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清元
出版:中国金融出版社
时间:2019年10月
定价:42元
□袁婉珺
近年来,保险业飞速发展令人瞩目。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不断急速变化的发展场景中,保险业如欲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制度安排的相关优势以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则需要更为坚固的行业基础。基于此,保险业正在从不同的维度回归本源。
保险作为针对特定风险配置事项的结构化契约型安排,其外化形式或承载方式是保险合同,故而对保险合同的重新认知,则可视为行业回归本源过程中,最基础性的视角。从部门法的角度看,保险合同同时受保险法与合同法规制、调节,因此,保险合同的认知基础取决于行业特性和法律规制两个维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十大中青年法律专家、法学博士刘清元近日出版的《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书, 通过学术思考与实务经验相结合的方式,以聚焦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的视角,对保险合同进行了一次全维度的“回归本源”的基础性探索。作者从行业回归本源的视角,重新观察保险合同,回归保险初衷,在行业再平衡的大趋势中寻求法律与实务的一种平衡。
《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书最大的亮点在于,作者将对保险本源的法学探索构建为贯穿全书的主线。
比如,在第一章《保险是什么》中,刘清元博士从保险的起源出发,通过抽丝剥茧的理论推演,进而寻求保险的真价值,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回答了保险公司赠与的人身意外保险是不是保险?产品服务商赠送的延保是不是保险?等实务中颇具争议性的保险法律难题。而这些与现实世界紧密联系的法学问题,也拉近了读者与作者的距离,较传统的法学专业领域书籍相比,可读性更进一步。
当以保险法学的视角观察时,我们会发现,本书的切入点虽细小,但却都是关涉部门法学根基的大问题。比如,法学领域最重要的概念——标的。
早在2009年《保险法》再次修订之时,出于彼时现实的考量,最终删除了对保险标的的定义,只在《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在我国,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但这一定义却在行业后续的实务发展中引发了系列争议。比如,何谓保险标的的转让、何谓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何谓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所在地?
基于此,本书围绕业内争议焦点,以国内外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演进过程为依据,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逐一给出了创新性的法理学建议。
当然,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对保险法学基础问题的讨论,而是在解决基础问题之上,提出了诸多颇具创新性的法学观点。
比如,作者谈到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时,便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建议——保留信用保险,废除保证保险。初读至此,颇为震惊,但抛开建议的可行性不谈,仅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作者的论证逻辑却异常审慎而严谨——其首先论证了保证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法律构成,并从关联最紧密的代位求偿权角度进一步探讨了保险公司实务操作中设立反担保的法律本源,进而对险种的去留给出了基于法理学的价值判断。
再比如,我国《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类型对给付的内容作了区分。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为赔偿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为给付保险金。作者认为,从法理上讲,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实质上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责任。而为了保持法律概念的统一性与严肃性,有必要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赔偿”进行修改。
在新兴技术快速迭代的当下,保险业的诸多理论概念亦在不断迭代,作为行业最基础最本源的保险合同本身,亦需要百家争鸣,才能促进行业整体的繁荣。
《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正是基于对保险业基本特性与合同法的准确理解和恰当运用,在对保险合同相关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缜密地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构建,而这种构建不仅是对法学本身,亦是对保险法律实务中的诸种“失衡”的再平衡,书中的系列观点,不仅有助于厘清基础性认知的种种误区,更有助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发挥保险内在的根本保障这一核心功能。
作者:刘清元
出版:中国金融出版社
时间:2019年10月
定价:42元
□袁婉珺
近年来,保险业飞速发展令人瞩目。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不断急速变化的发展场景中,保险业如欲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制度安排的相关优势以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则需要更为坚固的行业基础。基于此,保险业正在从不同的维度回归本源。
保险作为针对特定风险配置事项的结构化契约型安排,其外化形式或承载方式是保险合同,故而对保险合同的重新认知,则可视为行业回归本源过程中,最基础性的视角。从部门法的角度看,保险合同同时受保险法与合同法规制、调节,因此,保险合同的认知基础取决于行业特性和法律规制两个维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十大中青年法律专家、法学博士刘清元近日出版的《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书, 通过学术思考与实务经验相结合的方式,以聚焦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的视角,对保险合同进行了一次全维度的“回归本源”的基础性探索。作者从行业回归本源的视角,重新观察保险合同,回归保险初衷,在行业再平衡的大趋势中寻求法律与实务的一种平衡。
《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书最大的亮点在于,作者将对保险本源的法学探索构建为贯穿全书的主线。
比如,在第一章《保险是什么》中,刘清元博士从保险的起源出发,通过抽丝剥茧的理论推演,进而寻求保险的真价值,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回答了保险公司赠与的人身意外保险是不是保险?产品服务商赠送的延保是不是保险?等实务中颇具争议性的保险法律难题。而这些与现实世界紧密联系的法学问题,也拉近了读者与作者的距离,较传统的法学专业领域书籍相比,可读性更进一步。
当以保险法学的视角观察时,我们会发现,本书的切入点虽细小,但却都是关涉部门法学根基的大问题。比如,法学领域最重要的概念——标的。
早在2009年《保险法》再次修订之时,出于彼时现实的考量,最终删除了对保险标的的定义,只在《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在我国,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或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但这一定义却在行业后续的实务发展中引发了系列争议。比如,何谓保险标的的转让、何谓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何谓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所在地?
基于此,本书围绕业内争议焦点,以国内外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演进过程为依据,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逐一给出了创新性的法理学建议。
当然,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对保险法学基础问题的讨论,而是在解决基础问题之上,提出了诸多颇具创新性的法学观点。
比如,作者谈到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时,便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建议——保留信用保险,废除保证保险。初读至此,颇为震惊,但抛开建议的可行性不谈,仅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作者的论证逻辑却异常审慎而严谨——其首先论证了保证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法律构成,并从关联最紧密的代位求偿权角度进一步探讨了保险公司实务操作中设立反担保的法律本源,进而对险种的去留给出了基于法理学的价值判断。
再比如,我国《保险法》按照保险合同类型对给付的内容作了区分。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为赔偿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为给付保险金。作者认为,从法理上讲,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实质上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责任。而为了保持法律概念的统一性与严肃性,有必要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赔偿”进行修改。
在新兴技术快速迭代的当下,保险业的诸多理论概念亦在不断迭代,作为行业最基础最本源的保险合同本身,亦需要百家争鸣,才能促进行业整体的繁荣。
《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正是基于对保险业基本特性与合同法的准确理解和恰当运用,在对保险合同相关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缜密地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构建,而这种构建不仅是对法学本身,亦是对保险法律实务中的诸种“失衡”的再平衡,书中的系列观点,不仅有助于厘清基础性认知的种种误区,更有助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发挥保险内在的根本保障这一核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