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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农业保险的主体回望

发布时间:2018-12-07 11:23:5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王珏麟

合作社

1932年9月,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拟定所谓《合作社法原则草案》(共10款)。其中规定合作社为法人,其业务之一是“为谋相互之扶助,对于社员与社员间之灾患、疾病、养生、送死,及其所经营事业之灾害,作保险之行为者(保险合作社如牲畜保险合作社、人寿保险合作社、农作保险合作社等)”

1933年8月,据调查,全国所谓产业合作社有2763个,其中保险合作社(从事耕牛保险)1个,占总数0.04%。

1934年3月1日,颁布《合作社法》(共9章76条)。其中规定合作社分为保险、消费等类型。

1935年4月,设立江西省农村合作社供运业务代办处。8月1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所谓《合作社法试行细则》(共42条)。其中第5条规定“合作社依本法第3条之规定,经营得于名称上用生产、消费、信用、利用、运销、保险等名词表明之”。9月1日起与所谓《合作社法》一并实行。截至年底,全国登记备案的合作社就有26224个,社员约100万,平均每社有社员38人。放款金额近1000万元国币,平均每社员摊到流动资金为9.9元。


民国时期中国茶叶联营股份公司合作社津贴收据盖合作社大红印章。

1936年4月2日报载: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第二次全国合作社调查工作已结束。

1938年3月,国民党江西省政府有关当局设立供运业务代办部,其前身是江西省农村合作社供运业务代办处。并修正通过《代办供运储销业务规则》,其中规定:凡托办货品,必要时须由委托者保险,并可交由代办部代理经办,其保险费用概由委托者担负。12月,出版《国际劳工通讯》刊登《滇省合作事业实施原则及计划纲要》。其中规定:合作社分信用、生产、供给、消费、运销、公用及保险等类;而“保险合作社从事于社会安定”。

1941年 4月,《合作事业》刊登了有关保险的几篇文章。伍玉璋著《四川省合作建设之实际及其问题》指出,全国16个省市仅有5所保险合作社;陈郁先生著《制定保险合作社法规之必要》认为,合作社法规第2条第5款稍稍提及办理社员各种保险,必须从速制定保险合作社单行法规;王效文著《相互保险与合作社》。12月, 国民党政府云南省合作委员会指定专人拟定云南省保险合作社社章。其章程规定:滇省保险社业务分为人寿保险、耕牛保险及产物保险三种;投保社员分三类,基本社员为省属各级合作社工作人员,应强制加入保险;其二为普通社员;其三为团体社员。云南省保险合作社于1941年冬即行筹办,但办理登记手续颇费周折。起初上呈国民党政府建设厅合管处转呈社会部合管处登记,后又奉社会部指令向所在地方政府登记,故又呈请昆明市政府登记。

1942年4月25日,滇省保险合作社筹备会在昆明举行,通过社章及业务计划草案,并讨论增认股本,征求新社员,决定理监事人数及筹备手续等案,发起人为22人。8月8日,云南省保险合作社正式成立,并通过社员社章及业务计划,其保险业务侧重于农村耕牛保险和人寿保险。该社基金共有国币50万元,除省合作金库负责股本22万元外,余由工合协会、合作管理处等机关认股。参加该社个人社员有187人,团体社员15个单位,认购股金已达502380元。10月10日,《合作事业》刊载《保险合作社推进办法草案》(18条)。第1至第3条指出:(1)保险合作以运用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使社员生命财产及各种效益之损失,得因全体社员之共同分担而减轻,并得因此损失之减轻,而提高社员生命财产及各种权益之资本价值为目的。(2)各级合作主管机关应研究宣传并指导保险合作之推行与经营,藉谋此项合作业务之发展与健全。(3)保险合作之推进暂以寿险、火险、耕牛及其他牲畜保险、农产品灾害保险、借款抵押品保险及放款损失保险为限。第5条阐述了保险基金问题,指出:“经营保险业务之合作社应设置保险基金,以增强其本身之信用,此项保险基金除由合作社自行筹措外,在初筹办时,得呈请政府拨借或由合作金融机关借拨之。”第13条阐述了保险机构,指出:“各级合作金融机关专设保险合作部,办理合作保险时,原有经营保险业务之合作社得受合作金融机关之委托,经理各保险事业。”经过以上研讨,保险合作社逐步有了新的发展。

1943年2月18日,云南省保险合作社始获市府颁发之正式登记证。2月20日,云南省保险合作社正式开业。12月31日云南省保险合作社截至年底已有个人社员286名,团体社员22个单位,股金总额为国币512230元,投保人数1766人,承保总额为6258000元,收入保费72651元,纯益为3.8万余元,获利为20.5万余元。该社还兼办福利贷款,接受各县社员委托代办事项,以及合作保健会等事宜。

1944年1月6日,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林伯渠作了题为《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的报告。指出,1943年在全边区已有42%的农业劳动力参加了农民合作社(其中包括一个牲畜保险合作社)。并且号召组织起来,展开生产战线上的合作运动,其中包括“奖励和推广义和仓运动,建立救济事业的基础”,“提倡牲畜保险合作社”。

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1944年3月15日,中国农民银行独资开办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该公司的实际影响范围很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经营险种有火险、水险、运输险及牲畜险四项。牲畜保险暂以农家饲食之猪牛为对象。它与中央信托局保险处以及中国、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组成盐运保险“四联总处”。1945年,由著名保险学专家郭晓航教授创办的泰安保险公司在四川部分地区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试验,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代理农业保险业务的中国农民银行

在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前,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农民银行代理。

 
中国农民银行一角纸币。

1934年5月1日,江苏省农民银行设立所谓“江苏省合作社农产运销办事处”。并制定《代理运销办法》、《代理购买办法》、《代理运输农产办法》。其中规定,可代为投保运输险:凡托销货物,到埠后委托人要求保险时,该处一并代理经办,保险费由委托人负担,但特种货物经该处认为必须保险者,可不经委托人同意,代为保险,其保险费亦由委托人担负;凡托办货物,未经委托人申明保险或无法保险者,或虽经申明而未办保险者,若有意外,该处不负责任;等等。5月20日,江苏省农民银行与太平保险公司经过长达两个月的磋商,正式签订代理保险合约。其签约保险种类有水险、火险、牧畜险、行动险、丝茧险、棉花险等。

1941年7月10日,中国农民银行信托处开业,办理农业保险、农产运销及各项信托业务。

据1944年4月《中农月刊》(第5卷第4期),中国农民银行在1943年度代理承保的保险业务总额是1382亿元。

1946年,中国农民银行制定通过《中国农民银行各分支行处代理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业务办法》。


1947年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运输保险单。

许昌龄建议设立中国保险合作局全国农业保险合作社

1943年6月1日,民国时期著名学者许昌龄撰写长篇论著《合作与战后保险事业》(共5章)。他在第5章《战后中国保险事业方案》指出:“然综理其要可得纲领三端:强化中国保险同业之团结,协成再保险之组织,俾各保险业者,均能展布其力量,作有计划有组织之进展,而不致受恶劣势力之影响,一也。保险合作机构,分别推进各保险公司无法顾及之人身保险,社会保险,征兵保险及农业保险,以期保险功能之普及,二也。运用政治权能,设立全国保险事业之监理机关,务求保险机能均衡发展及保险技术之循序渐进,俾中国保险事业流畅通行,三也。”他认为要设立中国保险同业联合会、中国保险合作局全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和保险监理局;并拟具《保险监理局权责大纲》(共43款)。

参考文献

1. 颜鹏飞、李明炀、曹圃主编.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魏原杰、乌申元.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9月第一版。

3.陈国庆.寻踪觅影:民国时期的保险书籍.中国保险报.2018-09-28

4. 戴鞍钢.租界与晚清上海农村

5.李侃、李时岳、李德征、杨策、龚书铎.中国近代史1840—1919.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四版

6.徐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农村地区农村金融研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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