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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植养老保障支柱 彰显保险责任担当

发布时间:2019-08-01 09:04:11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远远超出10%的国际老龄化标准。清华大学等机构发布的《2018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为6.65,略高于2017年的6.31,老龄化趋势与养老金准备不足矛盾依然突出。日益加剧的老龄化与养老保障匹配难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近日,国家层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障政策“组合拳”,显然与老龄化与养老保障匹配难题的合理预期有很大关系。首先是人社部官网发布消息,正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政策,拟实行个人账户制,并考虑将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篮子”。

其次是李克强总理7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高于16%,并决定将国有企业10%的股权划转至养老保障“基金池”。

第三是李克强总理6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大力发展住房反向抵押等商业养老保险,增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很显然,这些政策“组合拳”的发力点和主攻方向,旨在加快推进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优化养老保障“三支柱”结构、丰富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篮子”,为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着力破解老龄化与养老保障匹配难题奠定制度基础。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从这三大支柱的结构内容来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社保“四险”,无一不与保险产品有关。可以这样说,传统的养老保障体系也即养老保险体系。

事实上,培植养老保障“三支柱”,早已成为保险业突出行业特点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体现形式。《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围绕人民群众健康、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参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由公共养老体系与私人养老体系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这也即世界银行督促改进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贯倡导。其中,公共养老体系肩负社会公平重任,私人养老体系肩负养老金制度可持续性重任。近年来,即使是高度依赖公共养老体系的欧洲高福利国家,在多支柱体系建设方面也有所松动,并非铁板一块。继英国、瑞典等国率先启动养老保障市场化改革后,荷兰、德国等国紧随其后,向三支柱体系建设迈出坚实一步。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由政府直接主导,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第二支柱由政府引导,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主缴纳;第三支柱完全由个人自主选择和缴纳。一支柱属于社会统筹性公共养老体系,第二、三支柱属于个人或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私人养老体系;第一、二支柱全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只对部分保险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第一支柱“全覆盖、保基本”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支柱也取得一定进展,唯有第三支柱发展严重滞后。在墨尔本美世2015年推出的“全球养老金指数”对全球前25大经济体养老金体系排名中,我国位居第22位;在德国安联2014年推出的“养老金可持续指数”对全球前50大经济体养老金体系排名中,我国位居第45位。我国在这两项排名中明显靠后的原因,主要在于私人养老金覆盖面太低,也即第三支柱存在严重“短板”。

由此,适度降低第一支柱比重,逐步提高第二、三支柱比重,将成为我国未来三支柱结构优化的基本方向。在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第一支柱的平均替代率约22%,第二、三支柱的平均替代率通常保持在50%以上。在我国,第一支柱占比高达79%,第二支柱占比约20%,第三支柱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若将第一支柱占比降低至25%左右,第二、三支柱占比提升至50%以上,则第三支柱规模至少在23万亿元以上,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空间巨大。

综观世界各国,为促进私人养老体系健康发展,均对商业养老保险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撬动第三支柱的破冰之旅,我国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启动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试点,遗憾的是,试点结果并非尽如人意。随着政策“组合拳”的逐步落实实施,个人账户制有望为税延养老险采用负债式税延方法铺平道路。在该税延方法下,缴费环节应缴纳的税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个人账户,退休支取时再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按照支取年限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份缴纳,因而能够彻底消除原税延方法存在的“嫌贫爱富”弊端,让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尽享税优政策的阳光普照。

为尽快让税延养老险“接地气”,还需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参照美国负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对于未享受到税优政策的中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二是加大税优力度。目前我国税延养老险税优额度是1000元与工资6%的孰低者,相对于美国IRAs(个人退休账户)每年最高6500美元的税优额度实在太低,应大幅提高我国税延养老险税前缴费比例。同时,对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就其税延养老险业务部分实行税优政策;三是有效整合第二、三支柱税优政策,实行税优政策共享制度。

(杨孟著 作者单位:中国民主建国会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


培植养老保障支柱 彰显保险责任担当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8-01

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4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远远超出10%的国际老龄化标准。清华大学等机构发布的《2018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为6.65,略高于2017年的6.31,老龄化趋势与养老金准备不足矛盾依然突出。日益加剧的老龄化与养老保障匹配难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近日,国家层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障政策“组合拳”,显然与老龄化与养老保障匹配难题的合理预期有很大关系。首先是人社部官网发布消息,正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障第三支柱政策,拟实行个人账户制,并考虑将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篮子”。

其次是李克强总理7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高于16%,并决定将国有企业10%的股权划转至养老保障“基金池”。

第三是李克强总理6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大力发展住房反向抵押等商业养老保险,增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很显然,这些政策“组合拳”的发力点和主攻方向,旨在加快推进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优化养老保障“三支柱”结构、丰富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篮子”,为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着力破解老龄化与养老保障匹配难题奠定制度基础。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商业养老保险。从这三大支柱的结构内容来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社保“四险”,无一不与保险产品有关。可以这样说,传统的养老保障体系也即养老保险体系。

事实上,培植养老保障“三支柱”,早已成为保险业突出行业特点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体现形式。《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围绕人民群众健康、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需求,参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由公共养老体系与私人养老体系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这也即世界银行督促改进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一贯倡导。其中,公共养老体系肩负社会公平重任,私人养老体系肩负养老金制度可持续性重任。近年来,即使是高度依赖公共养老体系的欧洲高福利国家,在多支柱体系建设方面也有所松动,并非铁板一块。继英国、瑞典等国率先启动养老保障市场化改革后,荷兰、德国等国紧随其后,向三支柱体系建设迈出坚实一步。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由政府直接主导,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第二支柱由政府引导,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主缴纳;第三支柱完全由个人自主选择和缴纳。一支柱属于社会统筹性公共养老体系,第二、三支柱属于个人或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私人养老体系;第一、二支柱全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只对部分保险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第一支柱“全覆盖、保基本”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支柱也取得一定进展,唯有第三支柱发展严重滞后。在墨尔本美世2015年推出的“全球养老金指数”对全球前25大经济体养老金体系排名中,我国位居第22位;在德国安联2014年推出的“养老金可持续指数”对全球前50大经济体养老金体系排名中,我国位居第45位。我国在这两项排名中明显靠后的原因,主要在于私人养老金覆盖面太低,也即第三支柱存在严重“短板”。

由此,适度降低第一支柱比重,逐步提高第二、三支柱比重,将成为我国未来三支柱结构优化的基本方向。在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第一支柱的平均替代率约22%,第二、三支柱的平均替代率通常保持在50%以上。在我国,第一支柱占比高达79%,第二支柱占比约20%,第三支柱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若将第一支柱占比降低至25%左右,第二、三支柱占比提升至50%以上,则第三支柱规模至少在23万亿元以上,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空间巨大。

综观世界各国,为促进私人养老体系健康发展,均对商业养老保险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撬动第三支柱的破冰之旅,我国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启动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试点,遗憾的是,试点结果并非尽如人意。随着政策“组合拳”的逐步落实实施,个人账户制有望为税延养老险采用负债式税延方法铺平道路。在该税延方法下,缴费环节应缴纳的税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个人账户,退休支取时再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按照支取年限平均分摊到每个月份缴纳,因而能够彻底消除原税延方法存在的“嫌贫爱富”弊端,让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尽享税优政策的阳光普照。

为尽快让税延养老险“接地气”,还需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参照美国负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对于未享受到税优政策的中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二是加大税优力度。目前我国税延养老险税优额度是1000元与工资6%的孰低者,相对于美国IRAs(个人退休账户)每年最高6500美元的税优额度实在太低,应大幅提高我国税延养老险税前缴费比例。同时,对经营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就其税延养老险业务部分实行税优政策;三是有效整合第二、三支柱税优政策,实行税优政策共享制度。

(杨孟著 作者单位:中国民主建国会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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