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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不舍昼夜——记中国再保险事业创始人徐可升

发布时间:2019-08-09 13:52:4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王珏麟

徐可升出生于1883 年,浙江宁波鄞县人。苏州傅习书院毕业,美国奥白林学院文学学士。曾任美国克利扶轮社、日本东京青年会、上海青年会干事,苏州青年会、重庆青年会等青年会总干事。回国后,担任肇泰水火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期间出任四行联合保险公司总经理处司理,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总经理,上海总商会总务主任、东吴大学、新雅粤菜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常务委员兼代理主席。


上海四行联合总经理处经理徐可升

积极呼吁救国爱国

徐可升在担任上海青年会干事期间,积极奔波呼吁百姓爱国救国。

《申报》1918年10月12日刊载:“前晚八时,四川路青年会会员部主任徐可升君演说国民之呼吁声,大致谓,吾国近来各界之呼吁声充满全国,如最近之弛米禁、销存土以及一万万之借款等事。稍有知识者无不以此为灭种亡国之举,于是相率吁恳政府切勿实行。然而吾国民之热忱仅五分钟之持久,所以呼吁之声虽高,而政府之谋划不变也。或谓吾国贫弱,终不能制胜列强。余殊否之,盖吾国每年收入各项税费为数实繁,且近来欧战各国对于吾国庚子赔款已允停付四年,德奥所在吾国之财产亦已尽在吾掌握,而当道者何意尚欲借外债以伤国体耶。是非贫弱所致,乃国民无道德之故也。今英国势力之能膨胀于异国者,因国民皆有德智体三育之故。由此观之,欲救吾国危亡,须先注重国民个人之道德,然后改良家庭、社会、政府,庶不枉费苦心矣。设国民无个人道德,而强欲改良腐败之政府、社会及家庭,则徒劳耳。是晚徐君又痛陈吾国各界事业不能发达之原因以及世界将来之大同主义。语语恳挚,听者动容。”

1923年8月6日,上海总商会聘请徐可升为总务主任。此后聘请其担任总商会商业夜校校长,并培养了一大批商业骨干。同年9月,徐可升受上海总商会委任为代表赴日赈灾,慰问华侨。“曾经亲往东京、横滨、神户等处调查慰问。”在上海总商会工作7年间,由于服务勤奋,受到总商会表彰,“以旌劳绩”。

1941年7月14日,上海青年会为商界人士举行了5周的商学讲座。“此次该会经月余之筹备,内容非常丰富,且均实际有用。如陆梅佾之广告学,朱斯煌之银行学,周迪斐之售货术,王效文律师之实用商事法,过守一律师之民刑诉讼法简要,吴文英之金融市场及进出口贸易,戚正成之保险学,熊大惠之报关与运输,王烈望之国内外汇兑,均属沪上之专家学者。又该会特请申报馆经济专刊主编张一凡君,讲述商业新闻学,教授如何阅读商报,直接间接均可增进职业上之效能。”并发起为培才学校捐款。

出任肇泰水火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

1928年3月,李序园、李子初兄弟创办了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国币100万元,实收50万元,总公司设营口。主要经营包括各种房屋货栈工厂物产、建筑材料等火险;船身机器锅炉货物等水险、兵盗险;汽车险及意外险等。

肇泰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33年印行的月份牌

1929年总公司搬迁至上海,地址在广东路13号甲,后来又搬迁至广东路122号。但营业重点主要在东北地区。

1930年9月,向国民党政府工商部注册。

1931年9月4日,受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沪行之聘,徐可升出任经理。

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办海上贸易的民营保险公司。随着国内航运业的发展,船舶保险业也在中国兴起。在国际上,船舶保险费是一项巨额收入。当时中国的船舶保险主要被英国人所垄断,中国的船舶都要向英国保险公司投保。肇泰水火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船舶保险业被英国人垄断的历史,改变了中国船东只能投保外国保险公司的状况。

肇泰水火保险公司开业经营后,陆续在营口、青岛、龙口、汉口、九江、芜湖、大连、辽宁、长春、滨江、吉林、黑龙江、天津设立分公司。在其他重要商埠市镇均设有代理处。

在徐可升主持下,1933年,肇泰水火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入为规银49.8万余元,分保佣金2万元。

1946年8月增资为法币5千万元,并将总公司迁至天津。1947年8月资本达到3亿元。

担任上海四行联合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处经理

“因鉴于保险事业时有利权外溢之憾,故特设一四行联合保险公司总经理处于上海英租界宁波路九号三楼,借以挽回主权,而利商贾。”

1929年12月,在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促成下,国内出现第一个分保集团—— “上海四行联合总经理处”。由上海联保保险公司、联泰保险公司、肇泰保险公司、羊城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设立。原上海总商会总务主任兼商业夜校校长、时任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徐可升被聘为经理。

《申报》1929年11月21日刊载:“四行组织保险总经理处,共有实在资本六百五十万元,现合组一四行联合水火保险总经理处于宁波路九号三楼,内容组织,极称完善,聘徐君可升为经理,一俟手续完备,即行正开幕营业。” 12月2日,“四行联合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处正式开幕,各界来宾三百余人,由招待员赠送简章一册,并介绍入司理室,由董事刘石荪、诸永业、赵雨臣、李子初及司理徐可升殷勤招待云。”徐可升在主持公司经营过程中,建议保单上载明四联经理处所受分保数额,办理分保业务。

上海四行联合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处虽然生命历程只有短短2个半月的时间,但它却是中国第一家具有独立性质的、由民族保险公司组成的再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看成中国再保险发展的历史起点,由此正式开启了中国再保险发展的历史。同年,太平保险公司在与洋商斗争的过程中,在分保与共保问题上打开了再保险业发展的局面。此后,中国相继成立了若干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或集团,再保险业开始在国内发展起来。但由于这一时期华商保险公司资金较少,自留额较低,虽已组成分保集团和再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仍然要依赖外商,并受其控制和支配。

担任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总经理

1930年2月,肇泰、羊城、联泰、上海联保“四行联合总经理处”更名为“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太平保险公司、华安水火保险公司、宁绍商轮公司保险部和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等相继加入。参加的公司签订了联合分保协议,缴纳保证金1万元,相互都可以接受巨额分保业务,对未参加联合经理处的其他保险公司,也可向其办理分保业务,但要收取分保佣金5%。

更名“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后,徐可升继续担任总经理。《申报》1930年11月2日刊载:“中国保险公司联合总经理处徐可升启事:敬启者,兹受本埠联泰、肇泰、华安、太平、宁绍、通易六保险公司之委托,经理本外各埠水火保险事业,六公司资本雄厚,信用素着,倘承各界赐顾,不胜欢迎之至,此启。有无线电报挂号七一四五一八八八四号,地址上海宁波路六十号,电话一三六三二号。”

组建华商联合保险公司

1932年,通易、肇泰、宁绍、华安、先施5家保险公司呈文国民党政府实业部:拟组织成立再保险公司即华商联合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商各公司对外对内一切分保之统一机关”,“要求给予该公司特需设立之权利,并于商股之外由大部认股提倡,以示重视”。并附创立合约草案一份共25条。呈文为此陈述了两条理由:“一为华商公司尚未切实团结,并未组织一有力之再保险机关,以示却有受保巨额水火险之实力,使投保者得以安心,藉收提倡之效。各公司有鉴于此,特集同业多家,协定分保办法,切实遵行,互相促进。又复分认资本,另组再保险公司,为对内对外一切分保之总枢机,以免华商公司各自向洋商公司单独密开分保之门,以致所受生意须多数转让于洋商,而同属华商反少分润之机会。故因彼此利害之相违,几视同业公会如虚设,殊非所以促进中国保险业发达之道也。各公司拟秉此方针,以策进行。惟以兹事体大,是否有当,应先将上述宗旨,简要具陈,请赐指示,此其一也。一为华商公司对于国营事业及国有财产之保险情形,多未能深知其现状。故当分向各机关接洽之时,不免于事实尚有隔膜。盖以是项事业及财产,或者是因对外借款关系,保险须归洋商,或者可以自由选择,不论华洋均可承保。又某业之保额及条件,系若某产之主管,保险之何人,凡此诸端,首应明晰。然以调查之不易,只是进行之多艰,再四思维,唯有仰恳。大部允于文牍提倡之外,再予切实促进之方,如能官商合作,于事始客有济,用陈管见请赐指示,此又其一也。”

1933年6月,“华商联合保险公司”在“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的基础上创办,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实际参加公司是先施置业、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上海联保、华兴、肇泰、华安水火、永宁水火、永安水火、中国海上、宁绍水火10家保险公司。总公司设上海,未设立分支机构。原有资本规银16万两(1933年改为实收资本22.4万元)。同月,公司制定章程6章34条,注册资本80万元,实收40万元,并由实业部特拨国币5万元,加入官股。并特许为财产各险的分保机关,专营各种的分保业务,并承保或经理各种官有财产及国营事业之水火险业务,以解决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问题,防止了保费的外流。董事长初为王一亭,总经理顾馨一(作者备注:以往相关材料均称邓东明为首任总经理,由此可以说明中国第一家再保险公司的首任总经理不是邓东明)。完成组建后,徐可升不再兼任新设立公司经理。

中华民国印花税票。

据《申报》1937年7月2日刊载 “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事:本公司为十一家华商保险公司所组织创设,于1933年经国民政府特许,为全国保险业对内对外之再保险机关,并承保或经理各种官有财产及国营事业之水火等险。开办以来,业务颇称发达。兹为完成再保险之使命起见,决定自本年七月起,参照欧洲再保险公司管理方法,聘请专家专营各种再保险,不再直接承保或经理各种水火等险。凡我中外同业,倘以承保之溢额,惠赐再保,毋任欢迎。谨启。董事长周作民(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董事傅其霖(华安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徐可升(肇泰水火保险公司经理)、黄泽生(先施保险置业公司司理)、丁雪农(太平保险公司协理兼安平保险公司经理)、殷子白(永宁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郭瑞祥(永安水火保险公司司理)、陈干青(中国海上意外保险公司总经理)、陈仁澄(宁绍水火保险公司经理),监察人冯佐芝(上海联保水火保险公司司理)、李澍棠(上海华兴保险公司经理),经理邓东明。”但邓东明何时任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没有准确时间。“地址:上海爱多亚路二十九号,电话,经理室:八四一一七;会计室:八四一一六。”仅隔一天,1937年7月3日《申报》报道:“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为太平、华安、肇泰、先施、永安、永宁、宁绍、海上、联保、华兴、安平等十一家华商保险公司所组织,经国民政府特许为全国保险业对内对外之再保险机关,开办四载,业务颇为发达。”由此说明,太平和安平当时也是创始公司,且创始公司中无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报道中还特别突出了一个重要信息:“近又聘请瑞士保险专家,参照欧洲再保险公司管理方法,专营各种再保险业务,不再收受直接生意,并已公告各界,诚吾国保险界中专营再保险业之首创云云。”间接说明是首家再保险公司。经营模式采取的是欧洲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到30年代初,中国再保险业所占的份额比较小,大约占国内再保险业份额的10%左右。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再保险的份额,仍然占到全年总保险费的75%。这就严重影响了民族保险业的盈利和基金积累。凡洋商保险公司已保的业务,不承认华商有共保之权。凡华商公司承保的业务,有溢出自己所订的限额时,洋商公司不肯接受其金额的分保。因此,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问题,在抗日战争以前都是依赖外商保险公司解决的。时任中兴保险公司总经理杨经才曾经感慨:“中国的再保险,一直操在洋商保险公司手里,中国的保险公司,充其量不过是洋商公司的经纪而已。”(见下表)

40家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额分布图

为继续巩固在中国再保险业的地位,外商保险公司开始采取合资经营的形式,利用分保关系对合资公司进行控制。民族保险公司为了分散危险,把经营置于更加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开始走向联合的道路,组建了太平保险集团、太安丰天总经理处、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中国船舶保险联合会等联合营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汇集起来,按各公司的实力再分配承受份额,不仅增强了对巨额业务的承保能力,也使每家公司获得数倍于自身业务所得,达到平等互惠共同得益,减少了对外商保险公司的依赖,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的危险分散问题。由于通过联合管理,自留额相应增大,从而增强了对巨额业务的承保力量,参加联合管理的公司,平等互利,盈利也得到相应的增加。但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

担任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42年10月16日,徐可升被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经理。

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料十分有限。笔者在一些档案馆、图书馆进行查阅,均无查找到该公司成立时创办人、组织架构、资本金、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情况。

1942年10月15日《申报》“徐可升启事:徐可升兹承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聘,谨于十月十六日(星期五)就任该公司经理之职,尚祈各界贤达,旧雨新知,惠赐教益,如承见教,自当竭诚服务,用答高谊,谨此布闻,诸维荃照。”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汉口路四七○号绸业大楼四楼,电话:九○八三五号,九六四九五号。”

主持改选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

徐可升是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第一届执行委员,1933年10月2日再次担任第二届执行委员。

1935年6月10日,徐可升作为司仪,主持欢送厉树雄出国考察会议,会议对厉树雄主持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几年来的工作做了高度评价。

1935年10月2日下午2时,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假座航运俱乐部,举行第二次改选执行委员大会。到会员代表七十二人,列席代表市党部王愚诚、市社会局胡玉麒、市商会李如璋。行礼如仪,主席徐可升致开会辞,并报告本会业务之大概情形,列席代表相继致训词。选举结果,冯佐芝、邓东明、卢蓉舟、陈干青当选为执行委员,项馨吾、过福云、郭信当选为候补委员。”

发起成立中国保险学会

1935年8月3日,中国保险学会在上海静安寺路华安大厦正式成立,徐可升是发起人之一。成立前一日,《申报》刊登了该会发起声明:“理论是事实的指针,事实是理论的表证,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所以有了新的理论,总会改造旧的环境,产生新的理论,二者互为因果。因为无事实的理论,则成空谈。无理论的事实,难资例证。欧美及日本人士,很能明白这种道理。在他们的国家里,学者和事业家,总是声气相通,和衷共济,组织各种学会,共同研究,以便根据精深的理论,而为事实的改进。根据既成的事实,而为理论的阐扬。因此凡百事业学术,都能循着一定的正轨前进。我国事事落后,幸近年以来,对于各种新兴社会事业,渐知从事改造,或为原理的探讨,或为实际的建树。大学者与事业家,日渐增多。但是学者自为学者,事业家自为事业家,理论事实,多不相侔,甚至背道而驰,要想两者相辅而行,实不易得。这是我国事实不能迅速进步的主因。现就保险事业一项而论,欧美各国,经学者事业家之相互努力,一般民众都已深知保险事业是完美的经济组织,是互助的社会服务,是立己立人的国民方策,是资产雄厚的金融制度。所以保险事业蓬蓬勃勃,已掌握着世界伟大的经济权威,树立了坚定的民生基础。我国保险事业,也进展到相当程度。但比起欧美来,还是望尘莫及。当我国国民经济破产,国家建设落后的今日,我们深感保险事业有急起迈进,以担负挽回国运的责任之必要。因为保险事业,是安定社会经济的最好工具,是促进产业发展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更是集中游资从事长期放款之国民经济的保管库,而担负国家建设的财政泉源。因此我们特发起创设中华保险学会,期联合国内保险学者,与保险事业家,共谋理论事实之熔于一炉,以昌明保险学术,改造现实的环境,而建立国家之永久的经济基础。但是这样伟大的专门学会之创设,不是少数人的精力所能担负,深望我国保险学者与保险事业家热忱参加,努力从事,使本会得以发扬光大,促进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的成功。这是我们所焚香祷祝的。发起人宋汉章、张明昕、丁雪农、吕岳泉、梁晨岚、徐可升、王效文、罗北辰。”

8月5日,在中国保险学会成立大会上,保险业同业公会代表徐可升当选第一届理事,并“代表保险业同业公会致词,语多勉励。”


1935年8月5日,中国保险学会成立大会合影。

1936年10月12日,假座中国银行三楼会议室,中国保险学会举行会员大会,以通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成员。徐可升当选候补理事。

向政府呈请减印花税率

印花税是我国仿行西方税制的第一个税种。北洋政府于1912年10月21日颁布了《印花税法》,于1913年在北京开征,随后推及全国。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决定继续征收印花税,并于1927年11月23日颁布了《国民政府财政部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四类76种凭证和物品征收印花税。保险单被列为第二类凭证,计税标准为保险单每件金额在1元以上未满10元的,贴印花1分;10元-5万元之间分档征收,贴印花2分-1.5元不等。5万元以上的,不再加贴印花。

1931年4月22日,各业税则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议决呈请厉行一物一税制度。徐可升作为保险业列席代表参加了会议。经议决“保险业同业公会函,为附奉原呈文一纸,请予援助吁请免征营业税,按照各公司每年纯收益认缴千分之二案,议决,保留。”

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修改印花税法,公布了共24条、3类35个税目的《印花税法》,并制定了执行细则,定于1935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保险单被列为第一类商事产权凭证,适用税率为“按保额每千元贴花2分,超过之数不及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贴。每件保额不满1000元的免贴”。

1935年8月23日,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以新印花税关于保险单须按照保额贴花,每千元贴花二分,其超过之数,不及千元者,亦以千元计等因召集会员大会,认为新印花税法,没有按照保险法、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分别规定,就财产保险之贴花税率计算,无论水火,较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增数倍,当经决议,分呈财政部立法院请求复议。

8月30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推派徐可升、宋汉章、丁雪农、朱如堂四人,前往财政部向孔祥熙面陈苦衷。他们指出:“新旧税率相较,所收实费,不敷粘贴印花之用。又如短期保险,旧例按照短期实收保费之多少,粘贴印花。今新法不论长短期保险,一律按长期保额实贴。例如十天短期保险,其印花即须与一年期保险相同,而核其实收保费,则相差有霄壤之别。此外如平安水险所保期限,只不过数天。然按照新法,须照长年计贴。此种损失,实属不赀。又水险客户,常于未装船前,先行投保。万一因报关稽时,嘱令退保,则保费分文未取,而印花税已按额粘贴矣。以上情形,皆为保险业日常惯见之特殊事实,新法所定保险单税率,委属实难遵行云云。”并请孔祥熙转呈行政院咨立法院,准予复议。

9月12日,徐可升、汪之槐、项德方到达北京。13日晨,徐可升、汪之槐、项德方到立院请愿,梁寒操代表孙科接见了代表:“允对代表所要求照收保银数贴花,及生命保险与财产保险,因时期长短不同,亦应分别规定贴花数目各点,允转陈院长核夺。”徐可升等代表又拜访了马寅初,马寅初答应设法采纳请愿意见,尽量修正。

10月18日,银钱航保险等业代表抵达北京,参加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议,请求修改印花税。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派徐可升、项馨吾、陶听轩,参加了这次会议。“请求税率表第十四‘保险单’规定贴花数目,不以保额计算。”

10月19日下午2时,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新印花税法,马寅初主持了会议。“保险业代表中国保险公司董事长宋汉章(南京中国银行副经理汪叔梅代表)、副经理项馨吾,肇泰保险公司经理徐可升,太平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张梦文诸君,均相继起立,历举保险业之特殊情形,及负担深重各点”。“希望对于保险单之印花,改按民国十九年暂行条例贴用,以免增困。”闻院方对于该代表所陈苦衷,颇表同情,拟与财部主管方面交换意见后,加以相当修改,以轻税率而顺商情。”

1936年2月10日,国民政府对《印花税法》部分条目和税率表进行了修改,对保险单税率栏修正为“人身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花2分,其超过之数不及千元者,亦以千元计。财产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花1分,其超过之数不及千元者,亦以一千元计。但每件所贴印花最多以3元为限。”

参与筹设全国保险监理局及制定保险业法各项附属规程

1936年5月6日,(南京)立院商法委员会以我国保险法施行已久,亟待补充修改,开会讨论审查修改保险法,徐可升作为保险业代表列席会议。“该法对各该业所收投保费之滥打折扣,不尽不实之点,将定处罚办法。赔偿部分之投保人自杀问题,原规定在投保二年后,始予赔偿。现亦认为不妥,盖自杀者类皆因一时之刺激过深,决不有事先计划,赚取保费,从容布置。故拟对自杀者仍应赔偿,惟因犯罪而死,不予赔偿。火灾险主赔偿对于恶意纵火者,将于条文中详细规定,不负赔偿之责。”

1937年2月5日下午4时,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国际饭店14楼,举行盛大茶会欢迎实业部相关人员。徐可升及华商保险公会关可贵、外商公司代表30余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参考文献

1. 总商会给徐可升证明书.申报.1929年4月25日。

2. 甬人开会筹募培才学校基金.申报.1923年11月29日。

3.叶奕德、吴越、朱元仁主编.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 .中国金融出版社.。

4. 颜鹏飞、李明炀、曹圃主编.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5.成继跃、成曦. 中国保险印花税的历史沿革.中国保险报.2011年11月2日。

6.部分照片来源于百度。


探路不舍昼夜——记中国再保险事业创始人徐可升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8-09

□王珏麟

徐可升出生于1883 年,浙江宁波鄞县人。苏州傅习书院毕业,美国奥白林学院文学学士。曾任美国克利扶轮社、日本东京青年会、上海青年会干事,苏州青年会、重庆青年会等青年会总干事。回国后,担任肇泰水火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期间出任四行联合保险公司总经理处司理,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总经理,上海总商会总务主任、东吴大学、新雅粤菜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常务委员兼代理主席。


上海四行联合总经理处经理徐可升

积极呼吁救国爱国

徐可升在担任上海青年会干事期间,积极奔波呼吁百姓爱国救国。

《申报》1918年10月12日刊载:“前晚八时,四川路青年会会员部主任徐可升君演说国民之呼吁声,大致谓,吾国近来各界之呼吁声充满全国,如最近之弛米禁、销存土以及一万万之借款等事。稍有知识者无不以此为灭种亡国之举,于是相率吁恳政府切勿实行。然而吾国民之热忱仅五分钟之持久,所以呼吁之声虽高,而政府之谋划不变也。或谓吾国贫弱,终不能制胜列强。余殊否之,盖吾国每年收入各项税费为数实繁,且近来欧战各国对于吾国庚子赔款已允停付四年,德奥所在吾国之财产亦已尽在吾掌握,而当道者何意尚欲借外债以伤国体耶。是非贫弱所致,乃国民无道德之故也。今英国势力之能膨胀于异国者,因国民皆有德智体三育之故。由此观之,欲救吾国危亡,须先注重国民个人之道德,然后改良家庭、社会、政府,庶不枉费苦心矣。设国民无个人道德,而强欲改良腐败之政府、社会及家庭,则徒劳耳。是晚徐君又痛陈吾国各界事业不能发达之原因以及世界将来之大同主义。语语恳挚,听者动容。”

1923年8月6日,上海总商会聘请徐可升为总务主任。此后聘请其担任总商会商业夜校校长,并培养了一大批商业骨干。同年9月,徐可升受上海总商会委任为代表赴日赈灾,慰问华侨。“曾经亲往东京、横滨、神户等处调查慰问。”在上海总商会工作7年间,由于服务勤奋,受到总商会表彰,“以旌劳绩”。

1941年7月14日,上海青年会为商界人士举行了5周的商学讲座。“此次该会经月余之筹备,内容非常丰富,且均实际有用。如陆梅佾之广告学,朱斯煌之银行学,周迪斐之售货术,王效文律师之实用商事法,过守一律师之民刑诉讼法简要,吴文英之金融市场及进出口贸易,戚正成之保险学,熊大惠之报关与运输,王烈望之国内外汇兑,均属沪上之专家学者。又该会特请申报馆经济专刊主编张一凡君,讲述商业新闻学,教授如何阅读商报,直接间接均可增进职业上之效能。”并发起为培才学校捐款。

出任肇泰水火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

1928年3月,李序园、李子初兄弟创办了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国币100万元,实收50万元,总公司设营口。主要经营包括各种房屋货栈工厂物产、建筑材料等火险;船身机器锅炉货物等水险、兵盗险;汽车险及意外险等。

肇泰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33年印行的月份牌

1929年总公司搬迁至上海,地址在广东路13号甲,后来又搬迁至广东路122号。但营业重点主要在东北地区。

1930年9月,向国民党政府工商部注册。

1931年9月4日,受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沪行之聘,徐可升出任经理。

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办海上贸易的民营保险公司。随着国内航运业的发展,船舶保险业也在中国兴起。在国际上,船舶保险费是一项巨额收入。当时中国的船舶保险主要被英国人所垄断,中国的船舶都要向英国保险公司投保。肇泰水火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国船舶保险业被英国人垄断的历史,改变了中国船东只能投保外国保险公司的状况。

肇泰水火保险公司开业经营后,陆续在营口、青岛、龙口、汉口、九江、芜湖、大连、辽宁、长春、滨江、吉林、黑龙江、天津设立分公司。在其他重要商埠市镇均设有代理处。

在徐可升主持下,1933年,肇泰水火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入为规银49.8万余元,分保佣金2万元。

1946年8月增资为法币5千万元,并将总公司迁至天津。1947年8月资本达到3亿元。

担任上海四行联合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处经理

“因鉴于保险事业时有利权外溢之憾,故特设一四行联合保险公司总经理处于上海英租界宁波路九号三楼,借以挽回主权,而利商贾。”

1929年12月,在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促成下,国内出现第一个分保集团—— “上海四行联合总经理处”。由上海联保保险公司、联泰保险公司、肇泰保险公司、羊城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设立。原上海总商会总务主任兼商业夜校校长、时任肇泰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徐可升被聘为经理。

《申报》1929年11月21日刊载:“四行组织保险总经理处,共有实在资本六百五十万元,现合组一四行联合水火保险总经理处于宁波路九号三楼,内容组织,极称完善,聘徐君可升为经理,一俟手续完备,即行正开幕营业。” 12月2日,“四行联合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处正式开幕,各界来宾三百余人,由招待员赠送简章一册,并介绍入司理室,由董事刘石荪、诸永业、赵雨臣、李子初及司理徐可升殷勤招待云。”徐可升在主持公司经营过程中,建议保单上载明四联经理处所受分保数额,办理分保业务。

上海四行联合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处虽然生命历程只有短短2个半月的时间,但它却是中国第一家具有独立性质的、由民族保险公司组成的再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看成中国再保险发展的历史起点,由此正式开启了中国再保险发展的历史。同年,太平保险公司在与洋商斗争的过程中,在分保与共保问题上打开了再保险业发展的局面。此后,中国相继成立了若干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或集团,再保险业开始在国内发展起来。但由于这一时期华商保险公司资金较少,自留额较低,虽已组成分保集团和再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仍然要依赖外商,并受其控制和支配。

担任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总经理

1930年2月,肇泰、羊城、联泰、上海联保“四行联合总经理处”更名为“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太平保险公司、华安水火保险公司、宁绍商轮公司保险部和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等相继加入。参加的公司签订了联合分保协议,缴纳保证金1万元,相互都可以接受巨额分保业务,对未参加联合经理处的其他保险公司,也可向其办理分保业务,但要收取分保佣金5%。

更名“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后,徐可升继续担任总经理。《申报》1930年11月2日刊载:“中国保险公司联合总经理处徐可升启事:敬启者,兹受本埠联泰、肇泰、华安、太平、宁绍、通易六保险公司之委托,经理本外各埠水火保险事业,六公司资本雄厚,信用素着,倘承各界赐顾,不胜欢迎之至,此启。有无线电报挂号七一四五一八八八四号,地址上海宁波路六十号,电话一三六三二号。”

组建华商联合保险公司

1932年,通易、肇泰、宁绍、华安、先施5家保险公司呈文国民党政府实业部:拟组织成立再保险公司即华商联合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商各公司对外对内一切分保之统一机关”,“要求给予该公司特需设立之权利,并于商股之外由大部认股提倡,以示重视”。并附创立合约草案一份共25条。呈文为此陈述了两条理由:“一为华商公司尚未切实团结,并未组织一有力之再保险机关,以示却有受保巨额水火险之实力,使投保者得以安心,藉收提倡之效。各公司有鉴于此,特集同业多家,协定分保办法,切实遵行,互相促进。又复分认资本,另组再保险公司,为对内对外一切分保之总枢机,以免华商公司各自向洋商公司单独密开分保之门,以致所受生意须多数转让于洋商,而同属华商反少分润之机会。故因彼此利害之相违,几视同业公会如虚设,殊非所以促进中国保险业发达之道也。各公司拟秉此方针,以策进行。惟以兹事体大,是否有当,应先将上述宗旨,简要具陈,请赐指示,此其一也。一为华商公司对于国营事业及国有财产之保险情形,多未能深知其现状。故当分向各机关接洽之时,不免于事实尚有隔膜。盖以是项事业及财产,或者是因对外借款关系,保险须归洋商,或者可以自由选择,不论华洋均可承保。又某业之保额及条件,系若某产之主管,保险之何人,凡此诸端,首应明晰。然以调查之不易,只是进行之多艰,再四思维,唯有仰恳。大部允于文牍提倡之外,再予切实促进之方,如能官商合作,于事始客有济,用陈管见请赐指示,此又其一也。”

1933年6月,“华商联合保险公司”在“中国联合保险总经理处”的基础上创办,这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实际参加公司是先施置业、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上海联保、华兴、肇泰、华安水火、永宁水火、永安水火、中国海上、宁绍水火10家保险公司。总公司设上海,未设立分支机构。原有资本规银16万两(1933年改为实收资本22.4万元)。同月,公司制定章程6章34条,注册资本80万元,实收40万元,并由实业部特拨国币5万元,加入官股。并特许为财产各险的分保机关,专营各种的分保业务,并承保或经理各种官有财产及国营事业之水火险业务,以解决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问题,防止了保费的外流。董事长初为王一亭,总经理顾馨一(作者备注:以往相关材料均称邓东明为首任总经理,由此可以说明中国第一家再保险公司的首任总经理不是邓东明)。完成组建后,徐可升不再兼任新设立公司经理。

中华民国印花税票。

据《申报》1937年7月2日刊载 “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事:本公司为十一家华商保险公司所组织创设,于1933年经国民政府特许,为全国保险业对内对外之再保险机关,并承保或经理各种官有财产及国营事业之水火等险。开办以来,业务颇称发达。兹为完成再保险之使命起见,决定自本年七月起,参照欧洲再保险公司管理方法,聘请专家专营各种再保险,不再直接承保或经理各种水火等险。凡我中外同业,倘以承保之溢额,惠赐再保,毋任欢迎。谨启。董事长周作民(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董事傅其霖(华安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徐可升(肇泰水火保险公司经理)、黄泽生(先施保险置业公司司理)、丁雪农(太平保险公司协理兼安平保险公司经理)、殷子白(永宁水火保险公司总经理)、郭瑞祥(永安水火保险公司司理)、陈干青(中国海上意外保险公司总经理)、陈仁澄(宁绍水火保险公司经理),监察人冯佐芝(上海联保水火保险公司司理)、李澍棠(上海华兴保险公司经理),经理邓东明。”但邓东明何时任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没有准确时间。“地址:上海爱多亚路二十九号,电话,经理室:八四一一七;会计室:八四一一六。”仅隔一天,1937年7月3日《申报》报道:“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为太平、华安、肇泰、先施、永安、永宁、宁绍、海上、联保、华兴、安平等十一家华商保险公司所组织,经国民政府特许为全国保险业对内对外之再保险机关,开办四载,业务颇为发达。”由此说明,太平和安平当时也是创始公司,且创始公司中无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报道中还特别突出了一个重要信息:“近又聘请瑞士保险专家,参照欧洲再保险公司管理方法,专营各种再保险业务,不再收受直接生意,并已公告各界,诚吾国保险界中专营再保险业之首创云云。”间接说明是首家再保险公司。经营模式采取的是欧洲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

据不完全统计,到30年代初,中国再保险业所占的份额比较小,大约占国内再保险业份额的10%左右。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再保险的份额,仍然占到全年总保险费的75%。这就严重影响了民族保险业的盈利和基金积累。凡洋商保险公司已保的业务,不承认华商有共保之权。凡华商公司承保的业务,有溢出自己所订的限额时,洋商公司不肯接受其金额的分保。因此,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问题,在抗日战争以前都是依赖外商保险公司解决的。时任中兴保险公司总经理杨经才曾经感慨:“中国的再保险,一直操在洋商保险公司手里,中国的保险公司,充其量不过是洋商公司的经纪而已。”(见下表)

40家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额分布图

为继续巩固在中国再保险业的地位,外商保险公司开始采取合资经营的形式,利用分保关系对合资公司进行控制。民族保险公司为了分散危险,把经营置于更加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开始走向联合的道路,组建了太平保险集团、太安丰天总经理处、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中国船舶保险联合会等联合营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汇集起来,按各公司的实力再分配承受份额,不仅增强了对巨额业务的承保能力,也使每家公司获得数倍于自身业务所得,达到平等互惠共同得益,减少了对外商保险公司的依赖,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的危险分散问题。由于通过联合管理,自留额相应增大,从而增强了对巨额业务的承保力量,参加联合管理的公司,平等互利,盈利也得到相应的增加。但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

担任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42年10月16日,徐可升被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经理。

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料十分有限。笔者在一些档案馆、图书馆进行查阅,均无查找到该公司成立时创办人、组织架构、资本金、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情况。

1942年10月15日《申报》“徐可升启事:徐可升兹承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聘,谨于十月十六日(星期五)就任该公司经理之职,尚祈各界贤达,旧雨新知,惠赐教益,如承见教,自当竭诚服务,用答高谊,谨此布闻,诸维荃照。”中国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汉口路四七○号绸业大楼四楼,电话:九○八三五号,九六四九五号。”

主持改选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

徐可升是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第一届执行委员,1933年10月2日再次担任第二届执行委员。

1935年6月10日,徐可升作为司仪,主持欢送厉树雄出国考察会议,会议对厉树雄主持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几年来的工作做了高度评价。

1935年10月2日下午2时,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假座航运俱乐部,举行第二次改选执行委员大会。到会员代表七十二人,列席代表市党部王愚诚、市社会局胡玉麒、市商会李如璋。行礼如仪,主席徐可升致开会辞,并报告本会业务之大概情形,列席代表相继致训词。选举结果,冯佐芝、邓东明、卢蓉舟、陈干青当选为执行委员,项馨吾、过福云、郭信当选为候补委员。”

发起成立中国保险学会

1935年8月3日,中国保险学会在上海静安寺路华安大厦正式成立,徐可升是发起人之一。成立前一日,《申报》刊登了该会发起声明:“理论是事实的指针,事实是理论的表证,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所以有了新的理论,总会改造旧的环境,产生新的理论,二者互为因果。因为无事实的理论,则成空谈。无理论的事实,难资例证。欧美及日本人士,很能明白这种道理。在他们的国家里,学者和事业家,总是声气相通,和衷共济,组织各种学会,共同研究,以便根据精深的理论,而为事实的改进。根据既成的事实,而为理论的阐扬。因此凡百事业学术,都能循着一定的正轨前进。我国事事落后,幸近年以来,对于各种新兴社会事业,渐知从事改造,或为原理的探讨,或为实际的建树。大学者与事业家,日渐增多。但是学者自为学者,事业家自为事业家,理论事实,多不相侔,甚至背道而驰,要想两者相辅而行,实不易得。这是我国事实不能迅速进步的主因。现就保险事业一项而论,欧美各国,经学者事业家之相互努力,一般民众都已深知保险事业是完美的经济组织,是互助的社会服务,是立己立人的国民方策,是资产雄厚的金融制度。所以保险事业蓬蓬勃勃,已掌握着世界伟大的经济权威,树立了坚定的民生基础。我国保险事业,也进展到相当程度。但比起欧美来,还是望尘莫及。当我国国民经济破产,国家建设落后的今日,我们深感保险事业有急起迈进,以担负挽回国运的责任之必要。因为保险事业,是安定社会经济的最好工具,是促进产业发展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更是集中游资从事长期放款之国民经济的保管库,而担负国家建设的财政泉源。因此我们特发起创设中华保险学会,期联合国内保险学者,与保险事业家,共谋理论事实之熔于一炉,以昌明保险学术,改造现实的环境,而建立国家之永久的经济基础。但是这样伟大的专门学会之创设,不是少数人的精力所能担负,深望我国保险学者与保险事业家热忱参加,努力从事,使本会得以发扬光大,促进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的成功。这是我们所焚香祷祝的。发起人宋汉章、张明昕、丁雪农、吕岳泉、梁晨岚、徐可升、王效文、罗北辰。”

8月5日,在中国保险学会成立大会上,保险业同业公会代表徐可升当选第一届理事,并“代表保险业同业公会致词,语多勉励。”


1935年8月5日,中国保险学会成立大会合影。

1936年10月12日,假座中国银行三楼会议室,中国保险学会举行会员大会,以通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成员。徐可升当选候补理事。

向政府呈请减印花税率

印花税是我国仿行西方税制的第一个税种。北洋政府于1912年10月21日颁布了《印花税法》,于1913年在北京开征,随后推及全国。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部决定继续征收印花税,并于1927年11月23日颁布了《国民政府财政部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四类76种凭证和物品征收印花税。保险单被列为第二类凭证,计税标准为保险单每件金额在1元以上未满10元的,贴印花1分;10元-5万元之间分档征收,贴印花2分-1.5元不等。5万元以上的,不再加贴印花。

1931年4月22日,各业税则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议决呈请厉行一物一税制度。徐可升作为保险业列席代表参加了会议。经议决“保险业同业公会函,为附奉原呈文一纸,请予援助吁请免征营业税,按照各公司每年纯收益认缴千分之二案,议决,保留。”

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修改印花税法,公布了共24条、3类35个税目的《印花税法》,并制定了执行细则,定于1935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保险单被列为第一类商事产权凭证,适用税率为“按保额每千元贴花2分,超过之数不及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贴。每件保额不满1000元的免贴”。

1935年8月23日,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以新印花税关于保险单须按照保额贴花,每千元贴花二分,其超过之数,不及千元者,亦以千元计等因召集会员大会,认为新印花税法,没有按照保险法、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分别规定,就财产保险之贴花税率计算,无论水火,较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加增数倍,当经决议,分呈财政部立法院请求复议。

8月30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推派徐可升、宋汉章、丁雪农、朱如堂四人,前往财政部向孔祥熙面陈苦衷。他们指出:“新旧税率相较,所收实费,不敷粘贴印花之用。又如短期保险,旧例按照短期实收保费之多少,粘贴印花。今新法不论长短期保险,一律按长期保额实贴。例如十天短期保险,其印花即须与一年期保险相同,而核其实收保费,则相差有霄壤之别。此外如平安水险所保期限,只不过数天。然按照新法,须照长年计贴。此种损失,实属不赀。又水险客户,常于未装船前,先行投保。万一因报关稽时,嘱令退保,则保费分文未取,而印花税已按额粘贴矣。以上情形,皆为保险业日常惯见之特殊事实,新法所定保险单税率,委属实难遵行云云。”并请孔祥熙转呈行政院咨立法院,准予复议。

9月12日,徐可升、汪之槐、项德方到达北京。13日晨,徐可升、汪之槐、项德方到立院请愿,梁寒操代表孙科接见了代表:“允对代表所要求照收保银数贴花,及生命保险与财产保险,因时期长短不同,亦应分别规定贴花数目各点,允转陈院长核夺。”徐可升等代表又拜访了马寅初,马寅初答应设法采纳请愿意见,尽量修正。

10月18日,银钱航保险等业代表抵达北京,参加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议,请求修改印花税。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派徐可升、项馨吾、陶听轩,参加了这次会议。“请求税率表第十四‘保险单’规定贴花数目,不以保额计算。”

10月19日下午2时,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新印花税法,马寅初主持了会议。“保险业代表中国保险公司董事长宋汉章(南京中国银行副经理汪叔梅代表)、副经理项馨吾,肇泰保险公司经理徐可升,太平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张梦文诸君,均相继起立,历举保险业之特殊情形,及负担深重各点”。“希望对于保险单之印花,改按民国十九年暂行条例贴用,以免增困。”闻院方对于该代表所陈苦衷,颇表同情,拟与财部主管方面交换意见后,加以相当修改,以轻税率而顺商情。”

1936年2月10日,国民政府对《印花税法》部分条目和税率表进行了修改,对保险单税率栏修正为“人身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花2分,其超过之数不及千元者,亦以千元计。财产保险每件按保额每千元贴花1分,其超过之数不及千元者,亦以一千元计。但每件所贴印花最多以3元为限。”

参与筹设全国保险监理局及制定保险业法各项附属规程

1936年5月6日,(南京)立院商法委员会以我国保险法施行已久,亟待补充修改,开会讨论审查修改保险法,徐可升作为保险业代表列席会议。“该法对各该业所收投保费之滥打折扣,不尽不实之点,将定处罚办法。赔偿部分之投保人自杀问题,原规定在投保二年后,始予赔偿。现亦认为不妥,盖自杀者类皆因一时之刺激过深,决不有事先计划,赚取保费,从容布置。故拟对自杀者仍应赔偿,惟因犯罪而死,不予赔偿。火灾险主赔偿对于恶意纵火者,将于条文中详细规定,不负赔偿之责。”

1937年2月5日下午4时,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国际饭店14楼,举行盛大茶会欢迎实业部相关人员。徐可升及华商保险公会关可贵、外商公司代表30余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参考文献

1. 总商会给徐可升证明书.申报.1929年4月25日。

2. 甬人开会筹募培才学校基金.申报.1923年11月29日。

3.叶奕德、吴越、朱元仁主编.中国保险史.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 .中国金融出版社.。

4. 颜鹏飞、李明炀、曹圃主编.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5.成继跃、成曦. 中国保险印花税的历史沿革.中国保险报.2011年11月2日。

6.部分照片来源于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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