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社会性长护保险制度的代表。德国的法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1994年立法确定,1995年开始征缴保费,1996年开始待遇支付,至今已有20多年。目前已经覆盖90%的人口。
对“护理需求”概念的界定,是德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身、心生病或障碍,日常生活需要持续性、规律性地被照顾至少6个月时,就具备“护理需求性”的条件。如何填补“护理需求”,使人们过着有尊严的生活,始终贯穿在德国长护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当中。2016年起生效的新法案重新定义了“长期护理需求”,更综合平衡地考虑人们的生理、精神、认知、心理方面的障碍。新法案主要从移动能力、认知和沟通能力、行为与心理问题、自理能力、应对与独立处理由疾病或治疗而产生的需求和压力、安排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来衡量自理能力等六个方面进行加权分析,并形成总体评估,为划分护理等级提供依据。伴随着“护理需求”的新概念,护理机构与自治管理的保险机构间的框架合同也做了调整。
德国长护险强调以全体人为保险对象,是一项全民保险。根据政府的规定,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居民必须加入长护险,而其他居民则有权选择加入长护险或购买商业性质的长护险。
德国的长护险采取了以社会保险为制度安排的筹资方式。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对于有子女的雇员需缴纳工资总收入的2.35%,无子女的雇员缴纳2.6%的保费。退休职员只需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失业者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而自由职业者自己全额缴纳保险金。
法定长护险制度引入20多年来,在解决德国的失能人群护理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作为德国社会保险的第五支柱,长护险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并在保险机构上跟随医疗保险,已实现法定全覆盖。
护理保险的出台还带动了护理服务机构的发展,尤其是民间资本在该领域的投入。护理服务机构的总数及床位数均显著增加;同时,公共机构数量减少,私人机构数量增多。
(王方琪/整理)
德国是社会性长护保险制度的代表。德国的法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1994年立法确定,1995年开始征缴保费,1996年开始待遇支付,至今已有20多年。目前已经覆盖90%的人口。
对“护理需求”概念的界定,是德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身、心生病或障碍,日常生活需要持续性、规律性地被照顾至少6个月时,就具备“护理需求性”的条件。如何填补“护理需求”,使人们过着有尊严的生活,始终贯穿在德国长护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当中。2016年起生效的新法案重新定义了“长期护理需求”,更综合平衡地考虑人们的生理、精神、认知、心理方面的障碍。新法案主要从移动能力、认知和沟通能力、行为与心理问题、自理能力、应对与独立处理由疾病或治疗而产生的需求和压力、安排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来衡量自理能力等六个方面进行加权分析,并形成总体评估,为划分护理等级提供依据。伴随着“护理需求”的新概念,护理机构与自治管理的保险机构间的框架合同也做了调整。
德国长护险强调以全体人为保险对象,是一项全民保险。根据政府的规定,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居民必须加入长护险,而其他居民则有权选择加入长护险或购买商业性质的长护险。
德国的长护险采取了以社会保险为制度安排的筹资方式。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对于有子女的雇员需缴纳工资总收入的2.35%,无子女的雇员缴纳2.6%的保费。退休职员只需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失业者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而自由职业者自己全额缴纳保险金。
法定长护险制度引入20多年来,在解决德国的失能人群护理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作为德国社会保险的第五支柱,长护险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并在保险机构上跟随医疗保险,已实现法定全覆盖。
护理保险的出台还带动了护理服务机构的发展,尤其是民间资本在该领域的投入。护理服务机构的总数及床位数均显著增加;同时,公共机构数量减少,私人机构数量增多。
(王方琪/整理)