。(7)赔偿,受保米粮,如遇不测,当由受保各公司,推派在无锡之代表,即日办理。无锡米、储两业公会于9日召开会员大会,做出下述决定:(1)须普遍保。(2)宜设立保险机关。(3)出保险单。(4)减轻保险费。

农村放款抵押品火灾保险

1936年9月,中国银行近日举办农村放款抵押品火灾保险,并令各地分行着手办理,其具体办法如下:(1)中行各地农村放款之农产物抵押品,为谋放款安全起见,应由中行通函各处一律加保火险。(2)上项火险在可能范围内,指定中国保险公司承保。(3)由农仓填具:①建筑大略。②地点。③储押农产种类。④仓库容量。⑤仓库最高存货价格。⑥仓库主办人。由农村指导员签字证明,送交各地中国保险公司经理处掣发代保单。⑦保险额以放款为标准,但农民自愿十足保险者,听其便。⑧该项保险为活动性质,如放款收回之时,保险亦可停止。⑨保险费每千元每日收国币2分。⑩保险费由中国保险公司各地经理处向中行洽收转解。⑾保品如遇损失时,由中行通知各地中国保险公司经理处派员处理。

农产品储押放款业务

所谓农产品储押业务,即首先按储存仓库的农产品价值(一般为市价的七成)发给农产品主,此款称之为抵押放款(相对于银行而言)或抵押借款(相对于农产品主而言),入库储藏的农产品实际上成了抵押品,然后,到期时须连本带利交清才能发还原抵押品(一般储押利息按月计规银为1分,此外还得加上储藏费五厘)。1929年春办理农业仓库,并制定《江苏省农民银行储押放款章程》。其中规定,储押放款以农民自出之农产物为限,如系居奇囤积者概不收理;每人储押金额不得超过200元;储押的农产品除由本行投保火险外,如遇其他人力不能抗避之事实致一部或全部受损失时,本行概不负责,押户仍须将借款本息如数偿还。1934年6月,江苏省银行迄今自办及委办的仓库已有97处,仓房2434间,储押数量近30万石,农产品价值约规银150万元。7月,国民党江苏省政府第673次会议通过《修正江苏省农业仓库规程》(共4章35条)、《江苏省农业仓库暂行业务规则》(共4章43条)。前者第15条规定:“各农业仓库所存及处理之农作物,概须保险。”后者第11条规定:“凡来农业仓库委托保管及请求储押之农产物,概由农业仓库代为保险。其保险费包括于存仓费中,概不另给保险单。”第38条规定:“农业仓库受申请人之委托,对于运销之农产物,得以申请人名义代办所需之保险。农业仓库取得该项保险单后,除与农业仓库有债务关系,当然由农业仓库收执者外,均交申请人自行收执。遇危险时也由申请人自向保险人交涉。”

农作物运输险

1934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民银行正式代理保险业务迄今,6个月来已成交水险:包括稻、小麦、金针菜、豆饼、柴油等项运输,保额规银375782元。

丝茧险

1934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民银行正式代理保险业务迄今,6个月来已成交丝茧险保险总额901350元。

各农业仓库及该行房屋部分火险

1934年7月,国民党江苏省政府第673次会议通过《修正江苏省农业仓库规程》(共4章35条)。其第31条指出:“省县农业仓库之保险及经常费用,由各该仓库之存仓费保险费及收续费等收入内开支,如有盈余,应全数拨充各该农业仓库基金,设有不足,也由省农业仓库管理委员会自行筹补之。”12月31日,江苏省农民银行正式代理保险业务迄今,6个月来已成交各农业仓库及该行房屋部分火险保额1310150元。

从经营试点的区域来看,魏原杰、乌申元先生主编的《中国保险百科全书》这样记载:“农业保险在旧中国基本上是空白,仅在个别地区有农业保险的试验。即乌江耕牛保险、北碚家畜保险和内江、自贡、富顺的力牛保险。”颜鹏飞先生主编的《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经营试点的区域则扩展至安徽、四川、江西、广西、浙江、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云南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