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越来越关注养老引发的社会问题,而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长期护理保险对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妥善有效处理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导,而商业护理保险市场呈现规模小、产品价格高、保障功能弱、产品特色不明显等特征。
优惠扶持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护理意识逐渐提高,特别是中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会进一步产生对商业护理保险的需求,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将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当前商业长期护理险发展依然面临诸多痛点。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第一,缺乏精算数据导致产品难以定价。我国长期护理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尚缺乏长期护理产品精算所需要的发生率、依赖概率、护理费用分布等数据,数据不足限制了保险公司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进行风险测算的能力,较小的市场规模又不利于获得充足的经验数据。第二,护理服务产业不成熟导致产品难以创新。长期护理机构管理方法、服务规范、质量评价都不够健全,服务项目、标准及评价机制尚未自成系统。由于医疗护理行业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相应的配套支持,护理机构合作意识也不强,这种建立在长期护理产业链上的多方合作模式建设难度极大,最终限制了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我国现有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基本只设定了一种给付方式即定额给付型,类似于年金给付,而单一的赔付模式无法直接反应长期护理费用的高低和接受护理服务的程度,违背了长期护理保险为被保险提供护理保障服务的初衷。第三,服务标准和规范缺失导致难以风控。不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不同的城市、甚至同一个城市不同的区县的评估标准都不统一,而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评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导致保险机构很难针对服务级别和费用标准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缺乏护理支出费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评价,将极大增加理赔端控费的难度。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第一,客户认知度低。大部分年轻客户并不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在许多人的认知中,护理保险的投资属性远强于其保障属性。第二,覆盖范围不匹配。我国目前被保险人承保年龄要求基本在60-65岁以下,但从需求来说,60周岁以上老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最为迫切,如排除在外,则失去了长期护理保险最为主要的消费群体,承保范围过窄将阻碍产品的推广、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从而产品的社会效益将大打折扣。第三,存在逆向选择风险。从需求调研中可以了解到,当人们有护理规划需要时,商业护理保险的“避险”功能才会得以发挥,但它并不是有较强规划意识的人群的首选,许多人甚至可能在意识到自己面临较高失能风险时才考虑购买护理保险,将导致较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
长期护理由于生命周期跨度长、风险不可预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供需双方都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造成市场供给不足、消费不足的情况同时存在,与寿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相比,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规模非常小,在2018年健康险5448亿市场中仅占不到3%。
四点政策建议
首先,建立行业共享的长期护理数据库。
长期护理制度从建立到市场快速发展,美国经历了20余年,日本经历了17年,德国经历了21年。商业长期护理险的发展,依赖于长期经验数据的积累、模型验证和产品的迭代,成功的商业模式在短期很难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其根源都在于假设与实际的不匹配,若想得到更准确、客观的假设数据,那么各家公司自身积累的数据明显是不充分的。建议由政府来牵头,组织保险行业协同建立长期护理的发生率数据库,并在保险行业内建立共享机制。
其次,建立统一的护理标准体系。
我国养老护理机构为公办与民营双轨运行,失能评估标准、护理等级划分、收费标准在不同区域,或在同一地区不同机构之间差异较大。建议政府推动民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等级标准,区别于各地医保需考虑收支平衡下的长期护理标准,以支持保险机构的长期护理产品开发。
第三,建立商业护理保险筹资的财税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保险发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手段,美国1996年出台的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规定了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法案出台使得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快速发展。建议我国可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中实践经验,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补充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做税前扣除。
第四,鼓励生态方的合作融合。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不仅需要承担护理费用的补偿,而更需要与养老护理生态服务方进行有机整合,构建保险与养老护理机构的利益共同体,在护理责任发生前,提供预防性健康干预、健康管理服务、护理咨询等增值服务,降低失能风险的发生,在需要护理服务时,主动控制护理费用,向参保人提供恰当合理的护理方案。建议从政策层面,支持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护理相关的健康管理机构、互联网平台、智能科技公司开展股权合作或业务合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孙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越来越关注养老引发的社会问题,而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长期护理保险对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妥善有效处理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导,而商业护理保险市场呈现规模小、产品价格高、保障功能弱、产品特色不明显等特征。
优惠扶持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护理意识逐渐提高,特别是中国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会进一步产生对商业护理保险的需求,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将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当前商业长期护理险发展依然面临诸多痛点。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第一,缺乏精算数据导致产品难以定价。我国长期护理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尚缺乏长期护理产品精算所需要的发生率、依赖概率、护理费用分布等数据,数据不足限制了保险公司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进行风险测算的能力,较小的市场规模又不利于获得充足的经验数据。第二,护理服务产业不成熟导致产品难以创新。长期护理机构管理方法、服务规范、质量评价都不够健全,服务项目、标准及评价机制尚未自成系统。由于医疗护理行业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相应的配套支持,护理机构合作意识也不强,这种建立在长期护理产业链上的多方合作模式建设难度极大,最终限制了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我国现有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基本只设定了一种给付方式即定额给付型,类似于年金给付,而单一的赔付模式无法直接反应长期护理费用的高低和接受护理服务的程度,违背了长期护理保险为被保险提供护理保障服务的初衷。第三,服务标准和规范缺失导致难以风控。不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不同的城市、甚至同一个城市不同的区县的评估标准都不统一,而各地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评估标准更是千差万别,导致保险机构很难针对服务级别和费用标准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缺乏护理支出费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评价,将极大增加理赔端控费的难度。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第一,客户认知度低。大部分年轻客户并不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在许多人的认知中,护理保险的投资属性远强于其保障属性。第二,覆盖范围不匹配。我国目前被保险人承保年龄要求基本在60-65岁以下,但从需求来说,60周岁以上老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最为迫切,如排除在外,则失去了长期护理保险最为主要的消费群体,承保范围过窄将阻碍产品的推广、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从而产品的社会效益将大打折扣。第三,存在逆向选择风险。从需求调研中可以了解到,当人们有护理规划需要时,商业护理保险的“避险”功能才会得以发挥,但它并不是有较强规划意识的人群的首选,许多人甚至可能在意识到自己面临较高失能风险时才考虑购买护理保险,将导致较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
长期护理由于生命周期跨度长、风险不可预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供需双方都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造成市场供给不足、消费不足的情况同时存在,与寿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相比,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规模非常小,在2018年健康险5448亿市场中仅占不到3%。
四点政策建议
首先,建立行业共享的长期护理数据库。
长期护理制度从建立到市场快速发展,美国经历了20余年,日本经历了17年,德国经历了21年。商业长期护理险的发展,依赖于长期经验数据的积累、模型验证和产品的迭代,成功的商业模式在短期很难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其根源都在于假设与实际的不匹配,若想得到更准确、客观的假设数据,那么各家公司自身积累的数据明显是不充分的。建议由政府来牵头,组织保险行业协同建立长期护理的发生率数据库,并在保险行业内建立共享机制。
其次,建立统一的护理标准体系。
我国养老护理机构为公办与民营双轨运行,失能评估标准、护理等级划分、收费标准在不同区域,或在同一地区不同机构之间差异较大。建议政府推动民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等级标准,区别于各地医保需考虑收支平衡下的长期护理标准,以支持保险机构的长期护理产品开发。
第三,建立商业护理保险筹资的财税优惠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保险发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手段,美国1996年出台的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规定了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法案出台使得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快速发展。建议我国可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中实践经验,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补充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做税前扣除。
第四,鼓励生态方的合作融合。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不仅需要承担护理费用的补偿,而更需要与养老护理生态服务方进行有机整合,构建保险与养老护理机构的利益共同体,在护理责任发生前,提供预防性健康干预、健康管理服务、护理咨询等增值服务,降低失能风险的发生,在需要护理服务时,主动控制护理费用,向参保人提供恰当合理的护理方案。建议从政策层面,支持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护理相关的健康管理机构、互联网平台、智能科技公司开展股权合作或业务合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