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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互助平台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10-22 09:17:01    作者:燕达夫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编者按: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的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描述为“小额保障+即收即付”制。它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2015年,壁虎互助创始人李海博首提“网络互助”概念。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网络互助平台呢?本版推出网络互助平台相关专题,以飨读者。

□燕达夫

网络互助的发展沿革

网络互助是由民间组织首先发起,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

2011年成立的“抗癌公社”(后改名为“康爱公社”)于2014年发起网络小额互助,由此开创了网络互助“众保模式”,拉开了互联网网络互助的序幕。泛华保险集团的e互助也于当年上线,具备网络互助雏形的平台开始出现,此时网络互助的公益属性较强,与保险的界限还较为模糊。由于当时金融市场向自由化倾斜并且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虽然存在争议但不妨碍网络互助平台的发展。

2015年开始,以搭建“流量渠道”为手段,“流量变现”为最终目标,互联网行业和资本开始进场,例如腾讯投资了两家大病众筹平台——轻松筹和水滴筹,尝试走众筹到网络互助平台到商业保险的路径,这种模式增强了网络互助平台的商业属性,同时许多平台均出现了小额资金沉淀的现象。

网络互助计划的参与者一般都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是保险产品的精准潜在用户,具有较高的转化率,也就是说流量平台的网络互助计划可以对关联保险平台上的保险产品形成导流效应。2018年,互联网巨头入局,支付宝,滴滴、苏宁、奇虎360、美团相继搭建互助平台推出各自的网络互助计划,形成了一种新的流量平台模式。按运营的模式区分,目前网络互助平台大致分为民间、众筹、网络平台等3种类型(详见表1、表2、表3)。

截至2020年5月,数十家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成员总计超过2.2亿人次(去重后总成员数量约1.5亿人),互助金额超过90亿元。其中,2019年共帮助了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

保险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

1.提升民众的风险意识、保障意识

网络互助通过公示、争议案件处理等方式对用户起到一定的保障知识科普教育。《2019中国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显示,79.5%的网络互助参与者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68%的受访者没有商业保险。77%的参与者认为,网络互助给自己带来了“保障和安全感的提升”。

2.提升中低收入人群健康保障水平,补充医疗保障体系

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45亿流动人口中仍有10.9%没能参加任何一种医疗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大中城市的调研发现,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健康险市场的渗透率仅为9.1%,购买率不足10%。大部分用户参加网络互助计划的原因主要是门槛低、收费可以接受,且网络互助计划对低收入人群的覆盖率高,以低成本方式增加这部分人的健康保障,在用户罹患重病时能够提供切实的经济救助。基于网络互助的社会功能,国务院2020年2月25日下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医疗互助正式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3.优化配置资源

顺应了“互联网+”的大趋势,打破地域局限制,让传统的,只能局限在小范围的社群互助,可以在全国的区域内组织进行,互联网的高效交互,大大提升了其扩展会员以及支付征收的效率。没有设立成本,利用网络科技降低运营成本,缴费方式灵活,具有可及性及自传播性不需营销支撑节省了中间渠道成本。

监管缺失成为行业发展之痛

网络互助平台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法律规范,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准确的性质界定和监管。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是整个网络互助行业当前的核心问题。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民政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向公众传达“网络互助不是保险”和“网络互助不是公益”的监管态度。

目前监管缺失,主要靠行业内各方的自律。蚂蚁集团牵头,联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6家产业、学术、研究机构,共同起草、制定了全国首个网络互助团体标准,并最终由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批准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版,在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好人360大病筹四家平台的联合推动下问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主办“首届网络互助高端论坛”,会后,水滴互助、斑马社、夸克联盟等9家网络互助平台共同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

争议与观点

近期有关网络互助平台的争议及不同的观点很多,但争议的焦点明显集中在“网络互助平台是不是属于保险的范畴”?绝大部分的争议及观点都局限在技术上,名称上,并且也只是停留在局部和片面的层次。

监管变化形势

自网络互助诞生以来,监管规则在摸索中不断修复更新,监管框架已见雏形。

2015年10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第一次“关于网络互助的风险提示”,为网络互助划定四条红线:一是不能自称保险或混淆互助与保险的界限;二是不能承诺刚性给付;三是不能宣传由政府监管;四是不能非法沉淀资金池。

2016年10月,原保监会发布第二次风险提示,再次重申四条红线,划清保险与互助的界限,并责成各地保监局进行风险排查。

2017年2月全国互助平台排查整顿完成,保险监管部门将网络互助平台分为三类。一类是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二类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误导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但未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三类是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平台。上述一类平台属于合规运营但不在监管范畴内,二类平台约谈整顿,三类平台则责令关闭解散。

2018年10月16日,蚂蚁金服联合信美相互上线“相互保”。相互保看似与网络互助产品趋同,但却是经过向银保监会备案通过的相互制保险产品。

2018年11月13日,京东金融与众惠相互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京东互保”。京东互保上线仅一天就被叫停,相互保也没能幸免。叫停原因,相互保的组织形式符合保险原理,但仍不是现行监管框架中的保险产品。主要差别在于其给付主体是否为保险公司,是否受现行偿付能力框架约束,其运行要素中保险人、投保人、保费收取、准备金计提等是否完整。这个基本性质的认定,是监管后续一系列处置逻辑的原始出发点。

2020年9月11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了《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中提到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表示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

全面禁止是一条最简单的路径,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网络互助平台作为新兴互助模式,其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对保险行业具有一定的启发和价值。当下探索如何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规范与监管,寻求更好发挥其社会价值的思路才是正确的道路。

(作者系北美精算师)


对网络互助平台发展的思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0-22

编者按: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的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描述为“小额保障+即收即付”制。它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2015年,壁虎互助创始人李海博首提“网络互助”概念。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网络互助平台呢?本版推出网络互助平台相关专题,以飨读者。

□燕达夫

网络互助的发展沿革

网络互助是由民间组织首先发起,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

2011年成立的“抗癌公社”(后改名为“康爱公社”)于2014年发起网络小额互助,由此开创了网络互助“众保模式”,拉开了互联网网络互助的序幕。泛华保险集团的e互助也于当年上线,具备网络互助雏形的平台开始出现,此时网络互助的公益属性较强,与保险的界限还较为模糊。由于当时金融市场向自由化倾斜并且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虽然存在争议但不妨碍网络互助平台的发展。

2015年开始,以搭建“流量渠道”为手段,“流量变现”为最终目标,互联网行业和资本开始进场,例如腾讯投资了两家大病众筹平台——轻松筹和水滴筹,尝试走众筹到网络互助平台到商业保险的路径,这种模式增强了网络互助平台的商业属性,同时许多平台均出现了小额资金沉淀的现象。

网络互助计划的参与者一般都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是保险产品的精准潜在用户,具有较高的转化率,也就是说流量平台的网络互助计划可以对关联保险平台上的保险产品形成导流效应。2018年,互联网巨头入局,支付宝,滴滴、苏宁、奇虎360、美团相继搭建互助平台推出各自的网络互助计划,形成了一种新的流量平台模式。按运营的模式区分,目前网络互助平台大致分为民间、众筹、网络平台等3种类型(详见表1、表2、表3)。

截至2020年5月,数十家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成员总计超过2.2亿人次(去重后总成员数量约1.5亿人),互助金额超过90亿元。其中,2019年共帮助了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

保险网络互助的社会价值

1.提升民众的风险意识、保障意识

网络互助通过公示、争议案件处理等方式对用户起到一定的保障知识科普教育。《2019中国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显示,79.5%的网络互助参与者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68%的受访者没有商业保险。77%的参与者认为,网络互助给自己带来了“保障和安全感的提升”。

2.提升中低收入人群健康保障水平,补充医疗保障体系

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45亿流动人口中仍有10.9%没能参加任何一种医疗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大中城市的调研发现,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健康险市场的渗透率仅为9.1%,购买率不足10%。大部分用户参加网络互助计划的原因主要是门槛低、收费可以接受,且网络互助计划对低收入人群的覆盖率高,以低成本方式增加这部分人的健康保障,在用户罹患重病时能够提供切实的经济救助。基于网络互助的社会功能,国务院2020年2月25日下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医疗互助正式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3.优化配置资源

顺应了“互联网+”的大趋势,打破地域局限制,让传统的,只能局限在小范围的社群互助,可以在全国的区域内组织进行,互联网的高效交互,大大提升了其扩展会员以及支付征收的效率。没有设立成本,利用网络科技降低运营成本,缴费方式灵活,具有可及性及自传播性不需营销支撑节省了中间渠道成本。

监管缺失成为行业发展之痛

网络互助平台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法律规范,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准确的性质界定和监管。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是整个网络互助行业当前的核心问题。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民政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向公众传达“网络互助不是保险”和“网络互助不是公益”的监管态度。

目前监管缺失,主要靠行业内各方的自律。蚂蚁集团牵头,联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6家产业、学术、研究机构,共同起草、制定了全国首个网络互助团体标准,并最终由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批准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版,在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好人360大病筹四家平台的联合推动下问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主办“首届网络互助高端论坛”,会后,水滴互助、斑马社、夸克联盟等9家网络互助平台共同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中国网络互助行业自律公约》。

争议与观点

近期有关网络互助平台的争议及不同的观点很多,但争议的焦点明显集中在“网络互助平台是不是属于保险的范畴”?绝大部分的争议及观点都局限在技术上,名称上,并且也只是停留在局部和片面的层次。

监管变化形势

自网络互助诞生以来,监管规则在摸索中不断修复更新,监管框架已见雏形。

2015年10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第一次“关于网络互助的风险提示”,为网络互助划定四条红线:一是不能自称保险或混淆互助与保险的界限;二是不能承诺刚性给付;三是不能宣传由政府监管;四是不能非法沉淀资金池。

2016年10月,原保监会发布第二次风险提示,再次重申四条红线,划清保险与互助的界限,并责成各地保监局进行风险排查。

2017年2月全国互助平台排查整顿完成,保险监管部门将网络互助平台分为三类。一类是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二类是违规使用保险术语,存在虚假、误导宣传或其他不规范行为,但未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三类是诱导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或存在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并非法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平台。上述一类平台属于合规运营但不在监管范畴内,二类平台约谈整顿,三类平台则责令关闭解散。

2018年10月16日,蚂蚁金服联合信美相互上线“相互保”。相互保看似与网络互助产品趋同,但却是经过向银保监会备案通过的相互制保险产品。

2018年11月13日,京东金融与众惠相互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京东互保”。京东互保上线仅一天就被叫停,相互保也没能幸免。叫停原因,相互保的组织形式符合保险原理,但仍不是现行监管框架中的保险产品。主要差别在于其给付主体是否为保险公司,是否受现行偿付能力框架约束,其运行要素中保险人、投保人、保费收取、准备金计提等是否完整。这个基本性质的认定,是监管后续一系列处置逻辑的原始出发点。

2020年9月11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了《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中提到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表示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

全面禁止是一条最简单的路径,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网络互助平台作为新兴互助模式,其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对保险行业具有一定的启发和价值。当下探索如何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规范与监管,寻求更好发挥其社会价值的思路才是正确的道路。

(作者系北美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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