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著
在保险业界,有这样一句话被广为流传,“做保险就是做慈善”。这句话的意思其实很浅白,在其特定的范围内,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话外之意是说,并非所有的慈善行为都是保险行为,也非所有的保险行为都是慈善行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保险行为是一种具有“准公益”特征的商业慈善行为,是一种广义的、高级意义上的慈善行为。在业内看来,这不只是共识,更是常识。
王梓/制图
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做保险就是做慈善”,这是由保险行为与慈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特征具有高度的拟合性所决定的。现实中,到底何者行为属于慈善行为?或者说何者行为才是“慈善”的?这通常需要依据该行为过程所导致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是经济资源发生转移或让渡;二是经济资源的转移或让渡出于自愿行为;三是经济资源的转移或让渡具有匿名性。传统的慈善行为的典型案例是,通过慈善组织发起的社会慈善捐赠活动,以及通过各种新兴网络慈善平台发起的民间慈善捐赠活动。
如此来看,保险行为也好,慈善行为也罢,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有所不同,而遵循的基本原理则是完全相同的。两者都是将社会财富从一部分人手里(保险购买者或行善者),通过一定组织程序和制度安排,配置到另一部分人手里(保险受益者或受善者),从而达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慈善目的。
就保险行为而言,一个险种其实就是一个慈善目标,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保障需要或纯粹出于自慈善心的驱使购买某一险种,借众人之力为该险种汇聚巨大资金池,而真正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购买者毕竟是其中的极少数(在一定的概率范围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这部分保险购买者就成为真正的受善者(人人为我),另外的绝大多数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购买者成为真正的行善者(我为人人)。
客观地讲,对于纯粹出于慈善心驱使的保险购买者,若自身果真成为保险事故者,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放弃相关权利之善举,让资金池变得更丰盈,让保险费率变得更低廉,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更好地得到帮助。即使是出自自身风险保障需要的保险购买者,虽然他们并非出于慈善心的驱使,但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最终还是达到了慈善的目的,其效果甚至比有意而为之者还要好,他们的行为依然是高尚的。保险之于慈善的这一微妙机制,与亚当.斯密笔下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理具有某种共通之处,“当他这样做的时候,宛如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达到另一个目标,… …其效果往往会比他真想增进社会利益时更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看不见的手”之于资源配置是如此,保险之于慈善又何偿不是如此呢?
保险之于慈善,就其作为慈善行为三大检验标准之一的匿名性而言,保险行为的表现方式是沉默的、悄无声息的。也就是说,保险机制在让受善者得到帮助的同时,不会因此而使受善者自尊或名誉受到任何伤害。可见,在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制度其实是一种科学的慈善制度。
然而,也许正是源于商业外衣遮蔽效应的缘故,现实中,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在人们的慈善理念中并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做保险就是做慈善”并未得到全社会的一致认可。而事实上,较之其他形式的慈善活动,“内置于”保险机制的慈善活动效率更高、目标更准、施援更快、效果更好,这是由保险机制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当务之急,只有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有效补齐社会公众对保险原理认识不足和保险理念缺失短板,才能厚植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社会沃土,让“做保险就是做慈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平安人寿董事长兼CEO丁当曾讲述过他亲自听到的原光明乳业董事长王佳芬讲过的一个故事:上海有个女企业家俱乐部,成员们做善事慷慨大方,却对购买保险兴趣不大,因为她们有足够财务能力用于应对各种风险,保险对她们来说实属多余。但当王佳芬将丁当的“三种境界”理念转述给女企业家们后,她们才对慈善的真谛有了大彻大悟的理解,原来“做保险就是做慈善”。从此以后,买保险成为了她们的“必修课”。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买保险给她们带来了无尽的快乐。
“做保险就是做慈善”虽然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但这个特定范围比人们的想象要宽得多,也大得多。某些看似与慈善行为并不“显性”的保险行为,实质上仍属于慈善行为的范畴,具备慈善行为的所有特征,只是适用范围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如投保人非个人,受益对象为第三者的强制环责险,相对封闭的扶贫大病保险,以及某些特定的农业专属保险等。为了让“做保险就是做慈善”更加“接地气”,有必要运用保险机制的“纽带”联结作用,将个人、企业、慈善组织等各种社会慈善资源引流到特定的受助群体之中来。如扶贫大病保险,就可以运用社会慈善资源为贫困群体购买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以及注入大病保险资金池等。
“做保险就是做慈善”除了“内置于”保险机制外,还有放弃免责权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其他方式。如现有灾难型保险产品大都将地震、火山、暴风等列为除外责任,也即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所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以不负赔付责任。而在汶川、雅安地震发生后,我国保险机构均主动放弃了相关保险产品关于地震的免责权利,只要有相关的报案者,均给予了合理的赔付。其实,这样的赔付行为才是真正的高级意义上的慈善行为。
□杨孟著
在保险业界,有这样一句话被广为流传,“做保险就是做慈善”。这句话的意思其实很浅白,在其特定的范围内,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话外之意是说,并非所有的慈善行为都是保险行为,也非所有的保险行为都是慈善行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保险行为是一种具有“准公益”特征的商业慈善行为,是一种广义的、高级意义上的慈善行为。在业内看来,这不只是共识,更是常识。
王梓/制图
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做保险就是做慈善”,这是由保险行为与慈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特征具有高度的拟合性所决定的。现实中,到底何者行为属于慈善行为?或者说何者行为才是“慈善”的?这通常需要依据该行为过程所导致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标准来判断:一是经济资源发生转移或让渡;二是经济资源的转移或让渡出于自愿行为;三是经济资源的转移或让渡具有匿名性。传统的慈善行为的典型案例是,通过慈善组织发起的社会慈善捐赠活动,以及通过各种新兴网络慈善平台发起的民间慈善捐赠活动。
如此来看,保险行为也好,慈善行为也罢,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有所不同,而遵循的基本原理则是完全相同的。两者都是将社会财富从一部分人手里(保险购买者或行善者),通过一定组织程序和制度安排,配置到另一部分人手里(保险受益者或受善者),从而达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慈善目的。
就保险行为而言,一个险种其实就是一个慈善目标,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保障需要或纯粹出于自慈善心的驱使购买某一险种,借众人之力为该险种汇聚巨大资金池,而真正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购买者毕竟是其中的极少数(在一定的概率范围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这部分保险购买者就成为真正的受善者(人人为我),另外的绝大多数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购买者成为真正的行善者(我为人人)。
客观地讲,对于纯粹出于慈善心驱使的保险购买者,若自身果真成为保险事故者,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放弃相关权利之善举,让资金池变得更丰盈,让保险费率变得更低廉,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更好地得到帮助。即使是出自自身风险保障需要的保险购买者,虽然他们并非出于慈善心的驱使,但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最终还是达到了慈善的目的,其效果甚至比有意而为之者还要好,他们的行为依然是高尚的。保险之于慈善的这一微妙机制,与亚当.斯密笔下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理具有某种共通之处,“当他这样做的时候,宛如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达到另一个目标,… …其效果往往会比他真想增进社会利益时更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看不见的手”之于资源配置是如此,保险之于慈善又何偿不是如此呢?
保险之于慈善,就其作为慈善行为三大检验标准之一的匿名性而言,保险行为的表现方式是沉默的、悄无声息的。也就是说,保险机制在让受善者得到帮助的同时,不会因此而使受善者自尊或名誉受到任何伤害。可见,在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制度其实是一种科学的慈善制度。
然而,也许正是源于商业外衣遮蔽效应的缘故,现实中,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在人们的慈善理念中并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做保险就是做慈善”并未得到全社会的一致认可。而事实上,较之其他形式的慈善活动,“内置于”保险机制的慈善活动效率更高、目标更准、施援更快、效果更好,这是由保险机制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当务之急,只有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有效补齐社会公众对保险原理认识不足和保险理念缺失短板,才能厚植保险行为即慈善行为社会沃土,让“做保险就是做慈善”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平安人寿董事长兼CEO丁当曾讲述过他亲自听到的原光明乳业董事长王佳芬讲过的一个故事:上海有个女企业家俱乐部,成员们做善事慷慨大方,却对购买保险兴趣不大,因为她们有足够财务能力用于应对各种风险,保险对她们来说实属多余。但当王佳芬将丁当的“三种境界”理念转述给女企业家们后,她们才对慈善的真谛有了大彻大悟的理解,原来“做保险就是做慈善”。从此以后,买保险成为了她们的“必修课”。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买保险给她们带来了无尽的快乐。
“做保险就是做慈善”虽然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但这个特定范围比人们的想象要宽得多,也大得多。某些看似与慈善行为并不“显性”的保险行为,实质上仍属于慈善行为的范畴,具备慈善行为的所有特征,只是适用范围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而已。如投保人非个人,受益对象为第三者的强制环责险,相对封闭的扶贫大病保险,以及某些特定的农业专属保险等。为了让“做保险就是做慈善”更加“接地气”,有必要运用保险机制的“纽带”联结作用,将个人、企业、慈善组织等各种社会慈善资源引流到特定的受助群体之中来。如扶贫大病保险,就可以运用社会慈善资源为贫困群体购买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以及注入大病保险资金池等。
“做保险就是做慈善”除了“内置于”保险机制外,还有放弃免责权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其他方式。如现有灾难型保险产品大都将地震、火山、暴风等列为除外责任,也即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所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以不负赔付责任。而在汶川、雅安地震发生后,我国保险机构均主动放弃了相关保险产品关于地震的免责权利,只要有相关的报案者,均给予了合理的赔付。其实,这样的赔付行为才是真正的高级意义上的慈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