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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基础与价值选择

发布时间:2020-02-28 09:19:5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作者:刘星
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时间:2019年6月
定价:58元

刘星教授认为,“法律……不单是一种出字成文的法学论说,更是一种在法律生活中自然环流于各类社会角色的思维与行为里的意识形态之潜流,或曰‘知识状态’”,有生命力的法理学,必须探求生活和实践中的法理,在生活和实践中发现法理,并将法理运用于生活和实践中。

□刘英团

什么是法律,法律又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星教授认为,可从两个层面上分析,一是一般层次,“看一国的整体法律是什么”;二是具体层次,“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在《法律是什么》一书中,刘星教授不仅介绍了20世纪英美法理学最前沿的各种理论学说,并从理由层面上对各理论学说进行追寻与辩驳,通过深层次地“交往与对话”,使不同的学理根据呈现、交流,并“知其所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将法理学隔离于裁判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明确界线”(罗纳德·德沃金),“所有的法律适用者和法律科学家都拥有某种法律(学)方法和法律(学)理论,他们依此”阐释和使用法律(马蒂亚斯·耶施泰特)。

法律应该如何

法律是什么?不同回答不仅是法律多元主义兴起的重要标志,还使“法律”具有多种可能的内涵与外延。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德沃金曾指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在法律实践中,人们不仅会争论“法律该如何”,也争论“法律实际如何”。刘星教授认为,“法律……不单是一种出字成文的法学论说,更是一种在法律生活中自然环流于各类社会角色的思维与行为里的意识形态之潜流,或曰‘知识状态’”,有生命力的法理学,必须探求生活和实践中的法理,在生活和实践中发现法理,并将法理运用于生活和实践中。在《法律是什么》中,刘星教授不仅以经典的案例描绘出一幅生动的法律概念蓝图,还对20世纪英美不同流派的法理论说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以使法理学适应“具体生动的法律实践”。

“法理学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要系统的观察、思维与验证法的全部(即它的一切表现形式与‘法律信条学’),以获得可被证明(可反驳的)认识。”正如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所言,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者思想(thought)。“当下,在中国法学界,共识性‘法理’概念尚未凝练出来,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尚未成为理论自觉,致使‘法理’在应为‘法理之学’的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在部门法学研究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倾力”(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故而,“批判”不是否定,而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和现实亟须培育和倡导的精神向度。康德亦说过,“我之所谓批判非指批判书籍及体系而言,乃指就理性离一切经验所努力寻求之一切知识,以批判普泛所谓理性能力而言。故此种批判乃决定普泛所谓玄学之可能与否、乃规定其源流、范围及限界者——凡此种种皆使之与原理相合。(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所有的法学流派都以探讨法律是什么为目标的,区别在于各流派探究的角度有所区别。以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理逻辑问题,而是有其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从边沁、奥斯丁等分析主义法学“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到格雷、霍姆斯等现实主义“行动中的法律”,从哈特等新分析法学“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到法学家德沃金“法律来自于解释”,从肯尼迪、哈斯纳斯、哈钦森、昂格尔等批判主义法学“法律总是不确定的”到希莱格后现代主义法学主张法律的“地方性”“区域性”,通过“20世纪英美法律概念学说中某些争论焦点”的追寻与辩驳,刘星教授不仅在《法律是什么》中对错误思想、学说和伦理进行了批驳、否定,更是通过不同学派的法理论说的逻辑起点与渊源校正人的思维及法律的局限性。即使不能彻底突破法律现代性带来的局限性,至少可以保持一种警惕。

法律实际如何

法律是什么?苏力教授认为,“法律”仅仅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族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个东西;“法律”可能是法典、家庭法、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等等;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不变的本质。而刘星教授却认为,“‘社会角色’的不同,不仅可以使人们具有不同的‘具体法律是什么’的意见,(还)可使人们具有不同的‘一般法律是什么’的观念。”这意味着,“法律是什么”不仅是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更与社会建构论在旨趣上有共通之处。我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这也是法的“外在的内在化和内在的外在化”相结合的一个过程。故而,《法律是什么》并不是纯粹的通过对“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批判阅读构建一个“法律地图”,而是一个就我们传统的法理学或者法律思维方式本身进行思维的问题,它包括:定义和分析的问题、法律推理的问题、法律批评的问题,等等。

“法者,治之端也。”在一个多元主义的后现代社会,“多元主义是不可逆转的”,这就需要知识分子承担阐释者的角色,“行使立法者的角色”(齐格蒙特·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作为一种框架,法律可以在其间得到发展;但是这个框架并不是固定的,因为文明一旦改变了,它也会随之改变。通过“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批判阅读”,夯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这既是新时代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使命和理论自信,更是新时代中国法学家的时代担当和学术责任。通过“案例分析”呈现了法理学的逻辑架构,不仅使枯涩的法理学变得“浅显”,还使“法律是什么”得以“具体”的表现,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法律是什么》几经再版,已足以证明其专业性和学术价值。


现实基础与价值选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28

 
作者:刘星
出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时间:2019年6月
定价:58元

刘星教授认为,“法律……不单是一种出字成文的法学论说,更是一种在法律生活中自然环流于各类社会角色的思维与行为里的意识形态之潜流,或曰‘知识状态’”,有生命力的法理学,必须探求生活和实践中的法理,在生活和实践中发现法理,并将法理运用于生活和实践中。

□刘英团

什么是法律,法律又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星教授认为,可从两个层面上分析,一是一般层次,“看一国的整体法律是什么”;二是具体层次,“针对一个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在《法律是什么》一书中,刘星教授不仅介绍了20世纪英美法理学最前沿的各种理论学说,并从理由层面上对各理论学说进行追寻与辩驳,通过深层次地“交往与对话”,使不同的学理根据呈现、交流,并“知其所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将法理学隔离于裁判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明确界线”(罗纳德·德沃金),“所有的法律适用者和法律科学家都拥有某种法律(学)方法和法律(学)理论,他们依此”阐释和使用法律(马蒂亚斯·耶施泰特)。

法律应该如何

法律是什么?不同回答不仅是法律多元主义兴起的重要标志,还使“法律”具有多种可能的内涵与外延。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德沃金曾指出:“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在法律实践中,人们不仅会争论“法律该如何”,也争论“法律实际如何”。刘星教授认为,“法律……不单是一种出字成文的法学论说,更是一种在法律生活中自然环流于各类社会角色的思维与行为里的意识形态之潜流,或曰‘知识状态’”,有生命力的法理学,必须探求生活和实践中的法理,在生活和实践中发现法理,并将法理运用于生活和实践中。在《法律是什么》中,刘星教授不仅以经典的案例描绘出一幅生动的法律概念蓝图,还对20世纪英美不同流派的法理论说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以使法理学适应“具体生动的法律实践”。

“法理学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要系统的观察、思维与验证法的全部(即它的一切表现形式与‘法律信条学’),以获得可被证明(可反驳的)认识。”正如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所言,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者思想(thought)。“当下,在中国法学界,共识性‘法理’概念尚未凝练出来,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尚未成为理论自觉,致使‘法理’在应为‘法理之学’的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在部门法学研究中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倾力”(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故而,“批判”不是否定,而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和现实亟须培育和倡导的精神向度。康德亦说过,“我之所谓批判非指批判书籍及体系而言,乃指就理性离一切经验所努力寻求之一切知识,以批判普泛所谓理性能力而言。故此种批判乃决定普泛所谓玄学之可能与否、乃规定其源流、范围及限界者——凡此种种皆使之与原理相合。(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所有的法学流派都以探讨法律是什么为目标的,区别在于各流派探究的角度有所区别。以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理逻辑问题,而是有其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从边沁、奥斯丁等分析主义法学“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到格雷、霍姆斯等现实主义“行动中的法律”,从哈特等新分析法学“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到法学家德沃金“法律来自于解释”,从肯尼迪、哈斯纳斯、哈钦森、昂格尔等批判主义法学“法律总是不确定的”到希莱格后现代主义法学主张法律的“地方性”“区域性”,通过“20世纪英美法律概念学说中某些争论焦点”的追寻与辩驳,刘星教授不仅在《法律是什么》中对错误思想、学说和伦理进行了批驳、否定,更是通过不同学派的法理论说的逻辑起点与渊源校正人的思维及法律的局限性。即使不能彻底突破法律现代性带来的局限性,至少可以保持一种警惕。

法律实际如何

法律是什么?苏力教授认为,“法律”仅仅由于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族相似”,它们并非指的是同一个东西;“法律”可能是法典、家庭法、习惯法、法官创造的法等等;它们仅仅有共同的名称而已,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不变的本质。而刘星教授却认为,“‘社会角色’的不同,不仅可以使人们具有不同的‘具体法律是什么’的意见,(还)可使人们具有不同的‘一般法律是什么’的观念。”这意味着,“法律是什么”不仅是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更与社会建构论在旨趣上有共通之处。我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这也是法的“外在的内在化和内在的外在化”相结合的一个过程。故而,《法律是什么》并不是纯粹的通过对“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批判阅读构建一个“法律地图”,而是一个就我们传统的法理学或者法律思维方式本身进行思维的问题,它包括:定义和分析的问题、法律推理的问题、法律批评的问题,等等。

“法者,治之端也。”在一个多元主义的后现代社会,“多元主义是不可逆转的”,这就需要知识分子承担阐释者的角色,“行使立法者的角色”(齐格蒙特·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作为一种框架,法律可以在其间得到发展;但是这个框架并不是固定的,因为文明一旦改变了,它也会随之改变。通过“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批判阅读”,夯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础,这既是新时代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使命和理论自信,更是新时代中国法学家的时代担当和学术责任。通过“案例分析”呈现了法理学的逻辑架构,不仅使枯涩的法理学变得“浅显”,还使“法律是什么”得以“具体”的表现,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法律是什么》几经再版,已足以证明其专业性和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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