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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应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建设

发布时间:2021-05-11 08:41:5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郭金龙 朱晶晶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近年来党中央多次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近日发布的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重申了这一点。我国现行的养老体系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显著,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为绝对主导,第三支柱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形成的第三支柱建设基本思路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为保险业发展养老保险带来机遇,但也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 当前保险业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保险业是第三支柱的重要参与者和产品供给者,当前保险业在个人养老保险和税优型养老保险试点上均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个人养老保险方面,据统计2020年1-9月,2.64万亿人身险保费收入中,养老年金保费收入仅为551亿元,占比仅为2%。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中,养老保障功能较强的传统型产品数量占年金保险产品总数的比例不足10%。税优型养老保险试点方面,目前该制度仅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截至2020年4月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累计实现参保人数4.76万人,保费收入仅3亿元。我国保险业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消费者个人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行业缺乏信任

消费者养老意识停留在被动养老层面,比如通过退休金和储蓄进行养老,缺乏主动的养老规划。《国人养老准备报告》的调研数据显示,48%的受访者认为个人应对自身养老准备负责,69%的受访者想过但还没有具体规划,高达22%的受访者表示从未想过要作退休规划。这可能是因为养老规划时对数十年后的生活进行规划,且需要削减当下的消费支出,以应对20或30年甚至更久之后的养老费用支出,如此长的时间使得消费者无法完全理性的评估当下的支出和未来收益。

保险业声誉欠佳,难以满足消费者对养老资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养老金的期限较长,消费者会更加看重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但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声誉欠佳,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对保险法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缺少了解,因此更愿意将钱存入银行、基金而非保险公司。

(二)现有产品供给和服务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在第三支柱比较完善的美国,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年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据统计,美国个人账户的资产超过一半投到了共同基金,剩下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打理。美国年金保险市场比我国要更加完善,年金险的保费入占总保费的比例达48%以上,远超过寿险和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因此,可以看出由于养老年金产品本身缺乏流动性,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比较有限。

目前保险行业的年金产品供给不足,2020年1-9月,2.64万亿人身险保费收入中,养老年金保费收入仅为551亿元,占比仅为2%。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中,养老保障功能较强的传统型产品数量占年金保险产品总数的比例不足10%。现有年金类产品也存在产品设计门槛较高的问题,目标客户主要针对高收入阶层。比如,很多年金险对最低保费做了1万元的限制,且不支持保费月缴。不利于年纪较轻的消费者开启养老规划。有调研显示,90后等年轻消费群体崇尚简单便捷的投保体验。相较于投保简便的重疾、意外和定期寿险等产品,目前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仍以线下渠道为主,线上投保的产品比较少。

(三)税优型养老保险政策激励不足、覆盖面有限

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文件,2018年5月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采用延迟纳税(EET)的优惠模式,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购买时予以免税,税收递延至养老金领取时收取。账户资金收益也暂不征税。这一制度并未取得预期效果。一是由于当前政策对当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对于保费支出的税收免除比例不高于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或1000元之间的较低者,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且领取时的税收减免力度对于多数人来说意义不大。二是试点地区、试点产品范围十分有限,且相应的税收扣除操作十分复杂繁琐。客户投保时需录入单位税务号等信息,并需本人登录中国保信平台办理账户激活手续。之后保信平台逐月生成税延养老险抵扣凭证,提交单位HR、财务人员按月办理税收抵扣事宜。这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此外,当前的税收优惠制度所覆盖的群体仍是以具有工资收入的群体为主,这类群体通常也在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畴,具有较好的养老保障,加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动机不强。

二、加强保险业在第三支柱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公众对养老规划的重视程度和养老保险的购买意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认可度。

保险公司主导或协助政府、监管部门等共同努力加大对公众养老规划方面的教育,帮助公众树立理性的养老规划观念,提高对养老保险的购买意愿。保险业还应多措并举提升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比如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自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提升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着重对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中对消费者的保护进行宣传,可借鉴银行在各网点设置存款保险标识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让公众放心地将钱交给保险公司。但同时应着重提高代理人员与经纪人等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改革保险公司粗放的展业模式,同时完善公司治理,避免销售误导或其他舆情事件对保险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供给。

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产品供给方面,应当进一步丰富养老年金类产品,设计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养老年金产品,如设计开发缴费门槛低、缴费方式灵活、保额灵活可变的养老年金产品;服务层面,需要推出更多投保简便、线上渠道的年金产品,以方便与消费者的个人账户进行对接和供消费者自由选择。二是拓宽养老年金的销售渠道,改变当前年金产品面向个人销售的主要模式,可探索通过团体福利计划等渠道进行销售和个人账户的对接。

(三)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第三支柱相关制度与设施建设、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和便利度。

尽快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和个人账户等重要基础设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涉及企业、政府、个人以及金融机构,需要财政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保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参与。因此,需要明确其功能定位和模式框架,在制度上给予第三支柱与第一、第二支柱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第三支柱的内涵、覆盖人群范围、参与方式、运作模式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明确我国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的实施路径,明确个人账户的发起主体、管理部门、运作主体,并做好个人账户与金融保险市场的对接。

进一步优化第三支柱相关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扩大试点范围,提高优惠力度,简化税收减免的操作程序,以提高政策的激励程度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抵扣额度上限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借助个人所得税APP进一步简化税前抵扣流程,对于年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灵活就业群体,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使政策惠及中低收入人群,扩大第三支柱的覆盖面。

(作者单位: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朱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


保险业应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建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11

□郭金龙 朱晶晶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近年来党中央多次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近日发布的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重申了这一点。我国现行的养老体系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显著,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为绝对主导,第三支柱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形成的第三支柱建设基本思路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为保险业发展养老保险带来机遇,但也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 当前保险业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保险业是第三支柱的重要参与者和产品供给者,当前保险业在个人养老保险和税优型养老保险试点上均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个人养老保险方面,据统计2020年1-9月,2.64万亿人身险保费收入中,养老年金保费收入仅为551亿元,占比仅为2%。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中,养老保障功能较强的传统型产品数量占年金保险产品总数的比例不足10%。税优型养老保险试点方面,目前该制度仅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截至2020年4月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累计实现参保人数4.76万人,保费收入仅3亿元。我国保险业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消费者个人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行业缺乏信任

消费者养老意识停留在被动养老层面,比如通过退休金和储蓄进行养老,缺乏主动的养老规划。《国人养老准备报告》的调研数据显示,48%的受访者认为个人应对自身养老准备负责,69%的受访者想过但还没有具体规划,高达22%的受访者表示从未想过要作退休规划。这可能是因为养老规划时对数十年后的生活进行规划,且需要削减当下的消费支出,以应对20或30年甚至更久之后的养老费用支出,如此长的时间使得消费者无法完全理性的评估当下的支出和未来收益。

保险业声誉欠佳,难以满足消费者对养老资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养老金的期限较长,消费者会更加看重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但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声誉欠佳,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对保险法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缺少了解,因此更愿意将钱存入银行、基金而非保险公司。

(二)现有产品供给和服务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在第三支柱比较完善的美国,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年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据统计,美国个人账户的资产超过一半投到了共同基金,剩下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打理。美国年金保险市场比我国要更加完善,年金险的保费入占总保费的比例达48%以上,远超过寿险和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因此,可以看出由于养老年金产品本身缺乏流动性,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比较有限。

目前保险行业的年金产品供给不足,2020年1-9月,2.64万亿人身险保费收入中,养老年金保费收入仅为551亿元,占比仅为2%。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中,养老保障功能较强的传统型产品数量占年金保险产品总数的比例不足10%。现有年金类产品也存在产品设计门槛较高的问题,目标客户主要针对高收入阶层。比如,很多年金险对最低保费做了1万元的限制,且不支持保费月缴。不利于年纪较轻的消费者开启养老规划。有调研显示,90后等年轻消费群体崇尚简单便捷的投保体验。相较于投保简便的重疾、意外和定期寿险等产品,目前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仍以线下渠道为主,线上投保的产品比较少。

(三)税优型养老保险政策激励不足、覆盖面有限

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文件,2018年5月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采用延迟纳税(EET)的优惠模式,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购买时予以免税,税收递延至养老金领取时收取。账户资金收益也暂不征税。这一制度并未取得预期效果。一是由于当前政策对当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对于保费支出的税收免除比例不高于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或1000元之间的较低者,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且领取时的税收减免力度对于多数人来说意义不大。二是试点地区、试点产品范围十分有限,且相应的税收扣除操作十分复杂繁琐。客户投保时需录入单位税务号等信息,并需本人登录中国保信平台办理账户激活手续。之后保信平台逐月生成税延养老险抵扣凭证,提交单位HR、财务人员按月办理税收抵扣事宜。这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此外,当前的税收优惠制度所覆盖的群体仍是以具有工资收入的群体为主,这类群体通常也在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畴,具有较好的养老保障,加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动机不强。

二、加强保险业在第三支柱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公众对养老规划的重视程度和养老保险的购买意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认可度。

保险公司主导或协助政府、监管部门等共同努力加大对公众养老规划方面的教育,帮助公众树立理性的养老规划观念,提高对养老保险的购买意愿。保险业还应多措并举提升行业的形象和声誉。比如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自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提升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着重对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中对消费者的保护进行宣传,可借鉴银行在各网点设置存款保险标识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让公众放心地将钱交给保险公司。但同时应着重提高代理人员与经纪人等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改革保险公司粗放的展业模式,同时完善公司治理,避免销售误导或其他舆情事件对保险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供给。

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产品供给方面,应当进一步丰富养老年金类产品,设计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养老年金产品,如设计开发缴费门槛低、缴费方式灵活、保额灵活可变的养老年金产品;服务层面,需要推出更多投保简便、线上渠道的年金产品,以方便与消费者的个人账户进行对接和供消费者自由选择。二是拓宽养老年金的销售渠道,改变当前年金产品面向个人销售的主要模式,可探索通过团体福利计划等渠道进行销售和个人账户的对接。

(三)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第三支柱相关制度与设施建设、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和便利度。

尽快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和个人账户等重要基础设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涉及企业、政府、个人以及金融机构,需要财政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保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参与。因此,需要明确其功能定位和模式框架,在制度上给予第三支柱与第一、第二支柱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第三支柱的内涵、覆盖人群范围、参与方式、运作模式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明确我国第三支柱个人账户的实施路径,明确个人账户的发起主体、管理部门、运作主体,并做好个人账户与金融保险市场的对接。

进一步优化第三支柱相关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扩大试点范围,提高优惠力度,简化税收减免的操作程序,以提高政策的激励程度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抵扣额度上限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借助个人所得税APP进一步简化税前抵扣流程,对于年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灵活就业群体,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使政策惠及中低收入人群,扩大第三支柱的覆盖面。

(作者单位: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朱晶晶: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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